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统一信托倾析法
Section § 19502
本节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定义了与信托相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了“指定财产”和“可确定标准”的含义,两者都与信托管理和指定权有关。它明确了“授权受托人”是谁,基本上是指可以管理或更改信托分配的人,包括受托人和特殊受托人。
它阐明了“受益人”的角色,即任何从信托中受益或可能受益的人,以及构成“慈善权益”的含义,即信托中惠及慈善机构的部分。“慈善组织”被定义为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实体,而“慈善目的”则包括教育、宗教和公共福利等活动。
文本进一步解释了“分装权”的概念,允许某些受托人修改信托条款或在信托之间转移资金。“第一信托”和“第二信托”分别用于定义原始信托和修改后的信托。它还涵盖了与信托相关的各种权力类型,例如“指定权”,即个人可以决定谁获得信托财产的权力。
Section § 19503
这项法律涉及特定类型的信托。通常,它适用于不可撤销的信托,或者需要受托人或第三方同意才能更改的可撤销信托。但它不包括仅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
信托文件可以限制或禁止“倾注权”(即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的权力)。这项法律也不干涉根据其他法律途径(如信托文件、州法律和非司法协议)更改或分配信托资产的权力。
此外,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如何管理或更改信托资产。
Section § 19504
本加州法律条款规定,当受托人(即受托管理他人资金的人)决定使用其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称为“倾析”)的权力时,他们必须履行其职责并遵循信托的原始意图。没有义务使用这项权力或通知受益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原始信托被视为包含这项倾析权力。
Section § 19505
这项法律适用于任何设在加州或遵循加州法律的信托,无论其何时设立。它涵盖了主要在加州管理或已将主要管理地迁至加州的信托。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加州法律管辖该信托,特别是关于其如何管理、条款如何解释,或理解条款的含义和效力,这项法律也适用。
Section § 19507
本法律规定了授权受托人行使“分流权力”的程序和要求,该权力允许在未经法院批准或任何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信托进行修改。
此项意向行动的通知必须提前 60 天发送给与信托相关的特定人员,例如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任何受托人。
如果应收到通知的人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事务,则还必须向其代表发出通知。如果不存在此类代表,受托人必须寻求指定他们。
通知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变更原因、信托之间的差异以及信托文件的副本,并附有警告,说明如果在 59 天内未采取行动,将丧失质疑这些变更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所有有权收到通知的人都同意并签署弃权书时,可以跳过此期限。然而,即使在通知期过后或放弃通知期后,如果某人认为分流权力行使不当或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他们仍然可以提出质疑。
Section § 19508
如果某人有权在信托事务中代表另一个人,那么他们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将被视为由原当事人收到或作出,除非被代表人在这些行为生效前提出异议。这也意味着该代表可以代表他们所代表的人提交某些申请。然而,设立信托的人(设托人)不能代表受益人或为受益人做决定。
Section § 19509
本法律解释了当涉及信托“倾注权”的申请被提交时,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行动。“倾注”是指受托人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法院可以指示受托人,拟议的倾注是否被允许;可以任命一名特别受托人来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倾注;可以批准倾注行为;或者如果倾注行为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了受托责任,法院可以宣布该倾注尝试无效。法院还可以明确法律如何影响先前的倾注行为,并就如何处理这些行为提供指示。受托人必须证明所有必要的通知都已发出。此外,法院可以批准增加受托人的报酬,或修改有关罢免或更换受托人的权利条款。
Section § 19510
Section § 1951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受托人使用“倒罐权”的能力,这本质上是在特定条件下将资产从一个信托(首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第二个信托)的能力。“非附带条件权利”是指不依赖于任何条件的固定权利,而“既得权益”则包括从信托中定期、强制性分配的权利。
“推定剩余受益人”是指未来可能继承遗产的人,而“继承受益人”是指目前不符合资格但未来可能符合资格的人。管理信托的授权受托人不能增加不属于首个信托的新受益人,不能减少任何既得权益,也不能进行重大更改,除非他们遵循特定规则。新信托可以保留、省略或修改指定权(即决定谁获得信托利益的能力),只要符合这些条件。
如果倒罐涉及信托的部分资产,则只能对受托人拥有扩大酌情权的那部分资产进行。总的来说,本法规确保在转移信托资产时只进行允许的更改,从而保护当前受益人的权利。
Section § 19512
本节解释了受托人(其根据既定标准分配信托资金的权力有限)如何将资产从一个信托(第一信托)转移或“倒灌”到另一个信托(第二信托)。这些规定确保在转移发生时,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基本保持不变。第二信托可以受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并且必须向受益人提供与第一信托中类似的利益,除非本节中列出的特定条件。本节还允许在受益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管理资产时,分配信托资产以支持受益人,前提是尊重信托的原始意图。
Section § 19513
本节阐述了如何管理或修改为残疾受益人设立的信托,以确保其符合政府福利的资格。“特殊需求受托人”(通常是拥有信托酌情权的受托人)可以使用“倒灌权”,将资产从原始信托转移到一个特殊需求信托。这个特殊需求信托在确定政府福利资格时,不应被计为一项资产。倒灌权只有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并产生符合医疗补助规则的第二个信托时才能行使。新信托中其他受益人的权益应与他们在原始信托中的权益基本相似。
Section § 195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信托中慈善权益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信托(称为“首个信托”)包含明确的慈善权益要求,州检察长可以作为该权益的代表。任何后续信托(称为“第二个信托”)不得减少或改变慈善权益,或原始信托中规定的目的和条件。如果从原始信托中创建了多个新信托,它们将被视为一个整体,以确保慈善意图得到维护。包含慈善权益的新信托通常必须根据加州法律进行管理,除非检察长同意或法院批准变更。除这些规定外,检察长的权力保持不变。
Section § 19515
本法律规定了受托人使用倾注权(即修改信托条款或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的能力)的限制。首先,如果原始信托文件明确禁止,受托人就不能使用此权力。即使州法律授予受托人此类权力,他们也不能凌驾于初始信托中的明确禁止或限制之上。
其次,在行使倾注权时,必须遵守原始信托文件中关于修改信托或转移资产的任何限制。关于修改或撤销信托的一般性禁止、挥霍条款或阻止受益人权益转让的条款,不会阻止倾注权的使用。最后,如果原始信托中存在关于倾注的特定禁止或限制,这些必须包含在任何新的信托文书中。
Section § 19516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授权受托人在拥有“倾注权”(即从一个信托向另一个信托转移资产的权力)时,其报酬的相关规则。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了他们的报酬金额,除非新信托的所有受益人书面同意,或法院批准,否则他们不能增加报酬。如果报酬未明确规定,则需要同样的同意或法院批准。然而,如果信托的变更自然导致报酬调整,例如新信托的存续时间比原信托长,或其资产价值高于原信托,那么根据这些规定,这不被视为报酬的增加。
Section § 19517
本节规定了当涉及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的人)时,与第二信托(通过“分装”过程创建)相关的条件。它阻止第二信托比原始信托更多地减少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承担的责任。
然而,第二信托可以提供赔偿(针对索赔的保护),类似于如果未行使分装权力时原始信托中可用的保护。但是,受托人的总责任不能减少,尽管它允许根据州法律在受托人之间重新分配受托人职责。
Section § 19518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受托管理资产的人)不能改变信托中谁可以罢免或更换他们,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拥有罢免权力的人书面同意该变更,并且该变更仅影响他们;拥有该权力的人和信托受益人均书面同意,并将类似的权力授予他人;或者法院批准该变更,同样将类似的权力授予他人。
Section § 19519
本法律解释了受托人如何通过一种称为“倾注”的程序,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同时不损失税收优惠。对于获得婚姻或慈善扣除等税收优惠的信托,新信托必须保持相同的条款以保留这些优惠。此外,对于S型公司股票的转移以及保持某些税收豁免和资格也有规定。
Section § 19520
加州这项法律条款允许设立第二信托,其存续期可以与第一信托相同,也可以不同。但是,如果第二信托持有的财产源自第一信托,那么任何影响信托存续期、收入累积方式或财产转让时间的规则,仍然像适用于第一信托一样适用。
Section § 19521
这项法律允许被授权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使用“分流权力”。“分流权力”允许他们将资产从一个信托(即“首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即使他们最初没有被要求或计划进行这些分配。
Section § 195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称为“行使倾析权”)时如果出现错误会发生什么。如果新的信托文件(第二信托)几乎遵循了规则但存在一些错误,修正会自动进行:任何不允许的部分都无效,而缺失的必要部分则被视为已包含。此外,如果转移中发生错误且受托人后来发现,受托人必须根据其职责进行纠正。
Section § 19523
本节涉及动物信托,即为动物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保护人”是确保信托为动物服务的人。这个人可以由信托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如果保护人书面同意,动物信托可以被更改(“倒灌”)。保护人拥有与受益人相同的权利。如果信托被更改,新的信托仍必须像旧信托一样,服务于使动物受益的原始目的。
Section § 19524
本条规定,当法律提及“信托文书”或“信托条款”时,也包括任何第二信托文书及其条款。这意味着,如果存在修改或附加的信托文件,这些文件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原始信托的一部分。
Section § 19525
这项法律涉及信托分流,即将一个信托(第一信托)的资产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第二信托)的行为。它规定,在大多数法律目的上,设立第一信托的人被视为第二信托的设立者,至少就所转移的资产部分而言。然而,在理解设立第二信托的意图时,不仅应考虑第一信托设立者的意图,还应考虑第二信托设立者以及任何管理该信托的受托人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