Section § 4300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某人行事,您通常应被视为就是那个人。这意味着其他人应以对待您所代表的人的相同方式对待您。但是,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您所代表的人无法强迫某人与他们合作,那么您也无法强迫他们与您合作。

Section § 4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授予了授权书(即委托书),第三方可以信任该受托人所采取的行动和做出的决定,即使这些行动没有在授权书文件中明确列出。

Section § 4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第三方要求通过授权委托书代表他人行事的人提供身份证明。在进行业务之前,他们可以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签名样本和地址等信息。这确保了所有相关人员都得到适当的识别,并使交易更加安全。

Section § 4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第三方,当他们依据授权委托书行事时,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不会被追究责任。首先,受托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其次,授权委托书表面上必须看起来是有效的。最后,它需要公证员的证明或两名证人的签名。

此外,本节并未暗示如果条件不满足,第三方就一定会承担责任,它也不影响第三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豁免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3(a) 善意信赖授权委托书行事的第三方,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不对委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因该行为承担责任: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3(a)(1) 授权委托书由授权委托书中指定的受托人出示给第三方。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3(a)(2) 授权委托书表面上看来是有效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3(a)(3) 授权委托书包含公证员的认证证明,或由两名证人签署。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3(b) 本节无意暗示,在不满足 (a) 款要求的情况下,第三方因信赖授权委托书行事而承担责任。本节不影响本节之外可能存在的任何豁免权。

Section § 430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设立了授权委托书后去世,只要代理人(即受托人)或任何第三方不知道委托人已去世且是善意行事,该授权委托书对他们仍然有效。以这种方式采取的行动对委托人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同样,如果某人在设立非持久型授权委托书后丧失行为能力,除非代理人或第三方知道委托人已丧失行为能力,否则该授权委托书对他们仍然有效。他们的行动对委托人及其继承人也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4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事实代理人(通过授权委托书获得权力的人)在不知道其权力已被撤销,或者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人)已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行事,他们可以提供一份宣誓书,证明他们的权力在当时仍然有效。这份宣誓书可以作为决定性证据,如果相关行为需要,也可以进行记录。

这项规定不改变授权委托书中关于其在特定时间或事件发生后终止的任何条款,除非是由于撤销或委托人行为能力发生变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5(a) 善意信赖其所采取的行为,事实代理人根据授权委托书(无论是持久的还是非持久的)签署的宣誓书,声明在行使权力时,事实代理人并未实际知晓授权委托书的终止、或事实代理人权限因撤销而终止、或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是该权力在该时点未被撤销或未终止的决定性证据。如果行使授权委托书需要签署并交付任何可记录的文书,则该宣誓书经认证后亦可记录。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5(b) 本节不影响授权委托书中关于其因时间届满或发生除明确撤销或委托人行为能力变更以外的事件而终止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43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位被称为“代理人”的人提供一份宣誓书,证明他们有权代表他人行事,而第三方不接受这份宣誓书并拒绝与他们进行交易,那么如果最终证明代理人是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该第三方可能需要支付法律费用。但是,如果第三方确实善意地相信代理人不具备资格,他们可能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此外,如果第三方没有要求提供此类宣誓书,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意味着他们是恶意行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6(a) 如果事实代理人根据第4305条提供宣誓书,无论是自愿提供还是应要求提供,与该事实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方,如果拒绝接受该事实代理人行使其在宣誓书中提及的权限,则需承担为确认该事实代理人的资格或权限而必需的诉讼或程序中产生的律师费,除非法院认定该第三方善意地相信该事实代理人不具备资格,或试图超越或不当行使该事实代理人的权限。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6(b) 第三方未能根据第4305条要求提供宣誓书,不影响本章向该第三方提供的保护,且不得从未能要求事实代理人提供宣誓书这一事实中推断第三方是否善意行事。

Section § 43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经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副本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认证可以由律师、公证员或有权进行此类认证的官员完成。认证人必须确认他们已将副本与原件进行比对,并声明该副本是真实副本。此外,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只要善意地依赖未经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副本,就不会因此承担默示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7(a) 经本条规定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副本,与授权委托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7(b) 授权委托书副本可由以下任何一方认证: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7(b)(1) 获准在本州执业的律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7(b)(2) 本州的公证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7(b)(3) 获授权进行认证的州或政治分区的官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7(c) 认证应声明认证人已核查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副本,且该副本是授权委托书原件的真实准确副本。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7(d) 本条规定无意暗示第三方可能因善意依赖未经本条规定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副本而承担责任。

Section § 4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第三方(例如企业)何时被视为知晓其员工管理的授权委托书的变更。除非信息在正确的地点(特别是员工有责任处理该信息的地点)收到,并且员工有合理的时间和手段来处理该信息,否则企业不会自动知晓此类变更。企业的每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都是独立对待的,因此一个办事处的知情不会自动共享给另一个办事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8(a) 雇佣员工开展活动的第三方,根据本章规定,不被视为实际知晓与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任何事实,也不被视为实际知晓受托代理人权限的变更,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8(a)(1) 信息是在总公司或有员工负责处理该信息的地点收到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8(a)(2) 员工有合理的时间,可以使用该第三方在其正常运营过程中可用的程序和设施来处理该信息。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308(b) 在通过分支机构或多个办事处开展业务的实体中,一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员工的知情不归属于另一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员工。

Section § 4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指定了一位事实代理人(即他们选择代表自己处理事务的人)来处理交易,而这位事实代理人此前曾违反与第三方的约定,那么第三方就没有义务再次与该事实代理人进行业务往来。

Section § 4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不必仅仅因为指定代理人(事实代理人)的请求就为某人开立新账户,除非该人(委托人)已在该银行拥有账户。同样地,如果某人尚未成为该银行的借款人,银行也无需代表该人发放贷款。

在不限制第4300条一般性的前提下,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金融机构应受托人(事实代理人)的请求为委托人开立存款账户,如果委托人目前不是该金融机构的存款人;也不要求金融机构在委托人目前不是该金融机构的借款人的情况下,代表委托人向受托人(事实代理人)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