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0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说,当设立信托的人(即设托人)去世后,任何针对他们或与信托相关的金钱判决,只能通过正式的信托管理程序来支付。债权人不能直接通过从信托财产中主张资产来强制执行这些判决。此外,这类判决必须像其他债权一样正式提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0(a) 除第19303条另有规定外,在设托人去世后,所有针对已故设托人基于对已故设托人的债权而作出的金钱判决,或针对受托人基于对死者或信托财产的债权而作出的金钱判决,均应在管理过程中支付,且不得根据《判决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9编(自第680.010条起))对已故设托人信托财产中的资产强制执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0(b) 在符合第19301条规定的前提下,(a)款所指的判决应以与其他债权相同的方式提交。

Section § 19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对管理已故人士信托的受托人作出最终金钱判决,这便确认了判决所涉及的债权。该判决应从已故人士信托在管理期间的财产中支付。该判决的官方摘要必须提交至信托管理程序中。

Section § 19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即使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去世后,任何要求移交或出售信托财产的法院裁决仍然可以执行。但是,这仅适用于裁决中指定的特定财产,而不是信托的所有财产。如果委托人去世后,有未能通过出售指定信托财产而得到满足的金钱请求,它应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像其他债权一样提出并支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2(a) 尽管委托人已故,信托财产占有判决或信托财产出售判决可根据《判决执行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九章 (自第680.010条起))强制执行。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授权根据《判决执行法》对已故委托人信托财产中的任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占有判决或出售判决中描述的财产除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2(b) 委托人死亡后,未能从财产出售判决中描述的信托财产中得到满足的金钱请求,应以与其他债权相同的方式作为债权提出,并在管理过程中支付。

Section § 19303

Explanation
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去世,且信托财产上存在留置权,本法律允许债权人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判决并动用该财产来偿还债务。如果偿还债务后有任何剩余的钱,必须归还给信托。任何未偿还的债务余额仍可通过正常的信托管理程序解决。

Section § 19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信托财产上的附扣留权如何转换为判决留置权,并保持其原有优先权。这可能发生在债务人在判决后死亡,或判决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情况下。为实现这一转换,执行官必须在附扣留权到期前送达或备案通知和判决摘要。如果财产是不动产,原告或其律师也可以执行此操作。

此外,在设保人(设立信托的人)死亡后,其依赖其供养的家庭成员可以主张某些豁免。受托人可以协助家庭主张这些豁免,并且可以在通知送达或记录之前完成。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4(a) 附扣留权可转换为针对受该附扣留权约束的信托财产中的财产的判决留置权,并具有与该附扣留权相同的优先权,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4(a)(1) 在财产被附扣的诉讼中,判决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死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4(a)(2) 在财产被附扣的诉讼中,判决在被告死亡后生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4(b) 为将附扣留权转换为判决留置权,执行官应在财产被附扣的诉讼中判决生效后且在附扣留权到期前,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4(b)(1) 向受托人或持有受附扣留权约束的财产的其他人送达判决摘要,以及一份告知附扣留权已成为判决留置权的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4(b)(2) 在任何记录或备案附扣令状和附扣通知的机构记录或备案判决摘要和一份告知附扣留权已成为判决留置权的通知。如果被附扣的财产是不动产,原告或原告的律师可以记录所需的摘要和通知,其效力与执行官记录的相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4(c) 在设保人死亡后,任何曾由已故设保人全部或部分供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豁免权在主张豁免时存在,可以针对根据附扣令状被征收的财产,主张《民事诉讼法典》第487.020条规定的豁免。受托人可以代表已故设保人的家庭成员主张豁免。豁免主张可以在根据(b)款送达、记录或备案摘要和通知之前,随时针对被主张豁免的财产提出。豁免主张应以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82.100条主张豁免相同的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