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定义定义
Section § 21
本节将“账户”定义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存入资金的任何合同。这包括各种类型的存款账户,例如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单、互助资本凭证以及类似的金融产品。
Section § 22
Section § 23
本节定义了“受保储蓄贷款协会账户”的含义。简而言之,它包括联邦协会或根据联邦法律受保的州储蓄协会的储蓄账户或互助资本凭证。它还解释了“联邦协会”、“互助资本凭证”、“储蓄账户”和“储蓄协会”等特定术语如何根据《加州金融法典》进行定义。
Section § 24
“受益人”一词指的是通过赠与或其继承人获得财产的人。对于没有遗嘱(无遗嘱)而去世的人,受益人是继承人。对于有遗嘱(有遗嘱)的人,它指的是受遗赠人,即遗嘱中指定接收财产的人。对于信托而言,受益人是指现在或将来可能受益的人,无论其权益是确定的还是附条件的。对于慈善信托,受益人还包括任何可以强制执行信托条款的人。
Section § 26
本条解释了“子女”的定义,指的是当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法律上承认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从该父母那里继承遗产的人。
Section § 28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的“夫妻共同财产”。它包括居住在加州的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它还包括居住在加州以外的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和不动产,只要根据其在获得该财产时居住地的法律,该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等同的婚姻财产。最后,它涵盖了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交换财产而获得的财产,前提是根据配偶在获得原始财产时居住地的法律,该原始财产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Section § 30
本法律规定,凡提及“监护人”一词时,也包括有限监护人。有限监护人承担具体明确的职责,通常适用于涉及需要一定程度监督但仍能处理某些个人决定的残疾成年人案件。
Section § 34
本节解释了遗嘱中“受遗赠人”的含义。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中指定接受赠与或财产的人。如果遗嘱将某物留给信托或受托人,则该信托或受托人被视为受遗赠人,而不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Section § 3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遗嘱认证法典中“注册伴侣”的定义。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两人中已向州政府正式注册其关系的一方,只要他们尚未合法终止该关系。如果一方伴侣去世,且在去世前双方均未正式提交分居申请,则幸存者仍被视为注册伴侣。这种身份赋予幸存伴侣遗嘱认证法中规定的某些权利。
Section § 38
“家庭津贴”是支付给家庭成员的一笔款项,具体规定在从第6540条开始的另一章节中。它旨在遗产管理过程中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Section § 39
Section § 42
本节指出,“普通个人代表”一词定义于法律法规的另一部分,具体而言,在第58条 (b) 款中。要完全理解普通个人代表的含义,需要查阅该条款以获取详细信息。
Section § 44
"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可以获得去世者财产的任何人。这可以包括在世配偶和其他人。
Section § 45
Section § 46
“金融机构受保账户”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储蓄贷款协会中受保险保障的任何账户。这意味着您的资金在一定金额内受到保护,以防损失。
Section § 48
Section § 50
Section § 52
在加州遗嘱认证法的背景下,“文书”指的是授予特定个人权力的官方文件。在涉及个人代表时,这些文书包括遗嘱执行、遗产管理和特别遗产管理等类型。对于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而言,这些文书可以是监护、财产管理,或这些角色的临时版本。
Section § 55
本条法律说明,“死亡时支付账户”或“P.O.D. 账户”的定义可以在法律法规的另一部分,即第5140条中找到。
Section § 56
本节定义了在法律上何为“人”。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公司、政府机构、信托、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58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在某人去世后处理其遗产时,谁被视为“个人代表”。个人代表可以是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在其他地方担任类似角色的人。如果特别遗产管理人拥有全部职责,他们也算作一般个人代表;否则,特别遗产管理人不属于这一一般类别。
Section § 59
Section § 60
“遗嘱认证宅地”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遗嘱认证法中从第6520条开始的特定部分所涵盖的一种宅地安排。它涉及在遗嘱认证程序中对宅地提供的保护或规定。
Section § 60.1
本节解释了“专业受托人”是指加州法律其他部分所定义的人。自2009年1月1日起,除非您持有特定执照,否则不能声称自己是专业受托人。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只有合格且持有执照的个人才能向公众提供受托服务。
Section § 62
本法律条文将“财产”定义为任何可以被拥有的东西。它包括不动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以及动产,例如汽车、家具,以及对这些物品的任何类型的所有权权益。
Section § 66
准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某些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资产,但如果逝者在取得这些资产时居住在加州,它们就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包括逝者在居住于加州以外时获得的、无论位于何处的动产,以及位于加州的全部不动产。如果这些资产是通过交换类似财产而获得的,它们也属于这一类别。
Section § 69
本节旨在阐明,“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约”或“可撤销的TOD契约”是指第5614条中详细说明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契约。这种契约允许财产在所有者去世后进行转让,但所有者在生前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撤销。
Section § 70
Section § 72
本法律明确规定,无论何时使用“配偶”一词,它也包括同居伴侣。这与《家庭法典》中的另一项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74
在此语境下,“州”一词不仅指美国的任何州,而且还包括华盛顿特区、波多黎各以及任何美国领土或属地。
Section § 76
“签署见证人”是指签署遗嘱以确认其真实性的人,他们需遵循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78
本节定义了在遗产继承和遗产事务中,哪些人不会被视为“尚存配偶”。首先,如果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已经解除或宣告无效,除非该人在逝者去世前与逝者再婚或重新建立伴侣关系,否则该人将不被视为尚存配偶。其次,如果某人获得的离婚或宣告无效的判决不被加州承认,除非他们再婚或再次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否则他们仍可能不被视为尚存配偶。第三,如果该人在逝者提出离婚或宣告无效后与他人结婚,他们将失去尚存配偶的身份。最后,如果该人同意了一项终止婚姻财产权利的法律命令,他们也不是尚存配偶。
Section § 80
Section § 82
本节定义了在法律上何为“信托”。它包括私人和慈善的明示信托,以及由法院判决设立并像明示信托一样运作的信托。
然而,它排除了其他几种安排,例如定义中未提及的建设性信托、监护、财产托管和个人代表。其他排除项包括托滕信托账户、某些托管安排、商业和投资信托、共同信托基金、表决信托、担保设置,以及主要用于支付债务或分配福利等金融交易的各种形式的信托。
Section § 84
这条法律解释说,“受托人”这个词指的是任何管理信托的受托人,无论是最初的、新加入的还是替代的受托人,并且无论他们是否由法院指定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