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预先医疗指示以及代理人或替代决策人为患者做出的决定,无需法院批准即可生效。简而言之,如果某人已授权他人为其做出医疗决定,那么这些决定无需首先通过法院即可执行。

受本分部规定的约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0(a) 预先医疗指示无需司法干预即可生效和行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0(b) 代理人为委托人作出的医疗保健决定无需司法批准即可生效。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0(c) 替代决策人为患者作出的医疗保健决定无需司法批准即可生效。

Section § 4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本节中提供的法律解决办法可以与其他法律解决办法一并使用。它们不会取代或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选择。

Section § 4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部分的规则不能被预先医疗指示中的任何内容所限制,除非第4753条有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475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个人明确阻止某些人就其预先医疗指示(一份概述个人医疗决定的法律文件)向法院申请干预。为此,该个人必须在一名在该州执业的律师的协助下制定该指示,并且该律师必须签署一份声明,确认已就其权利和法律影响向该个人提供了咨询。然而,某些人,如监护人或指定的医疗代理人,仍有权就与该指示相关的特定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3(a) 除受 (b) 款限制外,预先医疗指示可以明确排除第 4765 条所列人员就第 4766 条所列举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力,但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3(a)(1) 该预先指示由在指示签署地所在州获准执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个人签署。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3(a)(2) 该个人的律师签署一份实质内容如下的证明:
“我是在本预先医疗指示签署地所在州获准执业的律师,且 __________ [在此处插入姓名] 在本预先指示签署时是我的客户。我已就本预先指示、适用法律以及签署或不签署本预先指示的后果向我的客户提供了咨询,我的客户在获得咨询后已签署本预先指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3(b) 预先医疗指示不得限制以下人员根据本部分提出申请的权力: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3(b)(1) 个人监护人,就与预先指示相关的申请而言,其目的为第 4766 条 (b) 款或 (d) 款中规定的目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53(b)(2) 代理人,就与医疗授权书相关的申请而言,其目的为第 4766 条 (b) 款或 (c) 款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4754

Explanation
根据遗嘱认证法本分部处理的案件,不能进行陪审团审判。
根据本分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无权进行陪审团审判。

Section § 4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本分部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否则第3分部中自第1000条起的一般规则和程序,也适用于本分部所涵盖的法律程序和诉讼。

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第3分部(自第1000条起)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本分部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