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70

Explanation
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可以作出自己的医疗保健指示,这些指示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这些指示可以设定为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

Section § 4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能力的成年人设立医疗保健授权书,让他们信任的人为他们作出医疗决定。他们选择的这个人,称为代理人,也可以被授权处理个人护理事宜,例如决定居住安排、膳食、雇用帮手、交通、邮件和休闲活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1(a) 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签署医疗保健授权书,依照第2条(自第4680节起)的规定。医疗保健授权书可以授权代理人作出医疗保健决定,也可以包括个人医疗保健指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1(b) 医疗保健授权书中的委托人可以授予权限,以作出与委托人个人护理相关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委托人的居住地、提供膳食、雇用家政人员、提供交通、处理邮件以及安排休闲和娱乐活动。

Section § 4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其预立医疗指示中,指定其选择的成年监护人或监护人。如果启动了旨在保护该个人健康或财务的法院程序,法院将考虑该个人的提名。如果这些程序发生在加州,只要符合另一项法律(即第 (1810) 条)中规定的某些规则,即使该提名不在预立医疗指示中,最新的提名也将得到尊重。

Section § 46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书面预立医疗指示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包含日期,由患者本人签署或由患者指定的人在患者在场时签署,并且必须经过公证或由两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签署。如果指示是电子形式,则必须经过公证,并且使用的数字签名必须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数字签名应是唯一的、可验证的、由使用者单独控制的、与文件中不可更改的数据关联的,并绑定至数字证书。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a) 书面预立医疗指示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具有法律效力: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a)(1) 该预立指示包含其签署日期。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a)(2) 该预立指示由患者本人签署,或由另一名成年人在患者在场并依患者指示的情况下以患者名义签署。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a)(3) 该预立指示经公证人公证,或由至少两名符合第4674条和第4675条要求的见证人签署。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b) 电子预立医疗指示或医疗保健授权书在满足(a)款要求时具有法律效力,但就(a)款第(3)项而言,必须经公证人公证,且如果使用数字签名,则该数字签名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b)(1) 该数字签名符合《政府法典》第16.5条和《加州法规》第二编第七部第10章(自第22000条起)的要求,或该数字签名使用经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批准的算法。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b)(2) 该数字签名对使用者而言是唯一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b)(3) 该数字签名可供验证。
(4)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b)(4) 该数字签名由使用者单独控制。
(5)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b)(5) 该数字签名与数据以某种方式关联,使得如果数据发生更改,该数字签名即失效。
(6)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b)(6) 该数字签名与文件一同保存,而非通过在单独文件中关联而存在。
(7)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3(b)(7) 该数字签名绑定至数字证书。

Section § 4674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书面预立医疗指示,该文件需要由符合特定要求的证人签署。这些证人必须是成年人,并且可以见证患者签署文件或患者确认文件。某些人,例如医疗服务提供者、其雇员以及照护机构的经营者或雇员,不能担任证人。

证人必须声明签署文件的人是他们认识的,或者已经证明了身份,是自愿签署的,并且心智健全。此外,至少一名证人不得与患者有亲属关系,也不得有权获得患者遗产的任何部分。但是,如果文件是在公证员面前确认的,则这些证人要求不适用。

如果书面预立医疗指示由证人签署,则应满足第 4673 条规定的以下要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a) 证人应为成年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b) 每位签署预立指示的证人应见证患者签署预立指示,或见证患者确认其签名或预立指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c) 以下人员均不得担任证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c)(1) 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雇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c)(2) 社区照护机构的经营者或其雇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c)(3) 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经营者或其雇员。
(4)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c)(4) 代理人,如果该预立指示是医疗保健授权书。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d) 每位证人应实质性地作出以下声明: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1) 签署或确认本预立医疗指示的个人为我本人所知,或其身份已通过确凿证据向我证明;(2) 该个人在我面前签署或确认了本预立指示;(3) 该个人心智健全,未受胁迫、欺诈或不当影响;(4) 我并非本预立指示所指定的代理人;且 (5) 我并非该个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该个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雇员、社区照护机构的经营者、社区照护机构经营者的雇员、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经营者,也不是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经营者的雇员。”
(e)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e) 至少一名证人应是与患者无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且在预立指示执行时根据现有遗嘱或根据当时现有法律,无权在患者去世后获得患者遗产任何部分的个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f) 满足 (e) 款要求的证人还应实质性地签署以下声明: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进一步声明,我与签署本预立医疗指示的个人无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并且据我所知,根据现有遗嘱或根据法律规定,我无权在其去世后获得其遗产的任何部分。”
(g)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4(g) 本节适用于证人的规定不适用于公证员,如果预立医疗指示是在公证员面前确认的。

Section § 4675

Explanation

如果住在专业护理机构的人订立预立医疗指示,除非有患者权益代表或监察员作为证人签字,否则该指示无效。这个人负责确保患者能够自愿做出决定。该代表可以相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患者的家人来确认患者的身份。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5(a) 如果个人在订立书面预立医疗指示时是熟练护理机构的患者,则该预立指示无效,除非由老龄部根据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此目的指定的患者权益倡导者或监察员,作为证人签署该预立指示,无论是作为两名证人之一,还是在公证之外。患者权益倡导者或监察员应声明其正在按照本款要求担任证人。本款的意图是认识到,熟练护理机构中的一些患者,由于其照护的监护性质,被隔绝于自愿决策之外,因此需要特别保证他们能够自主自愿地订立预立指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5(b) 作为患者权益倡导者或监察员的证人,如果其认为熟练护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或家庭成员的陈述为确定患者身份提供了合理依据,则可以依赖这些陈述作为患者身份的令人信服的证据。

Section § 4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你在其他州或地方制定了一份书面预立医疗指示(一份阐明你医疗意愿的法律文件),只要它符合当地或加州的法律,它在加州将被视为有效。此外,除非有理由认为并非如此,加州的医生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推定这些指示,无论是来自加州还是其他地方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Section § 4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服务提供者、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不能强迫您签署或取消预先医疗指示,以此作为获得医疗服务、入院或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您通过预先指示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受到保护,并且不能将其作为获得服务的先决条件。

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医疗机构、残疾保险公司、自保员工福利计划、非营利医院计划或类似的保险计划,不得要求或禁止签署或撤销预先医疗指示,以此作为提供医疗服务、入院或提供保险的条件。

Section § 4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授权为另一个人做出医疗保健决定,那么除非医疗保健指示另有规定,他们可以像患者本人一样查阅相同的医疗信息和记录。

Section § 46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个人可以自愿制定一份精神健康预先指示,这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于在精神健康危机发生时阐明他们的治疗偏好。其目的是确保精神疾病患者能够规划自己的护理,促进自主权以及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协作。该法律鼓励使用此类指示,因为它们可以改善治疗结果,增强患者的自主权,并提高用药依从性。在这些指示中包含治疗偏好的具体原因是有益的。这些偏好虽然不是正式指示,但能为个人精神健康护理需求提供宝贵的见解。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9(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9(a)(1) 本章不禁止签署一份自愿的独立精神健康预先指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9(a)(2) 在本章中,“精神健康预先指示”指一份法律文件,由具有医疗决策能力的人在自愿基础上签署,并符合本分部关于预先医疗指示的要求,该文件允许精神疾病患者通过在精神健康危机发生之前记录其治疗偏好,从而保护其自主权和指导自身护理的能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9(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促进希望确保其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未来精神健康危机发生时了解其治疗偏好的人,使用精神健康预先指示,但须遵守本分部的要求。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9(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9(c)(1) 研究表明,使用精神健康预先指示可改善协作,从而改善结果,增强赋权,并提高用药依从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9(c)(2) 精神健康预先指示在包含偏好或反对特定类型治疗的原因时最有用。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679(c)(3) 不构成本部分所定义的医疗指示或决策的精神健康偏好,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改善个人的精神健康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