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0(a) 除第19303条另有规定外,在设托人去世后,所有针对已故设托人基于对已故设托人的债权而作出的金钱判决,或针对受托人基于对死者或信托财产的债权而作出的金钱判决,均应在管理过程中支付,且不得根据《判决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9编(自第680.010条起))对已故设托人信托财产中的资产强制执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00(b) 在符合第19301条规定的前提下,(a)款所指的判决应以与其他债权相同的方式提交。
这条法律解释说,当设立信托的人(即设托人)去世后,任何针对他们或与信托相关的金钱判决,只能通过正式的信托管理程序来支付。债权人不能直接通过从信托财产中主张资产来强制执行这些判决。此外,这类判决必须像其他债权一样正式提交。
这项法律解释说,即使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去世后,任何要求移交或出售信托财产的法院裁决仍然可以执行。但是,这仅适用于裁决中指定的特定财产,而不是信托的所有财产。如果委托人去世后,有未能通过出售指定信托财产而得到满足的金钱请求,它应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像其他债权一样提出并支付。
本法律解释了信托财产上的附扣留权如何转换为判决留置权,并保持其原有优先权。这可能发生在债务人在判决后死亡,或判决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情况下。为实现这一转换,执行官必须在附扣留权到期前送达或备案通知和判决摘要。如果财产是不动产,原告或其律师也可以执行此操作。
此外,在设保人(设立信托的人)死亡后,其依赖其供养的家庭成员可以主张某些豁免。受托人可以协助家庭主张这些豁免,并且可以在通知送达或记录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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