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照第3章(自第19040条起)规定提交并首次公告通知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该章规定的提交索赔的时限届满后,受托人或受益人可根据本章向法院申请批准以下任一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20(a) 批准根据本部分规定程序未被受托人驳回且信托财产可能承担责任的任何索赔的准许、和解或清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020(b) 将因(a)项所述行为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分配给可能对索赔承担责任的两个或多个信托。
在按照特定程序提交并发布通知,且索赔截止日期过后,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做两件事。首先,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批准准许、和解或清偿那些未被驳回且可能影响信托资产的索赔。其次,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将因这些行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分配给可能需要支付款项的多个信托。
如果您要提交与信托相关的申请,您应该在第19003条规定的县进行。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将资产分配给两个或更多信托,并且常规规则建议使用多个县的法院,那么启动案件的受托人所在县的法院将处理该案件。
如果您正在提交与信托相关的申请,您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特定人员。您需要将听证会详情和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信托的所有受托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托的受托人、所有受影响的受益人、已故遗产的个人代表(如果存在),以及司法部长(如果涉及慈善信托),除非通知被豁免。
这项法律赋予法院灵活性,可以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来解决与信托相关的问题。如果信托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法院将按照另一项具体规定,即第11420条的规定,命令支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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