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条文正式将此法律框架命名为《遗嘱认证法典》,该法典涵盖了与个人去世后遗产处理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现行法典中的某项规定与关于同一主题的旧规定基本相同,它应被视为旧规定的延续,而非一项新规定。此外,如果某项规定与某项统一法中的规定相符,它应以符合在已采纳该规定的不同州之间使法律保持一致的方式进行解释。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新法律如何适用于各种情况。“新法”包括对现有法律的任何修改或增补,而“旧法”则指这些修改之前的法律。通常,新法律在其“生效日期”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相关事项,无论这些事项何时发生。

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文件和采取的行动受旧法管辖。然而,在生效日期之后与这些行动相关的程序则受新法管辖。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前作出的命令和采取的行动在旧法下仍然有效。

受托人和官员对在新法生效之前采取的行动不承担责任,如果这些行动在当时是合法的,即使根据新法这些行动可能不合法。如果适用新法会干扰诉讼程序或影响当事人就过去事件的权利,法院可以决定适用新法或旧法以缓解这种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a) 在本节中: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a)(1) “新法”指以下任一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a)(1)(A) 颁布本法典的法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a)(1)(B) 对本法典进行修改的法案,无论其是通过修订、增补还是废止本法典的任何规定而生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a)(2) “旧法”指新法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适用法律。
(3)CA 遗嘱认证 Code § 3(a)(3) “生效日期”指新法的生效日期。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b) 本节规定了新法的适用,除非新法中另有明确规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c) 在本节规定的限制下,新法自生效日期起适用于新法所管辖的所有事项,无论事件发生或情况存在于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关系的建立、人员死亡、诉讼程序的启动、命令的作出或行动的采取。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d) 如果请愿书、账目、报告、清单、评估或其他文件或文书在生效日期之前提交,其内容、执行和通知受旧法而非新法管辖;但在生效日期之后就该请愿书、账目、报告、清单、评估或其他文件或文书采取的任何后续程序,包括异议或答复、听证会、命令或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均受新法而非旧法管辖。
(e)CA 遗嘱认证 Code § 3(e) 如果在生效日期之前作出命令,包括任命个人代表、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受托人、遗嘱认证裁判员或任何其他受托人或官员的命令,或在生效日期之前就命令采取任何行动,则该命令或行动的有效性受旧法而非新法管辖。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在生效日期之后修改在生效日期之前作出的命令,或改变在生效日期之前开始的行动方针的程序,只要该类型的命令修改或行动方针改变程序由法规另有规定。
(f)CA 遗嘱认证 Code § 3(f) 任何个人代表、监护人、财产管理人、受托人、遗嘱认证裁判员或任何其他受托人、官员或个人,对于在生效日期之前采取的、当时合法的任何行动不承担责任,即使该行动如果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采取将是不合法的,并且该人没有义务因新法的颁布而采取任何措施改变行动方针或其后果。
(g)CA 遗嘱认证 Code § 3(g) 如果新法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项,则旧法继续管辖该事项,尽管新法对其进行了修订或废止。
(h)CA 遗嘱认证 Code § 3(h) 如果一方当事人证明,且法院认定,按照本节或新法要求的方式适用新法或旧法的特定规定,将严重干扰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或严重干扰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与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件或存在的情况相关的权利,则法院可以,尽管有本节或新法的规定,适用新法或旧法,以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减轻该严重干扰。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或章节中使用的标题无意改变或影响文件中描述的实际法律和规则。本质上,标题仅用于组织结构,不影响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方式。

Section § 5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规定你需要通过挂号信寄送某物,你可以使用挂号认证信代替,并且这仍将被视为遵守规定。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法典本部分所列的一般规则和指导原则适用于解释法典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上下文或某项条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提及本法典的某个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时,该提及包括对该部分的所有过去和未来的修改。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典不同部分的组织方式和指代方法。它定义了诸如“编”、“部”、“章”、“节”、“条”等术语,展示了它们如何融入更大的法律结构。实质上,它表明除非另有规定,这些术语指的是它们所提及的法律文本中的特定部分。例如,“章”指的是所讨论的特定编或部中的章。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a) “编”指本法典的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b) “部”指该术语所在编的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c) “章”指该术语所在编或部的章,视具体情况而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8(d) “节”指该术语所在章的节。
(e)CA 遗嘱认证 Code § 8(e) “条”指本法典的条。
(f)CA 遗嘱认证 Code § 8(f) “款”指该术语所在条的款。
(g)CA 遗嘱认证 Code § 8(g) “项”指该术语所在款的项。
(h)CA 遗嘱认证 Code § 8(h) “目”指该术语所在项的目。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解释法律条文时,现在时也涵盖过去和将来的行为。同样,将来时也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法律文本中,使用单数形式的词语也可以指代多个(复数),反之亦然。这取决于如何根据上下文来解释词语。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本法典的任何部分在特定情况下或对特定人员而言被认定无效,这不会影响法典的其余部分。法典的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这是因为该法律被设计为可分割的,意味着即使其中一部分被移除或宣告无效,每个部分仍然可以独立存在。

如果本法典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法典的其他条款或适用,这些条款或适用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法典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通过计算两个人之间相隔的代数来确定他们的亲属关系或血缘关系的远近。亲属关系分为两种:直系和旁系。

直系亲属关系指的是直接的血缘传承,比如父母、子女和祖父母。要确定亲属关系的远近,你需要从一个人数到另一个人,不包括第一个人,但包括第二个人。例如,父母和子女是第一度亲属,而祖父母和孙子女是第二度亲属。

旁系亲属关系指的是那些有共同祖先但彼此不是直系后代的人,比如兄弟姐妹或堂表兄弟姐妹。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从一个人数到共同祖先,再从共同祖先数到第二个人,不包括第一个人,包括第二个人,并且共同祖先只计算一次。兄弟姐妹是第二度亲属,而堂表兄弟姐妹是第四度亲属。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a) 两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血亲关系的程度,根据 (b) 或 (c) 款的规定,通过计算分隔这些人的代数来确定。每一代称为一个“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b) 直系亲属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是指两人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人是另一人的直系后代。这些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程度,通过计算分隔第一人与第二人的代数来确定。在计算代数时,第一人被排除,第二人被包括在内。例如,父母与子女是直系亲属或直系血亲的第一度关系,孙子女与祖父母是第二度关系,曾孙子女与曾祖父母是第三度关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c) 旁系亲属关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是指两人之间源于同一祖先,但彼此并非对方直系后代的关系。亲属关系程度的确定方法是,从第一人向上数到共同祖先,再从共同祖先向下数到第二人。在计算代数时,第一人被排除,第二人被包括在内,共同祖先只计算一次。例如,兄弟姐妹是旁系亲属或旁系血亲的第二度关系,姑姨叔舅与侄子女或外甥子女是第三度关系,表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是第四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