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高等法院处理本特定编下的事务,这意味着它有权处理这些案件。法院对这些诉讼程序拥有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相同的权力和权限,类似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8条所赋予的权力。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做出各种法律决定和采取行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0(a) 高等法院对根据本编进行的诉讼程序拥有管辖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0(b) 根据本编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法院是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该法院或其法官就该诉讼程序而言,拥有法律为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另行规定的相同权力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8条授权的事项。

Section § 4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以州法律其他部分(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 (410.10) 条)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理与本分部相关的案件。

Section § 4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某人在加州担任医疗保健代理人或替代决策人,他们将因其在本州内对患者护理所采取的行为或做出的决定,而在加州法院被追究责任。

在不限制第4761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医疗保健授权书行事的代理人或根据本分部行事的替代决策人,就其在本州实施的或影响本州患者的行为和交易相关事宜,受本州的个人管辖权管辖。

Section § 476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选择启动与医疗保健决定相关的法律程序的县的优先顺序。首先是患者居住的县。如果该县不适用,则是代理人或代表居住的县。如果两者都不合适,则可以选择任何对患者最有利的县。

根据本分部启动诉讼程序的适当县应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3(a) 患者居住的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3(b) 代理人或替代人居住的县。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63(c) 任何其他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