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和一般规定总则
Section § 4650
本法律强调,成年人拥有控制自身医疗保健决策的基本权利,这包括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维持生命的治疗。它承认现代技术在延长生命(有时超出自然极限)方面的作用,如果患者预计无法康复,这种延长可能侵犯个人尊严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法律还建议,除非存在争议,医疗保健决策通常应在法庭之外做出。
Section § 4651
本节规定了如何为那些因缺乏能力而无法自己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成年人做出决定。这里的规定不改变一个人在有能力时自行决定其医疗保健的权利。此外,它也不改变紧急医疗保健或为未获得法律独立地位的未成年人提供护理的法律。
Section § 4652
本法律规定,它不赋予任何人代表患者同意某些医疗程序的权力,例如将患者安置在精神健康机构、电击疗法、脑部手术、绝育或堕胎。
Section § 4653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节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支持仁慈杀戮、协助自杀或安乐死。唯一允许的行为是根据预先医疗指示或由合法指定的人做出的决定,通过停止或撤回医疗护理,让一个人自然死亡。
Section § 4654
Section § 4655
(a)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制定或已经取消了预先指示(一份说明医疗治疗偏好的法律文件),不应自动假定他们的医疗护理意愿是什么。
(b) 此外,如果一个人曾试图自杀,该行为不应被用来推断他们希望限制自己的医疗保健选择。
Section § 465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停止或撤回医疗护理而死亡,这不被视为自杀或他杀。此外,这也不会影响或取消任何提供死亡赔偿金的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即使保单有相反的规定。
Section § 4657
Section § 4658
Section § 4659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可以通过授权书或作为医疗保健替代人代表他人做出医疗保健决定,以及哪些人不能。通常,患者的负责监督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患者接受护理机构的雇员或社区护理机构的经营者不能担任替代人。但是,对于与患者有亲属关系或在同一机构工作的雇员(不包括负责监督的提供者),则有例外情况。此外,根据某些精神健康法律的监护人不能被指定为代理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包括患者有法律代表,并且律师证明患者理解该指示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