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成年人拥有控制自身医疗保健决策的基本权利,这包括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维持生命的治疗。它承认现代技术在延长生命(有时超出自然极限)方面的作用,如果患者预计无法康复,这种延长可能侵犯个人尊严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法律还建议,除非存在争议,医疗保健决策通常应在法庭之外做出。

立法机关认定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0(a) 鉴于个人有权享有尊严和隐私,法律承认成年人对其自身的医疗保健决策拥有基本权利,包括决定停止或撤回维持生命的治疗。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0(b) 现代医疗技术使得将人类生命人为延长至超出自然极限成为可能。为了保护个人自主权,对于持续医疗保健无法改善康复预后的人而言,这种延长死亡过程的做法可能侵犯患者尊严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同时并未向该个人提供任何医学上必要或有益的东西。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0(c) 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是做出医疗保健决策的适当场所,包括关于维持生命治疗的决策。

Section § 46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为那些因缺乏能力而无法自己做出医疗保健决定的成年人做出决定。这里的规定不改变一个人在有能力时自行决定其医疗保健的权利。此外,它也不改变紧急医疗保健或为未获得法律独立地位的未成年人提供护理的法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1(a) 除非另有规定,本分部适用于针对缺乏为自己做出医疗保健决定能力的成年人的医疗保健决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1(b) 本分部不影响以下任何一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1(b)(1) 个人在其有能力做出医疗保健决定时的权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1(b)(2) 管辖紧急情况下的医疗保健的法律。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1(b)(3) 管辖未获解放的未成年人医疗保健的法律。

Section § 4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它不赋予任何人代表患者同意某些医疗程序的权力,例如将患者安置在精神健康机构、电击疗法、脑部手术、绝育或堕胎。

本分部不授权代表患者同意以下任何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2(a) 入住或安置于精神健康治疗机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2(b) 惊厥治疗(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325条)。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2(c) 精神外科手术(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325条)。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2(d) 绝育。
(e)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2(e) 堕胎。

Section § 4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节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支持仁慈杀戮、协助自杀或安乐死。唯一允许的行为是根据预先医疗指示或由合法指定的人做出的决定,通过停止或撤回医疗护理,让一个人自然死亡。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纵容、授权或批准仁慈杀戮、协助自杀或安乐死。本分部无意允许任何积极或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以结束生命,除非是根据预先医疗指示、由代理人或另行规定而停止或撤回医疗护理,以允许自然死亡过程。

Section § 4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不需要违背公认的医疗标准。换句话说,他们不必提供与被广泛认为是正确医疗实践相冲突的治疗或程序。

Section § 4655

Explanation

(a)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制定或已经取消了预先指示(一份说明医疗治疗偏好的法律文件),不应自动假定他们的医疗护理意愿是什么。

(b) 此外,如果一个人曾试图自杀,该行为不应被用来推断他们希望限制自己的医疗保健选择。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5(a) 本分部不产生关于未制定或已撤销预先医疗指示的患者意图的推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5(b) 在根据本分部作出医疗保健决定时,患者的自杀未遂不应被解释为表明患者希望医疗保健受到限制或抑制。

Section § 4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停止或撤回医疗护理而死亡,这不被视为自杀或他杀。此外,这也不会影响或取消任何提供死亡赔偿金的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即使保单有相反的规定。

根据本分部规定,因停止或撤回医疗护理而导致的死亡,不构成任何目的的自杀或他杀,也不合法地损害或使提供死亡赔偿金的保险单或年金失效,尽管保险单或年金有任何相反条款。

Section § 4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假定患者能够自己做出医疗保健决定,例如制定或取消预先医疗保健指示,以及选择或拒绝由某人代其做出决定。如果有人认为情况并非如此,他们必须证明这一点。

Section § 46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书面预先医疗指示另有规定,主治医师负责决定患者是否能够自行做出医疗决定。这还包括确定是否有任何情况影响授予他人代表患者做出决定的权限。

Section § 46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可以通过授权书或作为医疗保健替代人代表他人做出医疗保健决定,以及哪些人不能。通常,患者的负责监督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患者接受护理机构的雇员或社区护理机构的经营者不能担任替代人。但是,对于与患者有亲属关系或在同一机构工作的雇员(不包括负责监督的提供者),则有例外情况。此外,根据某些精神健康法律的监护人不能被指定为代理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包括患者有法律代表,并且律师证明患者理解该指示的含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以下人员均不得作为医疗保健授权书下的代理人或本分部下的替代人作出医疗保健决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a)(1) 负责监督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患者正在接受护理的医疗机构的雇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a)(2) 患者正在接受护理的社区护理机构或居住护理机构的经营者或雇员。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b)(a)款中的禁令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b)(1) 除负责监督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外的雇员,其与患者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或为患者的注册同居伴侣。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b)(2) 除负责监督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外的雇员,其与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社区护理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工作。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c) 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1部分(第5000条起))的监护人,不得被受监护人指定为作出医疗保健决定的代理人或替代人,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c)(1) 预先医疗保健指示在其他方面有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c)(2) 受监护人有法律顾问代理。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659(c)(3) 代理受监护人的律师签署一份实质内容如下的证明:
“我是一名律师,获准在签署本预先医疗保健指示的州执业,且在签署本预先指示时,委托人或患者是我的客户。我已就本预先指示相关的权利、适用法律以及签署或不签署本预先指示的后果向我的客户提供了建议,我的客户在获得建议后,已签署本预先指示。”

Section § 4660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与您的预先医疗安排相关的文件的副本——例如关于您医疗意愿的指示、该指示的取消,或者可以为您做决定的人的姓名——该副本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书面预先医疗指示、预先指示的撤销,或代理人的指定或取消资格的副本,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