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定义总则
Section § 2
Section § 3
本节解释了新法律如何适用于各种情况。“新法”包括对现有法律的任何修改或增补,而“旧法”则指这些修改之前的法律。通常,新法律在其“生效日期”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相关事项,无论这些事项何时发生。
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文件和采取的行动受旧法管辖。然而,在生效日期之后与这些行动相关的程序则受新法管辖。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前作出的命令和采取的行动在旧法下仍然有效。
受托人和官员对在新法生效之前采取的行动不承担责任,如果这些行动在当时是合法的,即使根据新法这些行动可能不合法。如果适用新法会干扰诉讼程序或影响当事人就过去事件的权利,法院可以决定适用新法或旧法以缓解这种情况。
Section § 8
本节解释了法典不同部分的组织方式和指代方法。它定义了诸如“编”、“部”、“章”、“节”、“条”等术语,展示了它们如何融入更大的法律结构。实质上,它表明除非另有规定,这些术语指的是它们所提及的法律文本中的特定部分。例如,“章”指的是所讨论的特定编或部中的章。
Section § 11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本法典的任何部分在特定情况下或对特定人员而言被认定无效,这不会影响法典的其余部分。法典的其余部分将继续有效。这是因为该法律被设计为可分割的,意味着即使其中一部分被移除或宣告无效,每个部分仍然可以独立存在。
Section § 12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13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通过计算两个人之间相隔的代数来确定他们的亲属关系或血缘关系的远近。亲属关系分为两种:直系和旁系。
直系亲属关系指的是直接的血缘传承,比如父母、子女和祖父母。要确定亲属关系的远近,你需要从一个人数到另一个人,不包括第一个人,但包括第二个人。例如,父母和子女是第一度亲属,而祖父母和孙子女是第二度亲属。
旁系亲属关系指的是那些有共同祖先但彼此不是直系后代的人,比如兄弟姐妹或堂表兄弟姐妹。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从一个人数到共同祖先,再从共同祖先数到第二个人,不包括第一个人,包括第二个人,并且共同祖先只计算一次。兄弟姐妹是第二度亲属,而堂表兄弟姐妹是第四度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