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8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什么是“关于复苏措施的请求”,其中包括院前“不予复苏”(DNR)表格或《维持生命治疗医嘱》(POLST)表格等文件。这些请求旨在指导医疗保健提供者如何进行复苏措施。它们与预先医疗指示不同,必须由个人或其经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以及其医生签署。

如果一个人无法自行做出决定,其法定决策者可以代表他们填写POLST表格。此表格必须反映患者的偏好,并在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协助下完成。重要的是,如果患者有能力,他们可以随时撤销POLST表格。此外,刻有DNR信息的奖章也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请求形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a) 在本部分中: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a)(1) “关于复苏措施的请求”是指一份书面文件,由 (A) 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或经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以及 (B) 该个人的医生签署,该文件指示医疗保健提供者关于复苏措施。关于复苏措施的请求不是预先医疗指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a)(2) “关于复苏措施的请求”包括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a)(2)(A) 由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制定的院前“不予复苏”表格或其他基本相似的表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a)(2)(B) 经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批准的《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格。
(3)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a)(3) “《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格”是指一份关于复苏措施的请求,该请求指示医疗保健提供者关于复苏和维持生命的措施。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b) 经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只有在该个人缺乏行为能力,或该个人已指定决策者的权力根据第 4682 条生效时,方可签署《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c) 《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格以及该表格所提供的医疗干预和程序应由第 4621 条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进行解释。该表格应由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患者偏好和医疗指征填写,并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并在法律授权的执业范围内行事的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以及患者或其经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签署。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填写《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格的过程中,应告知患者预先医疗指示与《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格之间的区别。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d) 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可随时以任何表明撤销意图的方式撤销《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格,这与第 4695 条的规定一致。
(e)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0(e) 关于复苏措施的请求也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由某人根据与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协议颁发的一枚刻有“不予复苏”字样或“DNR”字母、患者识别号和 24 小时免费电话号码的奖章。

Section § 47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谁在法律上被视为“医疗保健提供者”。它包括另一项法律(第4621条)中规定的人员,以及消防员、警察、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等应急响应人员,以及有组织的志愿团体的成员。这些人必须按照特定法规进行培训,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保健提供者。

在本部分中,“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1(a) 第4621条所述人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1(b) 应急响应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员、执法人员、一级和二级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以及合法组织和认可的志愿组织的雇员和志愿成员,这些人员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7.170、1797.171、1797.172、1797.182和1797.183条,按照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作为法规通过的标准进行培训,以便在履行其在该组织的志愿或雇员职责过程中响应医疗紧急情况。

Section § 47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如何遵循POLST(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此表,除非它要求提供无效的护理或违反公认的医疗标准。医生可以评估患者的状况,并可能在与患者或其合法决策者协商后更新医嘱。如果患者无法自行做决定,其合法决策者在修改POLST表之前,必须与当前的主治医生讨论变更。有能力自行做决定的患者可以随时要求不同的治疗。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1.2(a) 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对个人进行治疗。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1.2(b) 如果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要求提供医疗上无效的医疗护理,或要求提供违反适用于该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的公认医疗护理标准的医疗护理,则(a)款不适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1.2(c) 医生可以对个人进行评估,并且,如果可能,在与该个人或该个人合法认可的医疗护理决策者协商后,发布与关于该个人健康状况和护理目标的最新可用信息相符的新医嘱。
(d)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1.2(d) 无行为能力的个人的合法认可医疗护理决策者,在提出修改该个人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的请求之前,应当与当时作为该个人主治医生的医生进行协商。
(e)CA 遗嘱认证 Code § 4781.2(e) 有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随时请求替代表格上所指示的治疗。

Section § 4781.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关于复苏的意愿与他们自己先前的医疗保健指示相冲突,那么将遵循最新的一组指示或医嘱。

Section § 47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法律授权为他人作出医疗保健决策的人,在作出决策时必须遵守第4684条和第4714条中规定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4782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遵从关于复苏的请求,只要他们真诚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且不知道如果患者能够自行决定,他们是否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他们就不会面临法律麻烦。

遵从关于复苏措施请求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如果其 (a) 真诚地相信该行动或决定符合本部分规定,并且 (b) 不知道该行动或决定与签署请求的个人在类似情况下本会为其自身做出的医疗保健决定不符,则其不会因依赖该请求而受到刑事起诉、民事责任、因不专业行为而受到的纪律处分、行政制裁或任何其他制裁。

Section § 478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1995年1月1日之后制定的任何关于复苏措施(例如心肺复苏术)的决策表格,都必须包含一个确认该表格符合个人意愿和最佳利益的部分。如果表格由个人或其授权的医疗保健决策者以及一名医生签署,并且向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了关于复苏治疗的指示,同时满足本节中列出的所有其他要求,则该表格被视为有效。

Section § 47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护人员没有理由认为情况不同,他们可以认为关于复苏的指示(例如是否进行心肺复苏)仍然有效,并且没有被取消。

Section § 4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关于复苏偏好的规则适用于任何人,无论他们是在医院内还是在其他地方。

Section § 4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它所引入的任何指导方针或规定,都不会改变或削弱现有关于医疗保健决策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