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0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有权修改信托的人去世时,与债权和信托相关的具体术语。“债权”是指对已故者的责任或丧葬费用等付款请求,但不包括对财产所有权的争议。“债权人”是指对信托资产拥有债权的人。此处定义的“信托”是指已故者生前有权修改的信托。“债务”是指对信托的所有债权和管理费用,包括税款。“遗嘱认证遗产”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管理的遗产,而“信托财产”是指由信托受托人管理的已故者的财产。

在本部分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a) “债权”指对以下任何一项的付款要求,无论其是否到期、是否未到期、是否已产生或未产生、是否或有,以及是否已清算或未清算: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a)(1) 已故设保人的责任,无论其产生于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a)(2) 在已故设保人死亡前产生的税款责任,无论其是在已故设保人死亡前或后评估,但不包括由不动产留置权担保的财产税和评估费。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a)(3) 已故设保人的丧葬费用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b) “债权”不包括对据称包含在信托财产中的特定财产所有权的争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c) “债权人”指可能对信托财产拥有债权的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d) “信托”指第18200条所述的信托,或者,如果是一个信托的一部分,则指在已故设保人死亡时仍受撤销权约束的那部分。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e) “已故设保人”指在其死亡时,拥有全部或部分撤销信托权力的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f) “债务”指(a)款所定义的全部债权、所有管理费用以及对信托财产的所有其他正当收费,包括税款。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g) “遗嘱认证遗产”指根据第7部(自第7000条起)规定须进行管理的死者遗产。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0(h) “信托财产”指死者的动产和不动产,其所有权登记在已故设保人信托的受托人名下,或经法院命令确认为已故设保人信托的受托人所有。

Section § 19001

Explanation

当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去世时,如果其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和遗产管理费用,那么委托人在去世时可以撤销的任何财产将用于偿还这些债务和费用。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指定债务的偿还方式,但不能改变某些优先费用的支付顺序,这些优先费用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有所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1(a) 在委托人去世时,已故委托人在其去世时可撤销的财产,须用于支付已故委托人遗嘱认证遗产的债权人索赔以及遗嘱认证遗产的管理费用,但以已故委托人的遗嘱认证遗产不足以清偿这些索赔和费用为限。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1(b) 已故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文书中的适当指示,指定在其去世时由信托设立的子信托或其他赠与之间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优先顺序。尽管有本款规定,委托人的任何指示均不得改变第11420条所列事项的支付优先顺序,无论资金来源如何,该条规定应适用于信托,如同其适用于遗嘱认证遗产一样。

Section § 19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有明确的规定另有说明,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已故人士设立的可撤销信托提出索赔。

此外,本法律不改变任何现有处理遗产索赔的程序,这些程序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2(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债权人向已故委托人设立的任何可撤销信托追偿的权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2(b)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对第七编第四部分(自第9000条起)所规定的任何索赔程序的解释或修改。

Section § 19003

Explanation

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去世,只要受托人(管理信托的人)没有收到关于遗产认证程序的通知,受托人就可以向债权人发出关于信托债权的通知。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居住地或信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交通知。然后,他们将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公告并送达此通知,告知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确保了债权人知道如何提出他们的债权。

此外,这不影响向公共实体发出关于债权或请求的任何通知要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3(a) 在委托人去世后的任何时间,且在受托人实际知悉本州内未提交管理已故委托人遗产认证的申请期间,受托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拟议的债权人通知。在法院为该拟议通知分配诉讼编号后,受托人应按照第3章(自第19040条起)和第4章(自第19050条起)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内,公告并送达已故委托人的债权人通知。该行为应构成对债权人关于本部分要求的通知。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3(b) 该备案应提交至本州内已故委托人死亡时居住地的县高等法院;如无,则提交至本州内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所在地的任何县;如无,则提交至本州内委托人死亡时信托主要管理地的县。
(c)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3(c)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3(c)(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第7章(自第19200条起)所要求的向公共实体发出的通知或请求。

Section § 190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受托人按照正确程序通知了信托的潜在债权人,那么将适用一些特定规则。首先,任何针对信托的债权都必须正确提交,并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如果债权未按要求提交,就不能从信托资产中获得清偿。此外,任何有债权的人都必须先提交债权,然后才能对信托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债权。

如果受托人依照第19003条规定提交、公布并送达通知,则: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4(a) 所有针对信托的债权均应依照本部分规定的方式和时限提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4(b) 未依照本部分规定提交的债权,不得从信托资产中收取。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4(c) 债权人不得就该债权对信托提起诉讼,除非该债权已依照本部分规定先行提交。

Section § 19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受托人处理针对已故人士的债权的权力。受托人可以支付、拒绝或对债权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债权。如有必要,受托人还可以使用在另一章节中描述的正式程序来解决关于债权的任何争议。

受托人可随时支付、拒绝或抗辩针对已故委托人的任何债权,或通过和解、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任何债权。受托人亦可按照第2章(自第19020条起)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以解决任何债权。

Section § 19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逝者设立了信托时,其债务如何处理。第19006条指出,如果逝者信托的受托人遵循特定程序通知债权人,那么逝者设立的其他信托及其受托人和受益人也能获得免受债权人追索的保护。

如果负责处理逝者遗嘱的个人代表也进行了类似的通知,那么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也能获得债权人保护。此外,如果在受托人提交通知后启动了遗嘱认证程序,受托人可以追回从信托资产中支付的债务,前提是这些债务本应由正在进行遗嘱认证的遗产支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6(a) 如果已故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按照第19003条的规定提交、公布并送达通知,则给予该受托人和信托的免受债权人追索的保护,也应给予已故委托人设立的任何其他信托以及这些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6(b) 如果已故委托人遗嘱认证遗产的个人代表已根据第8120条公布通知,并根据第7部分第4章(自第9050条起)发出已故委托人遗嘱认证遗产的管理通知,则给予已故委托人遗嘱认证遗产的个人代表的免受债权人追索的保护,应给予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06(c) 如果在第19003条规定的通知提交和公布之后,启动了任何需要根据第8120条公布通知的程序,则受托人有权向该遗嘱认证遗产追索,以追回从信托资产中支付的任何债务金额,这些债务原本应由受遗嘱认证程序约束的财产(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根据已故委托人的遗嘱或信托指示)清偿。

Section § 19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拥有多个信托,这些信托通常不对彼此的债务负责。但是,如果其中一个信托的受托人遵循特定程序:提交、公布并送达通知,他们就可以对此提出异议。然后,他们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这些债务应如何在信托之间分摊。

Section § 19008

Explanation
如果无人通过遗嘱认证程序处理已故人的遗产,且受托人未通过拟议通知或公布通知的方式告知债权人,那么信托支付已故人债务的责任将由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19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托的存在或其详细信息不得向债权人或受益人披露,除非他们有特定的权利了解该信息。实质上,它保护了信托详细信息的隐私,除非法律或信托条款授予访问权限。

Section § 19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没有义务启动第19003条中描述的通知程序。它还明确指出,如果受托人没有启动该程序,他们也不会被追究责任。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施加受托人启动第19003条规定的通知程序的义务,且受托人不对未能根据本部分启动该程序承担责任。

Section § 19011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可以决定申请书、通知、索赔表以及批准或驳回表应该是什么样子和包含什么内容。索赔的批准或驳回表本身可能是索赔表的一部分。

索赔表必须告知债权人,索赔需要向法院提交,并根据第1215条向受托人发送一份副本。该表格还应有一个部分,供索赔人确认他们已向受托人送达了一份副本。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11(a) 司法委员会可以规定根据本部分使用的申请书、通知、索赔表以及批准或驳回表的格式和内容。批准或驳回表可以是索赔表的一部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11(b) 司法委员会采纳的任何索赔表均应告知债权人,索赔必须向法院提交,并根据第1215条向受托人送达一份副本。索赔表应包含一份向受托人送达索赔副本的证明,该证明可由索赔人填写。

Section § 19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那么针对他们的任何索赔将根据该日期之后生效的法规处理。然而,如果委托人于1992年1月1日之前去世,索赔将根据当时生效的规则处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12(a) 本部分适用于针对任何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死亡的已故委托人的索赔。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12(b) 1992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适用法律,继续适用于针对任何于1992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已故委托人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