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0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被称为《医疗保健决定法》,它规定了个人如何做出和记录医疗保健决定。

本部可引述为《医疗保健决定法》。

Section § 46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来理解和解释本部的规定,除非上下文或任何具体条款另有说明。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Section § 4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预先医疗指示”定义为您自己制定的医疗指示,或是指定他人为您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医疗保健授权书。

“预先医疗指示”或“预先指示”是指个人医疗指示或医疗保健授权书。

Section § 4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在医疗保健授权书背景下的“代理人”。它明确指出,代理人是被选来为他人(即委托人)作出医疗保健决定的人。它还说明,如果原代理人无法履行职责,该角色可由候补代理人或继任代理人担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07(a) “代理人”指在医疗保健授权书中被指定为委托人作出医疗保健决定的个人,无论该人被称为代理人、事实律师,还是其他任何称谓。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07(b) “代理人”包括继任代理人或候补代理人。

Section § 4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一个人拥有“能力”的含义。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一个人理解一项决定涉及什么、可能产生什么结果,并实际做出并与他人分享该决定的能力。当涉及医疗保健时,它还特指理解主要的益处、风险以及可用的其他选择。

“能力”是指一个人理解一项决定的性质和后果,以及做出并传达一项决定的能力,并且,在拟议的医疗保健情况下,还包括理解其重大利益、风险和替代方案的能力。

Section § 461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社区照护机构”的定义,指出该定义是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的规定。

“社区照护机构”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所定义的“社区照护机构”。

Section § 4613

Explanation
本法将“监护人”定义为由法院指定,为他人(即患者)做出医疗决定的人。

Section § 4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医疗保健”定义为旨在维持、诊断或影响患者身体或精神健康的任何类型的护理、治疗、服务或程序。

“医疗保健”指旨在维持、诊断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患者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的任何护理、治疗、服务或程序。

Section § 4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对患者而言何为“医疗保健决定”。它包括选择或更换医生和医院、同意或拒绝医疗检查和治疗,以及关于人工生命支持(如营养和水分)的决定。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当由患者以外的其他人(如代表或监护人)作出时,在另一条款(第 4652 节)中明确的某些决定不属于此定义范围。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17(a) “医疗保健决定” 指患者或患者的代理人、财产管理人或替代人就患者的医疗保健所作的决定,包括以下各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17(a)(1) 医疗保健提供者和机构的选择与解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17(a)(2) 诊断测试、外科手术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精神健康状况)的批准或不批准。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617(a)(3) 提供、保留或撤回人工营养和水分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医疗保健(包括心肺复苏)的指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17(b) “医疗保健决定” 不包括患者的代理人、财产管理人或替代人同意第 4652 节中确定的治疗的决定。

Section § 4619

Explanation

本节将“医疗机构”定义为任何经法律批准,作为其常规业务活动一部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地方。这包括医院、诊所和疗养院等。

“医疗机构”指经法律许可、认证或以其他方式授权或允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医疗保健的机构、设施或代理机构。

Section § 4621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医疗保健提供者”被定义为任何获得本州法律授权,作为其日常专业的一部分提供医疗服务的人。这包括那些获得官方许可或认证的人。

Section § 4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个人医疗指示”定义为患者就其医疗保健选择所作的书面或口头指示。

“个人医疗指示”或“个人指示”指患者就其医疗保健决定所作的书面或口头指示。

Section § 4625

Explanation
本节将“患者”一词定义为医疗保健正在被讨论的成年人。它包括拥有医疗保健授权书的人,以及已做出医疗保健指示或已选择代理人的成年人。

Section § 4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师”是指获得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执照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医师”指经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许可的医师和外科医生。

Section § 4629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授权书”是指一份书面文件,指定某人代表另一个人作出医疗保健选择。

“医疗保健授权书”指指定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作出医疗保健决定的书面文书。

Section § 4631

Explanation

“主治医师”是指由患者本人,或由代表患者行事的人(例如代理人、监护人或替代决策者)选择的,主要负责患者医疗保健的医生。如果没有选择医生,或者如果选定的医生无法联系到或拒绝担任此角色,那么另一位医生可以承担这项工作。

“主治医师”是指由患者或患者的代理人、监护人或替代人指定,对患者的医疗保健负有主要责任的医师;或者,在未指定的情况下,或如果指定的医师无法合理地提供服务或拒绝担任主治医师时,承担该责任的医师。

Section § 4633

Explanation

“委托人”一词指的是签署一份文件,允许他人代表其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成年人。

“委托人”指签署医疗保健授权书的成年人。

Section § 463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合理可及”指的是某人可以轻松联系到,无需太多麻烦,并准备好迅速采取行动,同时考虑到患者医疗护理需求的紧迫性。

Section § 46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援引了《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条款中具体规定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定义。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你需要查阅第 (1569.2) 条,以了解何种设施符合此类机构的精确定义。

“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69.2) 条所定义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

Section § 46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通过引用另一部法律(具体而言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中的定义,来界定“熟练护理机构”。

Section § 4641

Explanation

“监督医疗服务提供者”这个词指的是负责患者护理的主要医生。如果没有主要医生或无法联系到他们,那么就是承担患者医疗保健主要责任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监督医疗服务提供者”指主治医师,或在没有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无法合理联系时,指承担患者医疗保健主要责任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Section § 4643

Explanation
本节将“替代决策人”定义为一名成年人,该成年人并非患者指定的代理人或监护人,而是被授权为患者作出医疗保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