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申请与命令
Section § 4765
本法律解释了在符合第4753条规定的前提下,谁可以就患者提交请愿书。这包括患者本人、其配偶(除非已合法分居)、亲属,或指定的代理人或替代人。其他可以提交请愿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监护人、县法院调查员、公共监护人、参与患者护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对患者有利害关系或作为患者朋友的人。
Section § 4766
本节允许个人因与医疗保健决定相关的各种原因向法院提交申请。您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患者是否能够自行做出医疗保健决定,医疗指示是否有效,或者代理人是否遵循患者的意愿。法院还可以决定,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背患者的最佳利益,是否应取消其权限。最后,法院可以强制第三方遵守患者的医疗保健指示或承认其代理人的权限。
Section § 4767
要根据本部分启动法律行动,您需要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解释其合法性、概述请愿的理由,并包含任何已知的相关预先医疗指示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4768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认为某个程序并非真正需要来保护患者利益时,驳回该申请。此外,根据另一部法律,即《民事诉讼法典》第410.30条中规定的某些条件,法院还必须全部或部分地中止或驳回该程序。
Section § 4769
如果您正在提交一份与医疗保健决定相关的申请,您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通知关键人员(例如代理人、替代人或患者)。通知中需要包含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和申请书的副本。
如果您的申请是关于要求其他人遵守患者的医疗保健意愿或代理人或替代人的决策权限,您还需要按照特定程序通知该第三方。
Section § 47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需要立即处理的情况,法院可以发布临时命令来管理某人的医疗保健,直到就某项请愿书做出最终决定。如果该人已经有医疗保健授权书并且指定了监护人,法院也可以发布临时医疗保健命令。但是,此临时命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解决相关请愿书所需的期限。
Section § 4771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医疗指示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判给律师费。如果不是代理人或替代人,而是其他人提起了法律诉讼,法院可以决定由谁来支付律师费。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启动没有充分理由,那么代理人或替代人可能会获得律师费补偿。反之,如果法院发现代理人或替代人明确违反了医疗指示规定的职责,那么提起诉讼的人就可以获得律师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