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有特定规则或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法典本部分提供的定义应被用于理解和解释本法典。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本节将“账户”定义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存入资金的任何合同。这包括各种类型的存款账户,例如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单、互助资本凭证以及类似的金融产品。

“账户”一词,当用于指代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存款合同时,包括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单、股份账户、互助资本凭证以及其他类似安排。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本节将“受保信用合作社账户”定义为信用合作社中的股份账户。该信用合作社可以是联邦特许的或州许可的,但必须根据《联邦信用合作社法》第二章受保。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受保储蓄贷款协会账户”的含义。简而言之,它包括联邦协会或根据联邦法律受保的州储蓄协会的储蓄账户或互助资本凭证。它还解释了“联邦协会”、“互助资本凭证”、“储蓄账户”和“储蓄协会”等特定术语如何根据《加州金融法典》进行定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3(a) “受保储蓄贷款协会账户”指以下任一机构的储蓄账户或互助资本凭证: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a)(1) 联邦协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a)(2) 在本州经营的储蓄协会,该协会是《国家住房法》第四章(美国法典第12卷第1724条及后续条款)所定义的“受保机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3(b) 在本节中: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3(b)(1) “联邦协会”具有《金融法典》第5102条(b)款所赋予的含义。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3(b)(2) “互助资本凭证”具有《金融法典》第5111条所赋予的含义。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3(b)(3) “储蓄账户”具有《金融法典》第5116条所赋予的含义。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3(b)(4) “储蓄协会”具有《金融法典》第5102条(a)款所赋予的含义。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受益人”一词指的是通过赠与或其继承人获得财产的人。对于没有遗嘱(无遗嘱)而去世的人,受益人是继承人。对于有遗嘱(有遗嘱)的人,它指的是受遗赠人,即遗嘱中指定接收财产的人。对于信托而言,受益人是指现在或将来可能受益的人,无论其权益是确定的还是附条件的。对于慈善信托,受益人还包括任何可以强制执行信托条款的人。

“受益人”是指获得财产赠与转让的人或该人的权益继承人,并且: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4(a) 就逝者的无遗嘱遗产而言,指继承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4(b) 就逝者的有遗嘱遗产而言,指受遗赠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4(c) 就信托而言,指拥有任何现在或未来权益(无论是既得的还是或有的)的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4(d) 就慈善信托而言,包括任何有权强制执行该信托的人。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子女”的定义,指的是当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法律上承认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从该父母那里继承遗产的人。

“子女”指根据本法典,通过无遗嘱继承,有权从涉及其亲子关系的父母那里作为子女继承的任何个人。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的“夫妻共同财产”。它包括居住在加州的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它还包括居住在加州以外的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和不动产,只要根据其在获得该财产时居住地的法律,该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等同的婚姻财产。最后,它涵盖了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交换财产而获得的财产,前提是根据配偶在获得原始财产时居住地的法律,该原始财产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夫妻共同财产”指: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8(a) 已婚人士在本州居住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此前或此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8(b) 无论位于何处的全部个人财产,以及位于本州的全部不动产,已婚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此前或此后在其他地方居住时取得的,且根据取得该财产时取得财产的配偶居住地的法律,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实质上等同的婚姻财产类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8(c) 无论位于何处的全部个人财产,以及位于本州的全部不动产,已婚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此前或此后通过交换无论位于何处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而取得的,且根据取得被交换财产时取得财产的配偶居住地的法律,该被交换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实质上等同的婚姻财产类型。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被监护人”一词也涵盖受有限监护的人,这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受到一些限制,但仍能为自己做出某些决定。

“被监护人”包括有限被监护人。

Section § 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提及“监护人”一词时,也包括有限监护人。有限监护人承担具体明确的职责,通常适用于涉及需要一定程度监督但仍能处理某些个人决定的残疾成年人案件。

“监护人”包括有限监护人。

Section § 32

Explanation
“遗赠”一词指的是通过遗嘱赠与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名词,它指这种赠与行为;作为动词,它指通过遗嘱赠与财产的行动。

Section § 3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遗嘱中“受遗赠人”的含义。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中指定接受赠与或财产的人。如果遗嘱将某物留给信托或受托人,则该信托或受托人被视为受遗赠人,而不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4(a) “受遗赠人”指遗嘱中指定接受遗赠的任何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4(b) 如果遗赠是给现有信托或受托人,或给遗嘱中描述的信托的受托人,则该信托或受托人是受遗赠人,而受益人不是受遗赠人。

Section § 36

Explanation

本法明确规定,当使用“婚姻解除”一词时,其含义与离婚相同。

“婚姻解除”包括离婚。

Section § 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遗嘱认证法典中“注册伴侣”的定义。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两人中已向州政府正式注册其关系的一方,只要他们尚未合法终止该关系。如果一方伴侣去世,且在去世前双方均未正式提交分居申请,则幸存者仍被视为注册伴侣。这种身份赋予幸存伴侣遗嘱认证法中规定的某些权利。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7(a) “注册伴侣”是指已根据《家庭法典》第2.5编(自第297条起)向州务卿提交注册伴侣关系声明书的两人中的一方,但前提是该注册伴侣关系尚未根据《家庭法典》第299条终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7(b) 尽管有《家庭法典》第299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伴侣关系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且在逝者死亡日期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终止通知书,则幸存的注册伴侣是幸存注册伴侣,并应享有本法典规定的幸存注册伴侣的权利。

Section § 38

Explanation

“家庭津贴”是支付给家庭成员的一笔款项,具体规定在从第6540条开始的另一章节中。它旨在遗产管理过程中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家庭津贴”指第6编第3部第4章(自第6540条起)中规定的津贴。

Section § 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在遗嘱认证法背景下定义了“受托人”一词。它包括遗产管理人、受托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通过授权委托书行事的事实代理人、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下的保管人,或受本法典管辖的任何其他法定代表人等角色。

Section § 40

Explanation
“金融机构”指的是像州立或国家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以及类似机构这样的实体。

Section § 4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普通个人代表”一词定义于法律法规的另一部分,具体而言,在第58条 (b) 款中。要完全理解普通个人代表的含义,需要查阅该条款以获取详细信息。

“普通个人代表”定义于第58条 (b) 款。

Section § 44

Explanation

"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可以获得去世者财产的任何人。这可以包括在世配偶和其他人。

“继承人”是指根据本法典通过无遗嘱继承方式有权取得逝者财产的任何人,包括在世配偶。

Section § 4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文书”一词指包含遗嘱、信托文件、契据,或任何指定某人接收赠与或财产的法律文件。它本质上是指任何书面形式的、说明财产或资产应归谁所有的文件。

Section § 46

Explanation

“金融机构受保账户”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中受保险保障的任何账户。这意味着您的资金在一定金额内受到保护,以防损失。

“金融机构受保账户”是指银行账户、受保信用合作社账户以及受保储蓄贷款协会账户,以该账户受保的范围为限。

Section § 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遗嘱认证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这些人可能在信托或遗产中拥有权益,并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程序的影响。这包括继承人、受益人、债权人,以及任何对遗产拥有债权或权利的人。它还包括有优先权被指定为个人代表的人,以及代表这些人的受托人。“利害关系人”的具体含义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所涉程序而变化。

Section § 50

Explanation
“直系后代”一词指的是一个人的所有世代的直系后代。换句话说,它包括那个人的所有子女、孙子女以及更远的后代。每一代的亲属关系都通过法律上认可谁被视为子女或父母来确定。

Section § 52

Explanation

在加州遗嘱认证法的背景下,“文书”指的是授予特定个人权力的官方文件。在涉及个人代表时,这些文书包括遗嘱执行、遗产管理和特别遗产管理等类型。对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而言,这些文书可以是监护、财产管理,或这些角色的临时版本。

“文书”: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2(a) 就个人代表而言,指遗嘱执行文书、遗产管理文书、附遗嘱的遗产管理文书,或特别遗产管理文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2(b) 就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而言,指监护文书或财产管理文书,或临时监护文书或临时财产管理文书。

Section § 54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父母”被定义为通过无遗嘱继承(即没有遗嘱)从子女处继承遗产的人。它侧重于一个人根据继承法被认定为父母的法律权利。

Section § 5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说明,“死亡时支付账户”或“P.O.D. 账户”的定义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另一部分,即第5140条中找到。

“死亡时支付账户”或“P.O.D. 账户”定义于第5140条。

Section § 5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法律上何为“人”。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公司、政府机构、信托、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人”指个人、公司、政府或政府部门或机构、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

Section § 5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在某人去世后处理其遗产时,谁被视为“个人代表”。个人代表可以是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在其他地方担任类似角色的人。如果特别遗产管理人拥有全部职责,他们也算作一般个人代表;否则,特别遗产管理人不属于这一一般类别。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8(a) “个人代表”指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附遗嘱遗产管理人、特别遗产管理人、继任个人代表、依照第7660条行事的公共遗产管理人,或根据另一司法管辖区管辖该人身份的法律履行大致相同职能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8(b) “一般个人代表”不包括特别遗产管理人,除非该特别遗产管理人根据第8545条拥有一般个人代表的权力、职责和义务。

Section § 59

Explanation
“预先去世的配偶”是指与死者结婚但先于死者去世的人。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该人与死者离婚或宣布婚姻无效,且该离婚或无效婚姻在加州不被承认为有效,则不计入此类配偶,除非他们后来又重新结婚或再次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此外,在离婚或婚姻无效后与他人再婚的人,或参与终止所有婚姻财产权利的法律程序的人,也被排除在外。

Section § 60

Explanation

“遗嘱认证宅地”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遗嘱认证法中从第6520条开始的特定部分所涵盖的一种宅地安排。它涉及在遗嘱认证程序中对宅地提供的保护或规定。

“遗嘱认证宅地”指根据第6编第3部分第3章(自第6520条起)规定提供的宅地。

Section § 6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专业受托人”是指加州法律其他部分所定义的人。自2009年1月1日起,除非您持有特定执照,否则不能声称自己是专业受托人。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只有合格且持有执照的个人才能向公众提供受托服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0.1(a) “专业受托人”指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501条(f)款规定的专业受托人定义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0.1(b) 自2009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以专业受托人身份行事或向公众宣称自己是专业受托人,除非其已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6章(第6500条起)的规定获得专业受托人执照。

Section § 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财产”定义为任何可以被拥有的东西。它包括不动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以及动产,例如汽车、家具,以及对这些物品的任何类型的所有权权益。

“财产”指任何可成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品,并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其中任何权益。

Section § 66

Explanation

准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某些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资产,但如果逝者在取得这些资产时居住在加州,它们就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包括逝者在居住于加州以外时获得的、无论位于何处的动产,以及位于加州的全部不动产。如果这些资产是通过交换类似财产而获得的,它们也属于这一类别。

“准夫妻共有财产”是指除第28条所定义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外的下列财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a) 无论位于何处的全部动产,以及位于本州的全部不动产,如果逝者在取得该财产时住所地在本州,则该财产本应是逝者与尚存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无论该财产是逝者在住所地位于其他州/地时此前或此后取得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b) 无论位于何处的全部动产,以及位于本州的全部不动产,如果逝者在取得如此交换的财产时住所地在本州,则该财产本应是逝者与尚存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无论该财产是此前或此后通过交换无论位于何处的动产或不动产而取得的。

Section § 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听到“不动产”这个词时,它不仅仅指土地或建筑物,还包括租赁或租用该财产的权利。

“不动产”包括不动产中的租赁权益。

Section § 69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阐明,“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约”或“可撤销的TOD契约”是指第5614条中详细说明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契约。这种契约允许财产在所有者去世后进行转让,但所有者在生前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撤销。

“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约”或“可撤销的TOD契约”指第5614条所述的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约。

Section § 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金融工具中何为“证券”。它包括票据、股票、债券以及代表权益或债务的凭证等。它还涵盖了石油、天然气或采矿项目中的权益,以及购买这些金融工具的权利。

Section § 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无论何时使用“配偶”一词,它也包括同居伴侣。这与《家庭法典》中的另一项法律保持一致。

“配偶”包括本法典第37条所定义的同居伴侣,此乃《家庭法典》第297.5条所要求。

Section § 7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州”一词不仅指美国的任何州,而且还包括华盛顿特区、波多黎各以及任何美国领土或属地。

“州”包括美国的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以及任何受美国立法管辖的领土或属地。

Section § 76

Explanation

“签署见证人”是指签署遗嘱以确认其真实性的人,他们需遵循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遗嘱的“签署见证人”是指依照第6110条规定签署遗嘱的见证人。

Section § 7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遗产继承和遗产事务中,哪些人不会被视为“尚存配偶”。首先,如果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已经解除或宣告无效,除非该人在逝者去世前与逝者再婚或重新建立伴侣关系,否则该人将不被视为尚存配偶。其次,如果某人获得的离婚或宣告无效的判决不被加州承认,除非他们再婚或再次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否则他们仍可能不被视为尚存配偶。第三,如果该人在逝者提出离婚或宣告无效后与他人结婚,他们将失去尚存配偶的身份。最后,如果该人同意了一项终止婚姻财产权利的法律命令,他们也不是尚存配偶。

“尚存配偶”不包括以下任何情形: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8(a) 某人与逝者的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已解除或宣告无效,除非该人通过后续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在逝者死亡时与逝者处于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中。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8(b) 某人获得或同意与逝者解除婚姻或终止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的最终判决或裁定,或宣告其婚姻或终止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无效的最终判决或裁定,且该判决或裁定在本州不被视为有效,除非他们 (1) 随后参加了旨在彼此结婚的婚礼,或 (2) 随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8(c) 某人在逝者获得解除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或宣告无效的判决或裁定后,与第三方举行婚礼。
(d)CA 遗嘱认证 Code § 78(d) 某人是有效诉讼的一方,该诉讼以旨在终止所有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财产权利的命令告终。

Section § 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托滕信托账户”,指一种银行账户,其中一人或多人被指定为一名或多名受益人的受托人。账户名称和银行协议确立了该信托,且信托仅包含账户中的资金。协议中无需提及向受益人付款。然而,此类账户不包括与遗嘱或具有更广泛目的的信托协议相关的标准信托账户,也不包括源于专业关系(如律师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账户。

Section § 81

Explanation
本节将“转移人”定义为创建或签署法律文件的人,例如遗嘱、信托、赠与或任何类似文书。

Section § 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受让人”定义为通过法律文件或文书接收利益、赠与或其他权益的个人或实体。

“受让人”指通过文书转让权益的受益人、受赠人或其他接收方。

Section § 8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法律上何为“信托”。它包括私人和慈善的明示信托,以及由法院判决设立并像明示信托一样运作的信托。

然而,它排除了其他几种安排,例如定义中未提及的建设性信托、监护、财产托管和个人代表。其他排除项包括托滕信托账户、某些托管安排、商业和投资信托、共同信托基金、表决信托、担保设置,以及主要用于支付债务或分配福利等金融交易的各种形式的信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82(a) “信托”包括以下各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2(a)(1) 无论在何处以何种方式设立的明示信托,无论是私人信托还是慈善信托,及其附加部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2(a)(2) 根据判决或法令设立或确定的信托,且该信托应以明示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 “信托”不包括以下各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1) 建设性信托,但分项 (a) 的第 (2) 款所述的除外,以及推定信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2) 监护和财产托管。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3) 个人代表。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4) 托滕信托账户。
(5)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5) 根据任何州的《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或《统一未成年人转让法》设立的托管安排。
(6)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6) 作为合伙企业或公司纳税的商业信托。
(7)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7) 受本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监管的投资信托。
(8)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8) 共同信托基金。
(9)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9) 表决信托。
(10)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10) 担保安排。
(11)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11) 为诉讼或执行索赔或权利目的而进行的信托转让。
(12)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12) 清算信托。
(13)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13) 主要用于支付债务、股息、利息、薪金、工资、利润、养老金或任何形式的员工福利的信托。
(14)CA 遗嘱认证 Code § 82(b)(14) 任何一方作为另一方被提名人或托管人的安排。

Section § 83

Explanation

本节将“信托公司”定义为经官方授权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信托服务的企业。

“信托公司”指已获得资格在本州从事和经营信托业务的实体。

Section § 84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说,“受托人”这个词指的是任何管理信托的受托人,无论是最初的、新加入的还是替代的受托人,并且无论他们是否由法院指定或批准。

“受托人”包括原始受托人、增补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无论其是否经法院指定或确认。

Section § 86

Explanation

本节中的“不当影响”与《福利与机构法典》中加州法律的另一部分所定义的含义相同。这里的目的是在不当影响的常规定义基础上进行补充,而不是取代或破坏它。

“不当影响”具有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7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补充不当影响的普通法含义,而不取代或干扰该法律的运作。

Section § 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遗嘱”一词不仅指一个人的最后遗嘱,而且还包括任何遗嘱附录(即遗嘱的补充文件),或任何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更改或取消先前遗嘱的文件。

“遗嘱”包括遗嘱附录以及任何仅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撤销或修订另一份遗嘱的遗嘱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