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权利第三人保护
Section § 18100
这项法律保护与受托人打交道的个人或企业,只要他们是出于善意行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不知道受托人正在做错事或超越其权限。他们不需要调查受托人的权限,可以假定受托人行为正确。即使受托人行为不当,他们也不会因此受到指责。
Section § 18100.5
本法律允许受托人在与他人打交道时,使用信托证明而非完整的信托文件来证明信托的存在或条款。该证明可以确认信托的存在、日期、受托人身份、其权力以及信托是否可撤销等详细信息。证明应声明信托未发生变更,并由所有受托人签署。虽然不需要包含完整的信托文件,但如果需要确认受托人权力,相关方可以要求提供特定部分。如果有人依据此证明行事,除非他们明知信息不正确,否则即使信息有误,他们也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有人未要求提供信托证明,这不影响他们受到的法律保护,也不能因此推断他们是否善意行事。与不动产相关的信托证明可以在相关县的办公室备案,使其成为公开记录,但这对于财产交易并非强制要求。
Section § 18102
Section § 18103
Section § 18104
如果有人通过法律文件获得了房地产的控制权,但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就推定这个人完全拥有该权益,不受任何信托义务的约束。这种推定会影响法庭上谁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意味着在法律程序中,持有该权益的人代表着未披露的受益人和原始所有者。如果有了判决,它对所有相关方都具有约束力。
如果这个人签署并记录了一份文件,表明他们拥有或管理该权益,那么这份文件就被推定为真实有效,特别是当其他人善意地依据这份文件行事并支付了对价时。这份已记录的文件使得这种推定对善意行事的人具有决定性的效力。
Section § 18105
如果管理房地产信托的受托人发生变更,新的受托人可以在财产所在县提交一份官方文件,称为“受托人变更宣誓书”。这份文件会告知县政府新受托人是谁、旧受托人是谁,并合法地描述该财产。县政府将收取一笔费用来记录这份文件,以弥补其成本。该宣誓书也可以(但非必须)包含原始信托协议的摘录或任何与新受托人职责相关的其他文件。
Section § 18106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份文件被记录以显示受托人变更时会发生什么。首先,它必须符合所有文件记录的规定。其次,当新受托人接任时,这项变更会由县记录并列入授予人和受让人使用的索引中。在这个索引中,卸任的受托人被列为授予人。县会收取费用以弥补索引编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