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患者通过告知主治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某位人员,选择一名成年人来为他们做出医疗保健决定。这项选择会被记录在患者的健康档案中。

替代决策人的权力有效期为治疗或疾病期间,或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或最长60天,以其中较短的期限为准。

即使替代决策人的职责期满,根据其他法律,他们可能仍然拥有某些决策权。

如果患者已经通过医疗保健授权书指定了代理人,那么以这种方式选定的替代决策人在相同期限内优先于该代理人。但除非患者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明确表示撤销,否则不会取消授权书代理人的指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1(a) 患者可以通过亲自告知主管医疗服务提供者或负责照护患者的医疗机构指定人员,指定一名成年人作为替代决策人,以做出医疗保健决定。替代决策人的指定应及时记录在患者的医疗保健记录中。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1(b) 除非患者指定了更短的期限,根据subdivision (a)的替代决策人指定仅在治疗或疾病期间、或在指定替代决策人时患者入住医疗机构期间、或60天内有效,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1(c) 根据subdivision (b)替代决策人指定期的届满,不影响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或执业标准,由subdivision (a)指定的人在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方面可能拥有的任何作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1(d) 尽管有Section 4685的规定,如果患者已根据医疗保健授权书指定了代理人,则根据subdivision (a)指定的替代决策人在subdivision (b)规定的期限内优先于该代理人,但替代决策人的指定不撤销代理人的指定,除非患者根据Section 4695的subdivision (a)传达了撤销意图。

Section § 4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为无法自行做出决定的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首先,它列出了具有优先权的人员:患者在丧失决定能力前选择的代理人、医疗保健指示中的代理人,或拥有适当权限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如果这些人员都不存在,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选择一名代理人,例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或亲密朋友,该代理人需了解患者的价值观并愿意提供帮助。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a) 如果患者缺乏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能力,以下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可以代表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优先顺序递减如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a)(1) 根据第4711条选定的患者代理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a)(2) 根据预先医疗指示或医疗保健授权书指定的患者代理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a)(3) 有权为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患者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b) 除第4715条另有规定外,如果患者缺乏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能力,但没有根据(a)款设立的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则医疗保健提供者或照护患者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定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名代理人代表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患者的代理人应是一名成年人,其对患者表现出特别的关怀和关注,在已知范围内熟悉患者的个人价值观和信仰,并且合理可得并愿意担任此职。代理人可以从以下人员中选择: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b)(1) 患者的配偶或同居伴侣。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b)(2) 患者的成年子女。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b)(3) 患者的父母。
(4)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b)(4) 患者的成年兄弟姐妹。
(5)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b)(5) 患者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6)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2(b)(6) 成年亲属或亲密私人朋友。

Section § 4714

Explanation
如果你担任某人的医疗保健代理人,你应该遵循他们曾告知你的任何具体指示或意愿。如果没有此类指示,则应根据你认为符合他们最佳利益的判断来做决定。在做决定时,在你所知的范围内考虑他们的个人价值观。

Section § 4715

Explanation
如果患者心智健全,他们可以决定阻止某人(即使是家庭成员)担任他们的医疗决策者(也称为代理人)。这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直接告知他们的主要医疗服务提供者来完成。

Section § 4716

Explanation

如果患者无法自行做出医疗决定,他们的注册伴侣拥有与配偶相同的权利,可以为他们做出这些决定。这不会改变配偶在这些情况下已经拥有的权利。

定义:“行为能力”指患者做出医疗选择的能力;“医疗保健”包括任何医疗治疗;“医疗保健决定”指选择医疗治疗;“注册伴侣”根据另一部法律进行定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6(a) 如果患者缺乏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能力,患者的注册伴侣应具有与配偶相同的权限,为其丧失行为能力的配偶做出医疗保健决定。本节不得解释为扩大或限制配偶为其丧失行为能力的配偶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能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6(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6(b)(1) “行为能力”具有第4609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6(b)(2) “医疗保健”具有第461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6(b)(3) “医疗保健决定”具有第4617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6(b)(4) “注册伴侣”具有《家庭法典》第297节中使用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4717

Explanation

当一名无法沟通的患者抵达医院急诊室时,医院必须在24小时内尝试联系能够为该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医院应检查患者的随身物品和记录,以查找有关决策者的任何信息,并联系该人。如果患者持有预先医疗保健指示卡,医院应向州务卿核实患者是否已注册了此类指示。

医院必须将所做的努力记录在患者的医疗档案中。但是,如果医院正在处理灾难或紧急情况,则此要求不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无意识或无法沟通的患者抵达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诊科后的24小时内,医院应做出合理努力联系患者的代理人、替代决策人、家属或医院合理认为有权代表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其他人。如果医院完成以下所有事项,则应被视为已做出合理努力并履行了本节规定的职责: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7(a)(1) 检查患者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如有)以及其持有的任何关于患者的医疗记录,并审查急救医疗技术员或警方提供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报告,以识别医院合理认为有权代表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任何代理人、替代决策人、家属或其他人的姓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7(a)(2) 联系或尝试联系根据第 (1) 款识别出的、医院合理认为有权代表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任何代理人、替代决策人、家属或其他人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7(a)(3) 如果医院从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或授权代理人处发现患者的预先医疗保健指示登记处身份识别卡的证据,则直接或间接联系州务卿(包括通过语音邮件或传真),查询患者是否已在预先医疗保健指示登记处注册了预先医疗保健指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7(b) 医院应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记录为联系医院合理认为有权代表患者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任何代理人、替代决策人、家属或其他人员所做的一切努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17(c) 在医院实施其灾难和大规模伤亡计划,或其火灾和内部灾难计划的任何期间,本节的适用应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