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决定预立医疗指示登记处
Section § 4800
加州州务卿负责设立一个登记系统,人们可以在其中登记他们的预立医疗指示。预立医疗指示是一种文件,说明了当他们无法沟通时,对医疗护理的意愿。当有需要时,医疗服务提供者、公共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查阅登记信息,但他们必须说明查阅的原因。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医院可以快速获取这些信息。
该登记系统存储的信息包括个人的联系方式、出生信息以及预立医疗指示的具体内容。社会安全号码通常保密,除非需要用来确认身份。登记后,你会收到一张身份卡,表明你的指示已备案,相关费用由登记费支付。
如果需要,州务卿还可以根据你或你的代表的请求,将你的预立指示信息分享给其他州的登记系统。这项服务的收费仅用于支付维护该系统的实际成本。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0(a) 州务卿应设立一个登记系统,通过该系统,已签署书面预立医疗指示的人员可在中央信息中心登记有关该预立指示的信息,并应请求向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公共监护人或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该信息。根据本条提出的信息请求应说明对信息的需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0(b) 州务卿应在下一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根据第4717条提出的信息请求作出回应。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0(c) 可接收的信息仅限于登记人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驾驶执照号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个人识别号码(如有)、地址、出生日期和地点、登记人的预立医疗指示、书面预立医疗指示的预期存放或保管地点,以及代理人及任何替代代理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应请求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登记人的社会安全号码,除非为核实登记人身份所必需。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0(d) 当州务卿收到登记人提供的信息时,州务卿应向登记人签发一张预立医疗指示登记身份卡,表明预立医疗指示或有关预立医疗指示的信息已存入登记系统。与签发该卡相关的费用应由州务卿在登记处接收和登记信息所收取的费用抵消。
(e)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0(e) 州务卿应登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将收到的有关书面预立医疗指示的信息传输至登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登记系统。
(f)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0(f) 州务卿应向每位登记人收取费用,收费金额应确保所有向登记人收取的费用总和不超过设立和维护该登记系统的实际成本。
预立医疗指示 医疗服务提供者 公共监护人
Section § 4801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建立程序,核实依照第4800条请求信息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公共监护人以及其他经授权人员的身份。此外,这些个人在请求此类信息时不会被收取任何费用。
身份核实 医疗保健提供者 公共监护人
Section § 4802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制定程序,告知那些注册了预立医疗指示的人,他们接下来需要做什么。首先,你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你的书面医疗指示副本之前,不能遵照执行。其次,如果你撤销了你的指示,你必须告知登记处。最后,如果你制定了一份新的指示,你必须再次注册。
州务卿应制定程序,告知每位注册人以下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2(a) 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注册人提供的书面预立医疗指示副本之前,不得执行该指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2(b) 每位注册人必须在撤销预立指示后通知登记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2(c) 每位注册人必须在签署后续预立指示后重新注册。
预立医疗指示 注册人通知 医疗服务提供者
Section § 4806
本法规规定,州务卿必须与州卫生服务部和司法部长办公室合作,制作易于获取的关于生命末期护理、预立医疗指示以及这些指示的登记流程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基于司法部长办公室已有的内容。
此外,本法规还确保这些信息和登记处的链接可在多个州机构的网站上找到,包括州务卿、卫生服务部、司法部长、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保险部、注册护士委员会和加州医学委员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6(a) 州务卿应与州卫生服务部和司法部长办公室合作,制定有关生命末期护理、预立医疗指示以及根据第4800条 (a) 款设立的登记处进行预立医疗指示登记的信息。此信息应利用司法部长办公室已制定的现有信息进行开发。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6(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4806(b)(a) 款中指明的信息以及登记处的链接应在州务卿、州卫生服务部、司法部长办公室、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保险部、注册护士委员会和加州医学委员会的网站上提供。
生命末期护理 预立医疗指示 医疗指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