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01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叫做《统一信托倾注法案》,它的作用是允许将现有信托的资产转移到一个新的信托中,从而修改或更新原信托的条款。

Section § 19502

Explanation

本节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定义了与信托相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了“指定财产”和“可确定标准”的含义,两者都与信托管理和指定权有关。它明确了“授权受托人”是谁,基本上是指可以管理或更改信托分配的人,包括受托人和特殊受托人。

它阐明了“受益人”的角色,即任何从信托中受益或可能受益的人,以及构成“慈善权益”的含义,即信托中惠及慈善机构的部分。“慈善组织”被定义为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实体,而“慈善目的”则包括教育、宗教和公共福利等活动。

文本进一步解释了“分装权”的概念,允许某些受托人修改信托条款或在信托之间转移资金。“第一信托”和“第二信托”分别用于定义原始信托和修改后的信托。它还涵盖了与信托相关的各种权力类型,例如“指定权”,即个人可以决定谁获得信托财产的权力。

就本部分而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a) “指定财产”指受指定权约束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b) “可确定标准”指《国内税收法典》第 2041(b)(1)(A) 条或第 2514(c)(1) 条(26 U.S.C. Secs. 2041(b)(1)(A), 2514(c)(1))以及任何适用法规所指的与个人健康、教育、供养或维持相关的标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c) “授权受托人”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c)(1) 除委托人以外,有权酌情分配或指示受托人向一名或多名当前受益人分配第一信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c)(2) 根据第 19509 条任命的特别受托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c)(3) 根据第 19513 条任命的特殊需求受托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d) “受益人”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d)(1) 在信托中拥有现有或未来、既得或或有的受益权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d)(2) 对信托财产拥有指定权。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d)(3) 是根据信托条款将或可能获得分配的已确定慈善组织。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e) “慈善权益”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信托权益: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e)(1) 由已确定慈善组织持有,并使该组织成为合格受益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e)(2) 仅惠及慈善组织,且如果该权益由已确定慈善组织持有,将使该组织成为合格受益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e)(3) 仅为慈善目的持有,且如果该权益由已确定慈善组织持有,将使该组织成为合格受益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f) “慈善组织”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f)(1) 除个人以外,专门为慈善目的组织和运营的实体。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f)(2) 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部门或工具,只要其专门为慈善目的持有资金。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g) “慈善目的”指扶贫、促进教育或宗教、促进健康、市政或其他政府目的,或实现后对社区有益的其他目的。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h) “法院”指本州对信托相关事务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i) “当前受益人”指在确定受益人资格之日是信托收入或本金的受分配人或允许受分配人。该术语包括可即时行使的普通指定权的持有人,但不包括仅因持有任何其他指定权而成为受益人的人。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j) “分装权”或“该分装权”指本部分项下授权受托人将第一信托财产分配给一个或多个第二信托或修改第一信托条款的权力。
(k)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k) “扩大分配酌情权”指不受可确定标准或合理明确标准限制的酌情分配权。
(l)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l) “第一信托”指授权受托人可对其行使分装权的信托。
(m)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m) “第一信托文书”指第一信托的信托文书。
(n)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n) “普通指定权”指可为指定权持有人、指定权持有人的遗产、指定权持有人的债权人或指定权持有人的遗产的债权人行使的指定权。
(o)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o) “管辖区”,就地理区域而言,包括一个州或国家。
(p)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p) “人”指个人、遗产、商业或非营利实体、公共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部门或工具,或其他法律实体。
(q)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q) “指定权”指使指定权持有人以非受托人身份指定指定财产所有权权益的接收人或对指定财产拥有另一指定权的权力。该术语不包括授权书。
(r)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r) “指定权持有人”指捐赠人设立指定权的人。
(s)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s) “可即时行使的指定权”指指定权持有人在相关时间可行的指定权。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s)(1) 该术语包括仅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后才可行的指定权:特定事件的发生、可确定标准的满足或特定时间的经过,分别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s)(1)(A) 特定事件的发生。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s)(1)(B) 可确定标准的满足。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s)(1)(C) 特定时间的经过。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s)(2) 该术语不包括仅在权力持有人死亡时可行使的权力。
(t)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t) “合格受益人”指在确定受益人资格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受益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t)(1) 是信托收益或本金的受分配人或允许的受分配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t)(2) 如果第 (1) 款所述受分配人的权益在该日期终止而未导致信托终止,则将是信托收益或本金的受分配人或允许的受分配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t)(3) 如果信托在该日期终止,则将是信托收益或本金的受分配人或允许的受分配人。
(u)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u) “合理明确的标准”指一个清晰可衡量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分配权持有人在《国内税收法典》第 674(b)(5)(A) 条(26 U.S.C. Sec. 674(b)(5)(A))及任何适用法规的含义范围内负有法律责任。
(v)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v) “第二信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v)(1) 根据本部分修改后的第一信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v)(2) 根据本部分,可或可能从第一信托向其分配财产的信托。
(w)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w) “第二信托文书”指第二信托的信托文书。
(x)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x) “委托人”,除第 19525 条另有规定外,指设立信托或向信托捐赠财产的人,包括遗嘱人。如果一人以上设立信托或向信托捐赠财产,则每个人都是归属于该人捐赠的信托财产部分的委托人,除非另一个人有权撤销或提取该部分。
(y)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y)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受美国管辖的领土或岛屿属地。
(z)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2(z) “信托条款”指委托人关于信托规定的意图体现,该意图可由信托文书表达,可由在司法程序中可采纳的其他证据确立,或可由法院命令或非司法和解协议确立。
(aa) “信托文书”指由委托人签署以设立信托,或由任何人签署以设立第二信托,且包含部分或全部信托条款(包括任何修订)的文书。

Section § 19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特定类型的信托。通常,它适用于不可撤销的信托,或者需要受托人或第三方同意才能更改的可撤销信托。但它不包括仅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

信托文件可以限制或禁止“倾注权”(即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的权力)。这项法律也不干涉根据其他法律途径(如信托文件、州法律和非司法协议)更改或分配信托资产的权力。

此外,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如何管理或更改信托资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3(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不可撤销的明示信托,或仅在受托人或持有不利权益的人同意下,委托人方可撤销的明示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3(b) 本部分不适用于仅为慈善目的设立的信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3(c) 受第19515条的约束,信托文书可以限制或禁止倾注权的行使。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3(d) 本部分不限制受托人、权力持有人或其他人士根据信托文书、本州除本部分以外的法律、普通法、法院命令或非司法和解协议,分配或指定财产至进一步信托,或修改信托的权力。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3(e) 本部分不影响委托人在信托文书中规定信托财产的分配、将信托财产指定至进一步信托或信托文书修改的能力。

Section § 19504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当受托人(即受托管理他人资金的人)决定使用其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称为“倾析”)的权力时,他们必须履行其职责并遵循信托的原始意图。没有义务使用这项权力或通知受益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原始信托被视为包含这项倾析权力。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4(a) 在行使倾析权时,授权受托人应当依照其受托人职责行事,包括依照首个信托目的行事的职责。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4(b) 本部分不产生或暗示行使倾析权或告知受益人本部分适用性的职责。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4(c) 除非首个信托文书另有规定,就本部分而言,首个信托的条款被视为包含倾析权。

Section § 19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任何设在加州或遵循加州法律的信托,无论其何时设立。它涵盖了主要在加州管理或已将主要管理地迁至加州的信托。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加州法律管辖该信托,特别是关于其如何管理、条款如何解释,或理解条款的含义和效力,这项法律也适用。

本部分适用于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设立的信托,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5(a) 其主要管理地在本州,包括主要管理地已变更为本州的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5(b) 其信托文书规定受本州法律管辖,或为以下任一目的受本州法律管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5(b)(1) 管理,包括为管理目的其管辖法律已变更为本州法律的信托的管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5(b)(2) 信托条款的解释。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5(b)(3) 确定信托条款的含义或效力。

Section § 19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授权受托人行使“分流权力”的程序和要求,该权力允许在未经法院批准或任何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信托进行修改。

此项意向行动的通知必须提前 60 天发送给与信托相关的特定人员,例如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任何受托人。

如果应收到通知的人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事务,则还必须向其代表发出通知。如果不存在此类代表,受托人必须寻求指定他们。

通知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变更原因、信托之间的差异以及信托文件的副本,并附有警告,说明如果在 59 天内未采取行动,将丧失质疑这些变更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所有有权收到通知的人都同意并签署弃权书时,可以跳过此期限。然而,即使在通知期过后或放弃通知期后,如果某人认为分流权力行使不当或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他们仍然可以提出质疑。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a) 在本条中,通知期自根据 (c) 款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并在发出通知之日后第 59 天结束。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b) 授权受托人可以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在未经任何人同意且无需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行使分流权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c) 除非 (h) 款另有规定,授权受托人应当在行使分流权力之前不迟于 60 天向以下所有人员发出意向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c)(1) 首次信托的每位委托人,如果其在世或当时存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c)(2) 首次信托的每位合格受益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c)(3) 每位持有针对首次信托任何部分或全部的当前可行使指定权的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c)(4) 每位当前有权罢免或替换授权受托人的人。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c)(5) 首次信托的其他每位受托人。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c)(6) 第二次信托的每位受托人。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c)(7) 如果第 19514 条 (b) 款适用,则为总检察长。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d)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规定,授权受托人应当根据 (c) 款向未成年且无代表的合格受益人或身份不明或未出生的受益人的诉讼监护人发出通知。如果在发出通知时未指定诉讼监护人,授权受托人应当寻求指定一名。在法院唯一处理的事项是该指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为本条目的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e) 如果授权受托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根据 (c) 款有权收到通知的人基本上无法管理其自身的财务资源或抵制欺诈或不当影响,授权受托人应当根据 (c) 款向该人以及被指定代表该人行事的个人发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下的事实代理人。如果在发出通知时未指定此类个人,授权受托人应当寻求指定此类个人。在法院唯一处理的事项是该指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为本条目的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f) 授权受托人无需根据 (c) 款向受托人已知但经合理尽职调查后无法找到的人发出通知。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g) 根据 (c) 款发出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g)(1) 授权受托人拟行使分流权力的方式说明,其中应当包括授权受托人拟议分流的理由说明,以及首次信托与第二次信托(或多个信托)之间的差异解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g)(2) 拟议的权力行使生效日期。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g)(3) 首次信托文书的副本。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g)(4) 所有第二次信托文书的副本。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g)(5) 一项警告,单独列为一段,以不小于 10 号粗体字或其合理等效形式显示,内容如下:
“如果您未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 59 天内提起法院诉讼以质疑拟议的信托分流(拟议的信托变更),您将丧失质疑该分流的权利。”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h) 如果所有有权收到通知的人员以书面弃权书放弃该期限,则可以在 (a) 款规定的通知期届满之前行使分流权力。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i) 收到通知、放弃通知期或通知期届满不影响任何人根据第 19509 条提交申请的权利,该申请主张以下任一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i)(1) 试图行使分流权力无效,因为其不符合本部分规定或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违反受托义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i)(2) 第 19522 条适用于分流权力的行使。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7(j) 本条要求的通知应当根据第 1215 条通过邮件寄送至最后已知地址,或通过专人送达。

Section § 1950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有权在信托事务中代表另一个人,那么他们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将被视为由原当事人收到或作出,除非被代表人在这些行为生效前提出异议。这也意味着该代表可以代表他们所代表的人提交某些申请。然而,设立信托的人(设托人)不能代表受益人或为受益人做决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8(a) 向根据本法典或首份信托文书有权代表和约束他人的个人发出的通知,具有与直接向被代表方发出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8(b) 除非被代表方在该同意或弃权生效之前反对该代表行为,否则根据本法典或首份信托文书有权代表和约束他人的个人所作的同意或弃权,对被代表方具有约束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8(c) 根据本法典或首份信托文书有权代表和约束他人的个人,可代表被代表方根据第19509条提出申请。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8(d) 根据本部分,设托人不得代表或约束受益人。

Section § 19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涉及信托“倾注权”的申请被提交时,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行动。“倾注”是指受托人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法院可以指示受托人,拟议的倾注是否被允许;可以任命一名特别受托人来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倾注;可以批准倾注行为;或者如果倾注行为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了受托责任,法院可以宣布该倾注尝试无效。法院还可以明确法律如何影响先前的倾注行为,并就如何处理这些行为提供指示。受托人必须证明所有必要的通知都已发出。此外,法院可以批准增加受托人的报酬,或修改有关罢免或更换受托人的权利条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 经授权受托人、根据第19507条(c)款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受益人,或就慈善权益而言,经总检察长或其他有权强制执行慈善权益的人申请,法院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1) 就拟议的倾注权行使是否根据本部分规定允许且符合授权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向授权受托人提供指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2) 任命一名特别受托人,并授权该特别受托人决定是否应根据本部分规定行使倾注权并实际行使倾注权。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3) 批准倾注权的行使。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4) 裁定拟议或尝试的倾注权行使无效,原因如下任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4)(A) 在适用第19522条后,拟议或尝试的行使不符合或未符合本部分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4)(B) 拟议或尝试的行使将构成或已构成滥用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或违反信义义务。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5) 确定第19522条适用于先前倾注权行使的程度。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6) 就第19522条适用于先前倾注权行使的情况,向受托人提供指示。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a)(7) 命令其他救济以实现本部分的目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b) 如果根据(a)款提出申请,授权受托人有责任证明已按照第19507条的要求发出通知,并且授权受托人可以行使倾注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c) 经授权受托人申请,法院可批准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c)(1) 根据第19516条增加受托人的报酬。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09(c)(2) 根据第19518条修改授予某人罢免或更换受托人权利的条款。

Section § 19510

Explanation
当受托人行使其倾析权(即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时,此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这份由受托人签署的文件必须明确原始信托和新的信托(或多个信托)。它还应清楚地指明正在转移到新信托的资产,以及(如果存在)留在原始信托中的资产。

Section § 19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受托人使用“倒罐权”的能力,这本质上是在特定条件下将资产从一个信托(首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第二个信托)的能力。“非附带条件权利”是指不依赖于任何条件的固定权利,而“既得权益”则包括从信托中定期、强制性分配的权利。

“推定剩余受益人”是指未来可能继承遗产的人,而“继承受益人”是指目前不符合资格但未来可能符合资格的人。管理信托的授权受托人不能增加不属于首个信托的新受益人,不能减少任何既得权益,也不能进行重大更改,除非他们遵循特定规则。新信托可以保留、省略或修改指定权(即决定谁获得信托利益的能力),只要符合这些条件。

如果倒罐涉及信托的部分资产,则只能对受托人拥有扩大酌情权的那部分资产进行。总的来说,本法规确保在转移信托资产时只进行允许的更改,从而保护当前受益人的权利。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 就本节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1) “非附带条件权利”指不受酌情行使或不确定发生的特定事件影响的权利。如果任何人有权酌情将受该权利约束的财产分配给受益人或受益人遗产以外的任何人,则该术语不包括受益人持有的权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2) “推定剩余受益人”指除当前受益人以外的合格受益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3) “继承受益人”指在确定受益人资格之日不属于合格受益人的受益人。该术语不包括仅因持有非一般指定权而成为受益人的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4) “既得权益”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4)(A) 在行使倒罐权之日属于非附带条件权利的强制分配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4)(B) 当前且非附带条件的权利,每年或更频繁地获得收入、特定美元金额或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价值百分比的强制分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4)(C) 当前且非附带条件的权利,每年或更频繁地提取收入、特定美元金额或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价值百分比。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4)(D) 当前可行的普通指定权。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a)(4)(E) 在信托终止时获得信托财产可确定部分的权利,该权利不受酌情行使或不确定发生的特定事件的影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b) 在符合 (c) 款和第 19514 节规定的前提下,对首个信托的本金拥有扩大分配酌情权的授权受托人,为一名或多名当前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对首个信托的本金行使倒罐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c) 在符合第 19513 节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节行使倒罐权时,第二个信托不得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c)(1) 将非首个信托的当前受益人纳入为当前受益人,但 (d)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c)(2) 将非首个信托的当前受益人、推定剩余受益人或继承受益人纳入为推定剩余受益人或继承受益人,但 (d)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c)(3) 减少或取消既得权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d) 在符合 (c) 款第 (3) 项和第 19514 节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节行使倒罐权时,第二个信托可以是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设立或管理的信托,并且可以进行以下各项操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d)(1) 保留首个信托中授予的指定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d)(2) 省略首个信托中授予的指定权,但当前可行的普通指定权除外。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d)(3) 如果指定权持有人是首个信托的当前受益人,并且授权受托人拥有向该受益人分配本金的扩大分配酌情权,则可以设立或修改指定权。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d)(4) 如果指定权持有人是首个信托的推定剩余受益人或继承受益人,则可以设立或修改指定权,但该指定权的行使仅在指定权持有人成为(或如果当时在世则会成为)当前受益人之后方可生效。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e)
(d)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e)(d) 款第 (1) 项至第 (4) 项(含)所述的指定权可以是普通指定权或非普通指定权。指定权可行使的允许被指定人范围可以比首个信托的受益人范围更广或不同。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1(f) 如果授权受托人对首个信托的部分而非全部本金拥有扩大分配酌情权,则受托人可以根据本节对授权受托人拥有扩大分配酌情权的那部分本金行使倒罐权。

Section § 195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受托人(其根据既定标准分配信托资金的权力有限)如何将资产从一个信托(第一信托)转移或“倒灌”到另一个信托(第二信托)。这些规定确保在转移发生时,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基本保持不变。第二信托可以受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并且必须向受益人提供与第一信托中类似的利益,除非本节中列出的特定条件。本节还允许在受益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管理资产时,分配信托资产以支持受益人,前提是尊重信托的原始意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2(a) 就本条而言,“有限分配裁量权”指限于可确定标准或合理明确标准的分配裁量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2(b) 经授权的受托人,若对第一信托的本金拥有有限分配裁量权以惠及一个或多个现有受益人,则可对第一信托的本金行使倒灌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2(c) 根据本条并受第19514条的约束,第二信托可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或管理。根据本条,第二信托(总计)应赋予第一信托的每个受益人实质上类似于该受益人在第一信托中受益权益的受益权益。就本款而言,“实质上类似”指受益人的受益权益没有实质性改变,但(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2(d) 根据第二信托为作为个人的受益人进行分配的权力,实质上类似于根据第一信托直接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权力。如果分配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该分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2(d)(1) 该分配用于受益人的利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2(d)(2) 受益人处于法定无行为能力状态,或受托人合理地认为受益人丧失行为能力,且该分配是根据本法典允许进行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2(d)(3) 该分配是根据第一信托文件和第二信托文件的条款允许进行的,以惠及受益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2(e) 如果经授权的受托人对第一信托的部分而非全部本金拥有有限分配裁量权,则该受托人可根据本条对经授权的受托人拥有有限分配裁量权的该部分本金行使倒灌权。

Section § 19513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如何管理或修改为残疾受益人设立的信托,以确保其符合政府福利的资格。“特殊需求受托人”(通常是拥有信托酌情权的受托人)可以使用“倒灌权”,将资产从原始信托转移到一个特殊需求信托。这个特殊需求信托在确定政府福利资格时,不应被计为一项资产。倒灌权只有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并产生符合医疗补助规则的第二个信托时才能行使。新信托中其他受益人的权益应与他们在原始信托中的权益基本相似。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a) 就本条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a)(1) “残疾受益人”指首个信托的受益人,特殊需求受托人认为该受益人可能因残疾而符合政府福利的资格,无论该受益人目前是否正在领取这些福利,也无论其是否已被裁定为法律上无行为能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a)(2) “政府福利”指来自州、联邦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财政援助或服务。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a)(3) 就拥有残疾受益人的信托而言,“特殊需求受托人”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a)(3)(A) 除委托人以外,有权酌情将首个信托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当前受益人的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a)(3)(B) 如果根据(A)项没有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拥有酌情权,则指除委托人以外,有权酌情将首个信托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当前受益人的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a)(3)(C) 如果根据(A)项和(B)项没有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拥有酌情权,则指除委托人以外,被要求将首个信托的部分或全部收益或本金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当前受益人的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a)(4) “特殊需求信托”指受托人认为在确定残疾受益人是否符合政府福利资格时,不会被视为一项资源的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b) 特殊需求受托人可以根据Section 19511对首个信托的本金行使倒灌权,如同该受托人有权在扩大的分配酌情权下向残疾受益人分配本金,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b)(1) 第二个信托是使残疾受益人受益的特殊需求信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b)(2) 特殊需求受托人确定行使倒灌权将促进首个信托的目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c) 在根据本条行使倒灌权时,适用以下所有规则: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c)(1) 尽管有Section 19511 (c)款(2)项的规定,残疾受益人在第二个信托中的权益可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c)(1)(A) 成为医疗补助法所定义的集合信托,根据《公共卫生和福利法典》Section 1396p(d)(4)(C) (42 U.S.C. Sec. 1396p(d)(4)(C)) 为残疾受益人谋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c)(1)(B) 包含符合《公共卫生和福利法典》Section 1396p(d)(4)(A) (42 U.S.C. Sec. 1396p(d)(4)(A)) 医疗补助法报销要求的偿还条款。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c)(2) Section 19511 (c)款(3)项不适用于残疾受益人的权益。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3(c)(3) 除非残疾受益人的权益发生任何变化而受到影响,第二个信托,或者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第二个信托,则所有第二个信托的总和,应赋予首个信托的每个其他受益人在第二个信托中与该受益人在首个信托中基本相似的受益权益。

Section § 19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信托中慈善权益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信托(称为“首个信托”)包含明确的慈善权益要求,州检察长可以作为该权益的代表。任何后续信托(称为“第二个信托”)不得减少或改变慈善权益,或原始信托中规定的目的和条件。如果从原始信托中创建了多个新信托,它们将被视为一个整体,以确保慈善意图得到维护。包含慈善权益的新信托通常必须根据加州法律进行管理,除非检察长同意或法院批准变更。除这些规定外,检察长的权力保持不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a) 就本条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a)(1) “可确定的慈善权益”指一种慈善权益,即当前、定期、在特定事件发生时或在特定时间经过后获得强制性分配的权利,且该权利是无条件的或将仅用于慈善目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a)(2) “无条件的”指不受不确定发生的特定事件的限制,但信托文书要求慈善组织在分配之日存在或符合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规定除外,前提是该慈善组织在确定之日符合该要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b) 如果首个信托包含可确定的慈善权益,检察长拥有合格受益人的权利,并可代表和约束该慈善权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c) 如果首个信托包含慈善权益,第二个信托或多个信托不得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c)(1) 减少慈善权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c)(2) 减少持有慈善权益的已确定慈善组织的权益。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c)(3) 更改首个信托文书中所述的任何慈善目的。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c)(4) 更改与慈善权益相关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d) 如果存在两个或多个第二个信托,为确定行使倒灌权是否减少慈善权益或减少已确定慈善组织的权益(就(c)款而言),这些第二个信托应被视为一个信托。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e) 如果首个信托包含可确定的慈善权益,则根据(c)款包含慈善权益的第二个信托或多个信托应根据本州法律进行管理,除非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e)(1) 检察长在收到根据第19507条发出的通知后,未能在通知期内以书面签署形式向授权受托人提出异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e)(2) 检察长以书面签署形式同意第二个信托或多个信托根据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管理。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e)(3) 法院批准行使倒灌权。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4(f) 本部分不限制检察长根据本部分以外的本州法律所享有的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19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受托人使用倾注权(即修改信托条款或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的能力)的限制。首先,如果原始信托文件明确禁止,受托人就不能使用此权力。即使州法律授予受托人此类权力,他们也不能凌驾于初始信托中的明确禁止或限制之上。

其次,在行使倾注权时,必须遵守原始信托文件中关于修改信托或转移资产的任何限制。关于修改或撤销信托的一般性禁止、挥霍条款或阻止受益人权益转让的条款,不会阻止倾注权的使用。最后,如果原始信托中存在关于倾注的特定禁止或限制,这些必须包含在任何新的信托文书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a) 授权受托人不得行使倾注权,如果首次信托文书明确禁止行使以下任一权力: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a)(1) 倾注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a)(2) 州法律授予受托人将信托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分配给另一信托或修改信托的权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b) 倾注权的行使受首次信托文书中明确适用于行使以下任一权力的任何限制的约束: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b)(1) 倾注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b)(2) 州法律授予受托人将信托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分配给另一信托或修改信托的权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c) 对首次信托的修订或撤销的一般性禁止、挥霍条款,或限制受益人权益自愿或非自愿转让的条款,不排除行使倾注权。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d) 在符合 (a) 和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即使首次信托文书允许授权受托人或其他人修改首次信托文书或将首次信托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分配给另一信托,授权受托人仍可根据本部分行使倾注权。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5(e) 如果首次信托文书包含 (a) 款所述的明确禁止或 (b) 款所述的明确限制,授权受托人应将该条款或限制包含在第二信托文书中。

Section § 19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授权受托人在拥有“倾注权”(即从一个信托向另一个信托转移资产的权力)时,其报酬的相关规则。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了他们的报酬金额,除非新信托的所有受益人书面同意,或法院批准,否则他们不能增加报酬。如果报酬未明确规定,则需要同样的同意或法院批准。然而,如果信托的变更自然导致报酬调整,例如新信托的存续时间比原信托长,或其资产价值高于原信托,那么根据这些规定,这不被视为报酬的增加。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a) 如果首次信托文书指定了授权受托人的报酬,则受托人不得行使倾注权以将受托人的报酬提高至高于指定报酬的水平,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a)(1) 第二信托的所有合格受益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同意该增加。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a)(2) 该增加经法院批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b) 如果首次信托文书未指定授权受托人的报酬,则受托人不得行使倾注权以将受托人的报酬提高至高于本法典允许的报酬的水平,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b)(1) 第二信托的所有合格受益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同意该增加。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b)(2) 该增加经法院批准。
(c)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c)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c)(1) 就 (a) 和 (b) 款而言,因行使倾注权而作出的其他变更所附带的授权受托人报酬变更,不构成受托人报酬的增加。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c)(2) 就本款而言,授权受托人报酬的附带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因以下任一原因而增加授权受托人的报酬: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c)(2)(A) 第二信托的存续时间长于首次信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6(c)(2)(B) 第二信托的价值高于首次信托。

Section § 195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涉及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的人)时,与第二信托(通过“分装”过程创建)相关的条件。它阻止第二信托比原始信托更多地减少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承担的责任。

然而,第二信托可以提供赔偿(针对索赔的保护),类似于如果未行使分装权力时原始信托中可用的保护。但是,受托人的总责任不能减少,尽管它允许根据州法律在受托人之间重新分配受托人职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7(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第二信托文书免除经授权的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产生的责任的程度,不得超过第一信托文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7(b) 第二信托文书可以规定,对第一信托的经授权受托人或在第一信托下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就如果未行使分装权力本应由第一信托支付的任何责任或索赔进行赔偿。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7(c) 第二信托文书不得总计减少受托人责任。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7(d) 在符合 (c) 款规定的前提下,第二信托文书可以依照本部分以外的本州法律允许的方式,在受托人之间重新分配受托人权力。

Section § 19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受托管理资产的人)不能改变信托中谁可以罢免或更换他们,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拥有罢免权力的人书面同意该变更,并且该变更仅影响他们;拥有该权力的人和信托受益人均书面同意,并将类似的权力授予他人;或者法院批准该变更,同样将类似的权力授予他人。

经授权的受托人不得行使分装权力,以修改首份信托文书中授予他人罢免或更换受托人权力的条款,除非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8(a) 拥有该权力的人以签署书面形式同意该修改,且该修改仅适用于该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8(b) 拥有该权力的人和第二信托的合格受益人以签署书面形式同意该修改,且该修改授予另一人一项实质上相似的权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8(c) 法院批准该修改,且该修改授予另一人一项实质上相似的权力。

Section § 19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受托人如何通过一种称为“倾注”的程序,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同时不损失税收优惠。对于获得婚姻或慈善扣除等税收优惠的信托,新信托必须保持相同的条款以保留这些优惠。此外,对于S型公司股票的转移以及保持某些税收豁免和资格也有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a) 就本条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a)(1) “授予人信托”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1至677条(含)或第679条(26 U.S.C. Secs. 671至677, 679),第一信托的委托人被视为所有者的信托。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a)(2) “非授予人信托”指非授予人信托的信托。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a)(3) “合格福利财产”指受《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9)条(26 U.S.C. Sec. 401(a)(9))的最低分配要求及任何适用法规约束的财产,或受任何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9)条(26 U.S.C. Sec. 401(a)(9))或相关法规的类似要求约束的财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b) 倾注权力的行使受以下所有限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b)(1) 如果第一信托包含的财产符合,或若非本部分除本条以外的规定本应符合《国内税收法典》或州赠与税、遗产税或继承税项下的婚姻扣除条件,则第二信托文书不得包含或省略任何条款,如果该条款包含或省略于财产被转移至的信托的信托文书中,将阻止该转移符合扣除条件,或将减少扣除金额,而该扣除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或州法律中使该转移符合条件的相同规定进行的。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b)(2) 如果第一信托包含的财产符合,或若非本部分除本条以外的规定本应符合《国内税收法典》或州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或继承税项下的慈善扣除条件,则第二信托文书不得包含或省略任何条款,如果该条款包含或省略于财产被转移至的信托的信托文书中,将阻止该转移符合扣除条件,或将减少扣除金额,而该扣除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或州法律中使该转移符合条件的相同规定进行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b)(3) 如果第一信托包含的财产符合,或若非本部分除本条以外的规定本应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b)条(26 U.S.C. Sec. 2503(b))所述的赠与税豁免条件,则第二信托文书不得包含或省略任何条款,如果该条款包含或省略于财产被转移至的信托的信托文书中,将阻止该转移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b)条(26 U.S.C. Sec. 2503(b))的条件。如果第一信托包含的财产符合,或若非本部分除本条以外的规定本应通过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c)条(26 U.S.C. Sec. 2503(c))而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b)条(26 U.S.C. Sec. 2503(b))所述的赠与税豁免条件,则第二信托文书不得包含或省略任何条款,如果该条款包含或省略于财产被转移至的信托的信托文书中,将阻止该转移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c)条(26 U.S.C. Sec. 2503(c))的条件。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9(b)(4) 如果第一信托的财产包括《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26 U.S.C. Sec. 1361)所定义的S型公司股票,且第一信托是,或若非本部分除本条以外的规定本应是《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条(26 U.S.C. Sec. 1361)任何规定下的允许股东,则授权受托人仅在接收该股票的任何第二信托是《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c)(2)条(26 U.S.C. Sec. 1361(c)(2))下的允许股东时,方可行使对部分或全部S型公司股票的权力。如果第一信托的财产包括S型公司股票,且第一信托是,或若非本部分除本条以外的规定本应是《国内税收法典》第1361(d)条(26 U.S.C. Sec. 1361(d))含义内的合格S分章信托,则第二信托文书不得包含或省略任何阻止第二信托符合合格S分章信托条件的条款。

Section § 19520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条款允许设立第二信托,其存续期可以与第一信托相同,也可以不同。但是,如果第二信托持有的财产源自第一信托,那么任何影响信托存续期、收入累积方式或财产转让时间的规则,仍然像适用于第一信托一样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0(a) 受限于 (b) 款,第二信托的期限可以与第一信托的期限相同,也可以不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0(b) 如果第二信托的财产源自第一信托的财产,则第二信托的财产须遵守适用于第一信托财产的任何关于最长永续期、累积或转让权中止的规则。

Section § 19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授权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使用“分流权力”。“分流权力”允许他们将资产从一个信托(即“首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即使他们最初没有被要求或计划进行这些分配。

经授权的受托人可以行使分流权力,无论在行使该权力时,根据首个信托的酌情分配标准,受托人是否本会作出或本可被强制作出本金的酌情分配。

Section § 19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称为“行使倾析权”)时如果出现错误会发生什么。如果新的信托文件(第二信托)几乎遵循了规则但存在一些错误,修正会自动进行:任何不允许的部分都无效,而缺失的必要部分则被视为已包含。此外,如果转移中发生错误且受托人后来发现,受托人必须根据其职责进行纠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2(a) 如果倾析权的行使根据本部分本应有效,但第二信托文书部分不符合本部分规定,则该权力行使仍然有效,且以下规则适用于归因于该权力行使的第二信托本金: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2(a)(1) 第二信托文书中根据本部分不允许的条款,在遵守本部分规定所需的范围内无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2(a)(2) 本部分要求包含在第二信托文书中的条款,如果未包含在该文书中,则在遵守本部分规定所需的范围内,视为已包含在该文书中。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2(b) 如果第二信托的受托人或其他诚信义务人确定分节 (a) 适用于先前的倾析权行使,则该诚信义务人应采取与其职责相符的纠正措施。

Section § 19523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动物信托,即为动物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保护人”是确保信托为动物服务的人。这个人可以由信托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如果保护人书面同意,动物信托可以被更改(“倒灌”)。保护人拥有与受益人相同的权利。如果信托被更改,新的信托仍必须像旧信托一样,服务于使动物受益的原始目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3(a) 就本节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3(a)(1) “动物信托”指第15212条所述的信托或信托权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3(a)(2) “保护人”指以下任一主体: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3(a)(2)(A) 在动物信托中被指定代表动物执行信托的人,如第15212条(c)款所述;或者,如果信托中未指定为此目的的人,则由法院为此目的指定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3(a)(2)(B) 第15212条(e)款所述的已书面要求提供账目的非营利慈善法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3(b) 如果信托的每个受益动物都是个人,且保护人以签署书面形式同意行使该权力,则可根据本部分对设有保护人的动物信托行使“倒灌”权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3(c) 动物的保护人享有本部分规定的合格受益人的权利。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3(d)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第一信托是动物信托,在行使“倒灌”权力时,第二信托应规定,信托财产只能在第一信托使动物受益的期间内用于其预期目的。

Section § 1952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法律提及“信托文书”或“信托条款”时,也包括任何第二信托文书及其条款。这意味着,如果存在修改或附加的信托文件,这些文件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原始信托的一部分。

本法典中提及信托文书或信托条款时,包括第二信托文书以及第二信托的条款。

Section § 19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信托分流,即将一个信托(第一信托)的资产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第二信托)的行为。它规定,在大多数法律目的上,设立第一信托的人被视为第二信托的设立者,至少就所转移的资产部分而言。然而,在理解设立第二信托的意图时,不仅应考虑第一信托设立者的意图,还应考虑第二信托设立者以及任何管理该信托的受托人的意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5(a) 除本部分外,就本州法律而言,并受制于 (b) 款,第一信托的委托人就被分流权行使所涉的第一信托本金部分而言,被视为第二信托的委托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25(b) 在确定第二信托的委托人意图时,可以考虑第一信托委托人、第二信托委托人以及授权受托人的意图。

Section § 19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在使用“分流权”修改信托时,财产如何处理。如果原信托的所有财产都旨在转移到新的信托中,那么任何新增的或后来发现的财产将自动归属于这些新信托。但如果只转移了部分财产,则任何额外财产仍归原信托所有,除非另有规定。受托人或负责人可以在修改信托时,或通过新信托的条款,决定任何新财产的归属。

Section § 19527

Explanation
如果第一信托的资产有债务或义务需要偿还,那么即使这些资产通过一项称为“倒灌权”的法律程序被转移到第二个信托,这些债务或义务仍然可以从这些资产中追讨。

Section § 19529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受托人仍然有权就信托事务寻求法院的指导或批准,并且可以根据信托法的具体规定请求修改信托。本法律条款不会阻止受托人就信托相关问题向法院寻求帮助。

Section § 19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条款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其余条款仍将有效。无效的部分不会影响在没有它也能运作的其他部分。

本部分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部分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