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委托人可撤销信托的债权、债务和费用清偿总则
Section § 19000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有权修改信托的人去世时,与债权和信托相关的具体术语。“债权”是指对已故者的责任或丧葬费用等付款请求,但不包括对财产所有权的争议。“债权人”是指对信托资产拥有债权的人。此处定义的“信托”是指已故者生前有权修改的信托。“债务”是指对信托的所有债权和管理费用,包括税款。“遗嘱认证遗产”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管理的遗产,而“信托财产”是指由信托受托人管理的已故者的财产。
Section § 19001
当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去世时,如果其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和遗产管理费用,那么委托人在去世时可以撤销的任何财产将用于偿还这些债务和费用。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指定债务的偿还方式,但不能改变某些优先费用的支付顺序,这些优先费用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9002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有明确的规定另有说明,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已故人士设立的可撤销信托提出索赔。
此外,本法律不改变任何现有处理遗产索赔的程序,这些程序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19003
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去世,只要受托人(管理信托的人)没有收到关于遗产认证程序的通知,受托人就可以向债权人发出关于信托债权的通知。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居住地或信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交通知。然后,他们将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公告并送达此通知,告知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确保了债权人知道如何提出他们的债权。
此外,这不影响向公共实体发出关于债权或请求的任何通知要求。
Section § 19004
本节解释说,如果受托人按照正确程序通知了信托的潜在债权人,那么将适用一些特定规则。首先,任何针对信托的债权都必须正确提交,并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如果债权未按要求提交,就不能从信托资产中获得清偿。此外,任何有债权的人都必须先提交债权,然后才能对信托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债权。
Section § 19005
本法律赋予受托人处理针对已故人士的债权的权力。受托人可以支付、拒绝或对债权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债权。如有必要,受托人还可以使用在另一章节中描述的正式程序来解决关于债权的任何争议。
Section § 19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逝者设立了信托时,其债务如何处理。第19006条指出,如果逝者信托的受托人遵循特定程序通知债权人,那么逝者设立的其他信托及其受托人和受益人也能获得免受债权人追索的保护。
如果负责处理逝者遗嘱的个人代表也进行了类似的通知,那么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也能获得债权人保护。此外,如果在受托人提交通知后启动了遗嘱认证程序,受托人可以追回从信托资产中支付的债务,前提是这些债务本应由正在进行遗嘱认证的遗产支付。
Section § 19007
Section § 19008
Section § 19009
Section § 19010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没有义务启动第19003条中描述的通知程序。它还明确指出,如果受托人没有启动该程序,他们也不会被追究责任。
Section § 19011
司法委员会可以决定申请书、通知、索赔表以及批准或驳回表应该是什么样子和包含什么内容。索赔的批准或驳回表本身可能是索赔表的一部分。
索赔表必须告知债权人,索赔需要向法院提交,并根据第1215条向受托人发送一份副本。该表格还应有一个部分,供索赔人确认他们已向受托人送达了一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