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被称为《统一审慎管理机构基金法案》。它为机构如何负责任地管理和投资其资金设定了指导方针。

Section § 1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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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阐述了慈善活动相关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定义。“慈善目的”包括一系列有益于社区的目标,例如教育和健康。“捐赠基金”是指捐赠给某个组织,但不能立即全部支用的资金。“赠与文书”是指涉及此类资金转移或管理的任何文件。“机构”可以是慈善机构或政府机构等非个人实体,它们为慈善事业管理资金。“机构基金”特指为慈善活动持有的资金,不包括项目相关资产等。“人”被广义定义,几乎包括任何类型的实体。“项目相关资产”主要用于实现慈善机构的使命,而非用于投资,而“记录”是指任何可以稍后检索的存储信息。

本部分所用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a) “慈善目的”指救济贫困、促进教育或宗教发展、促进健康、促进政府目的,或实现后有益于社区的任何其他目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b) “捐赠基金”指机构基金或其一部分,根据赠与文书的条款,机构不能在当前完全支用。该术语不包括机构指定为其自身使用的捐赠基金的资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c) “赠与文书”指一份或多份记录,包括机构募捐,据此财产被授予、转让给机构或由机构作为机构基金持有。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d) “机构”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d)(1) 除个人外,专门为慈善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实体。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d)(2) 政府或政府分支机构、部门或工具,但仅限于其专门为慈善目的持有资金的范围。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d)(3) 在所有非慈善权益终止后,曾同时具有慈善和非慈善权益的信托。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e) “机构基金”指机构专门为慈善目的持有的基金。该术语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e)(1) 项目相关资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e)(2) 由非机构的受托人为机构持有的基金。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e)(3) 非机构的受益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但因违反或未能实现基金目的而可能产生的权益除外。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f) “人”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公共公司、政府或政府分支机构、部门或工具,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g) “项目相关资产”指机构主要为实现其慈善目的而非主要为投资而持有的资产。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2(h) “记录”指记录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Section § 18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构应如何管理和投资其资金,重点是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机构的慈善目标。管理者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并像一个审慎的人那样尽职尽责。他们只能承担合理的费用,核实重要信息,并且可以汇集资金进行管理。在投资时,他们必须考虑广泛的因素,例如经济状况和风险,并确保其策略适合整体投资组合。通常要求分散投资,除非不分散投资对基金目的更有利。关于资产的决策必须及时且具有战略性。如果由具有特殊技能的人管理资金,他们必须有效运用这些技能。本法规不改变根据加州另一特定法典规定的董事现有职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a) 依照捐赠文书所表达的捐赠人意图,机构在管理和投资机构基金时,应当考虑机构的慈善目的和机构基金的目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b) 除了遵守本部分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外,负责管理和投资机构基金的每个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并以处于类似地位的普通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管理和投资该基金。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c) 在管理和投资机构基金时,机构须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c)(1) 它只能承担与资产、机构目的以及机构可利用的技能相称且合理的费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c)(2) 它应作出合理努力,核实与基金管理和投资相关的事实。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d) 机构可以为管理和投资目的,将两个或多个机构基金汇集。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 除非捐赠文书另有规定,否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 在管理和投资机构基金时,如果相关,必须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A) 总体经济状况。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B) 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可能产生的影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C) 投资决策或策略可能产生的预期税务后果(如有)。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D) 每项投资或行动方案在基金整体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E) 来自收入和投资增值的预期总回报。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F) 机构的其他资源。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G) 机构和基金进行分配以及保全资本的需求。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1)(H) 资产与机构慈善目的的特殊关系或特殊价值(如有)。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2) 关于单个资产的管理和投资决策,不得孤立地作出,而应在机构基金整体投资组合的背景下,并作为与基金和机构合理匹配的风险和回报目标整体投资策略的一部分来作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3) 除非本部分以外的法律另有规定,机构可以投资于任何符合本节规定的财产或投资类型。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4) 机构应当分散机构基金的投资,除非机构合理确定,由于特殊情况,不进行分散投资更能实现基金的目的。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5) 在收到财产后的合理时间内,机构应就财产的保留或处置,或重新平衡投资组合作出并执行决定,以使机构基金符合机构的目的、条款和分配要求,并满足机构的其他情况和本部分的要求。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e)(6) 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的人,或因其声称拥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而被选定的人,有义务在管理和投资机构基金时运用这些技能或专业知识。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3(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根据《公司法典》第5240节规定的非营利公益公司董事的职责和责任。

Section § 18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机构如何管理其捐赠基金中的资金。他们需要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明智地使用或储存这笔钱。如果捐赠人没有另行说明,这些资金在机构决定如何使用之前,都受到捐赠人意图的限制。机构在做决定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例如经济状况、通货膨胀、投资回报以及自身的资源和政策。

如果一项赠与被标记为捐赠基金,通常意味着它是永久性的,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如果每年支出超过基金三年平均价值的7%,通常会被认为是不明智的,除非能证明并非如此。然而,这不适用于某些教育机构或具有不同法律许可的基金。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a) 依照捐赠文书中所表达的捐赠人意图,机构可以拨付用于支出或积累其认为对设立捐赠基金的用途、利益、目的和期限而言是审慎的捐赠基金部分。除非捐赠文书另有规定,捐赠基金中的资产在机构拨付用于支出之前,均为受捐赠人限制的资产。在决定拨付或积累时,机构应真诚行事,尽到处于类似地位的普通审慎之人在此类情况下应尽的注意,并应在相关时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a)(1) 捐赠基金的存续期限和保值。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a)(2) 机构和捐赠基金的目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a)(3) 总体经济状况。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a)(4) 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可能产生的影响。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a)(5) 预期来自收入和投资增值的总回报。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a)(6) 机构的其他资源。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a)(7) 机构的投资政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b) 为限制根据 (a) 款拨付用于支出或积累的权力,捐赠文书必须明确规定该限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c) 捐赠文书中将赠与指定为捐赠基金的条款,或捐赠文书中指示或授权仅使用“收入”、“利息”、“股息”或“租金、收益或利润”,或“保持本金完整”的指示或授权,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具有以下两种效力: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c)(1) 设立永久存续的捐赠基金,除非捐赠文书中的其他语言限制了基金的存续期限或目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c)(2) 不以其他方式限制根据 (a) 款拨付用于支出或积累的权力。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d) 任何一年中拨付用于支出的金额超过捐赠基金公允市场价值的7%(该公允市场价值是根据至少每季度确定一次的市场价值计算,并平均计算自拨付用于支出当年起前三年以上的期间),构成不审慎的可反驳推定。对于存续不足三年的捐赠基金,捐赠基金的公允市场价值应按其存续期间计算。本款不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d)(1) 适用于根据本部分以外的法律或捐赠文书允许的支出拨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d)(2) 适用于私立或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或由此类教育机构设立并受其赞助运营的校园基金会。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4(d)(3) 为拨付用于支出的金额低于或等于捐赠基金公允市场价值7%的情况创建审慎推定。

Section § 18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将其资金的管理和投资委托给外部代理人,但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守某些指导原则。机构必须仔细选择代理人,明确规定代理人的职责范围,并定期检查代理人的表现。代理人必须负责任地行事,并遵守既定条款。如果机构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则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受托人会承担责任。代理人接受这些职责即表示同意受加州法院管辖。机构还可以根据其他适用的州法律,将这些任务委托给委员会、高级职员或雇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a) 受赠与文书或本部分以外法律中规定的任何具体限制的约束,机构可将机构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委托给外部代理人,只要机构在当时情况下可审慎地进行委托。机构应真诚行事,并以处于类似地位的普通审慎之人在此类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程度,在以下所有方面行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a)(1) 选择代理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a)(2) 确定委托的范围和条款,与机构和机构基金的宗旨保持一致。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a)(3) 定期审查代理人的行为,以监督代理人的绩效以及对委托范围和条款的遵守情况。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b) 在履行受委托职能时,代理人对机构负有义务,即应合理谨慎地遵守委托的范围和条款。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c) 遵守 (a) 款规定的机构,对受委托职能的代理人的决定或行为不承担责任,除非受托人根据第 16052 条和第 16401 条对这些行为或决定承担责任。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d) 接受受本州法律管辖的机构的管理或投资职能委托的代理人,即服从本州法院的管辖,在所有因委托或受委托职能的履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诉讼中。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e) 机构可将其管理和投资职能委托给其委员会、高级职员或雇员,只要本部分以外的本州法律授权。

Section § 18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机构如何更改其收到的捐赠所附带的限制。如果捐赠人同意,机构可以修改与管理或使用捐赠相关的限制,前提是该捐赠仍用于慈善目的。

如果这些限制变得不切实际,机构可以请求法院允许更改,并且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将有机会发表意见。如果捐赠目的变得不合法或不切实际,法院可以允许更改,以确保捐赠仍能实现其慈善目的。

此外,如果捐赠价值低于10万美元,且已超过20年,并且原始目的不再可行,机构在通知总检察长和捐赠人后,可以修改限制,只要尊重捐赠人最初的慈善意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6(a) 如果捐赠人在书面记录中同意,机构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或修改捐赠文书中包含的对机构基金管理、投资或用途的限制。解除或修改不得允许基金用于机构慈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6(b) 经机构申请,如果捐赠文书中包含的关于机构基金管理或投资的限制已变得不切实际或浪费,如果其损害了基金的管理或投资,或者如果由于捐赠人未曾预料到的情况,修改该限制将进一步实现基金的目的,法院可以修改该限制。机构应将申请通知总检察长,并且必须给予总检察长听证的机会。在可行范围内,任何修改都必须符合捐赠人可能的意图。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6(c) 如果捐赠文书中包含的特定慈善目的或对机构基金使用的限制变得不合法、不切实际、无法实现或浪费,经机构申请,法院可以修改基金的目的或对基金使用的限制,修改方式应与捐赠文书中所表达的慈善目的保持一致。机构应将申请通知总检察长,并且必须给予总检察长听证的机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6(d) 如果机构确定捐赠文书中包含的对机构基金管理、投资或用途的限制不合法、不切实际、无法实现或浪费,则在通知总检察长和捐赠人(通过机构记录中捐赠人最后已知地址)60天后,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机构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或修改该限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6(d)(1) 受该限制约束的机构基金总价值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6(d)(2) 自基金设立以来已超过20年。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6(d)(3) 机构以符合捐赠文书中所表达的慈善目的的方式使用该财产。根据本款解除或修改限制的机构,如果此后出现适当情况,可以不顾其解除或修改,仍按照该限制使用该财产,并且该使用被视为符合本段的一致性要求。

Section § 18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在评估是否遵守了规定时,应当审视决定或行动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在事件发生后回过头来审视。

Section § 18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它适用于所有在200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设立的机构基金,也包括在该日期之前已存在的机构基金。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存在的基金,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在200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

本部分适用于在200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设立的机构基金。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当日已存在的机构基金,本部分仅管辖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8509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调整了州如何适用联邦电子签名法律。它对某些部分进行了修改,但保留了其他部分,例如第101条,未作改动。重要的是,它不允许某些重要通知以电子方式送达。

本部分修改、限制并取代《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15 U.S.C. Sec. 7001 et seq.),但不修改、限制或取代该法案第101条(15 U.S.C. Sec. 7001(a)),也不授权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案第103条(15 U.S.C. Sec. 7003(b))所述的任何通知。

Section § 18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在解释或执行本统一法案时,重要的是要记住,目标是确保其与其他已采纳该法案的州的类似法律保持一致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