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决定关于复苏措施的请求
Section § 4780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什么是“关于复苏措施的请求”,其中包括院前“不予复苏”(DNR)表格或《维持生命治疗医嘱》(POLST)表格等文件。这些请求旨在指导医疗保健提供者如何进行复苏措施。它们与预先医疗指示不同,必须由个人或其经法律认可的医疗保健决策者以及其医生签署。
如果一个人无法自行做出决定,其法定决策者可以代表他们填写POLST表格。此表格必须反映患者的偏好,并在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协助下完成。重要的是,如果患者有能力,他们可以随时撤销POLST表格。此外,刻有DNR信息的奖章也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请求形式。
Section § 478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谁在法律上被视为“医疗保健提供者”。它包括另一项法律(第4621条)中规定的人员,以及消防员、警察、紧急医疗技术员、护理人员等应急响应人员,以及有组织的志愿团体的成员。这些人必须按照特定法规进行培训,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保健提供者。
Section § 478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如何遵循POLST(维持生命治疗医嘱)表。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此表,除非它要求提供无效的护理或违反公认的医疗标准。医生可以评估患者的状况,并可能在与患者或其合法决策者协商后更新医嘱。如果患者无法自行做决定,其合法决策者在修改POLST表之前,必须与当前的主治医生讨论变更。有能力自行做决定的患者可以随时要求不同的治疗。
Section § 4782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遵从关于复苏的请求,只要他们真诚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且不知道如果患者能够自行决定,他们是否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他们就不会面临法律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