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0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已故人士的债权人,您需要在两个截止日期中较晚的一个之前提交您的债权申报:一是您首次通过公开公告得知死讯后的四个月,二是您直接收到官方通知后的六十天。但是,这不会改变其他法律设定的任何其他时限。

此外,如果其他法律提及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则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四个月截止日期。本条不能用于延长或暂停任何其他时限,包括《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规定的时限。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0(a) A creditor shall file a claim before expiration of the later of the following times: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0(a)(1) Four months after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notice to creditors under Section 19040.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0(a)(2) Sixty days after the date actual notice is mailed or personally delivered to the creditor. This paragraph does not extend the time provided in Section 366.2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0(b) A reference in another statute to the time for filing a claim means the time provid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0(c)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interpreted to extend or toll any other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ncluding that provided by Section 366.2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ection § 19101

Explanation
如果受托人的职位在提交索赔的截止日期之前空缺,这不会影响或延迟提交索赔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191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索赔,它就被认为是及时的,即使受托人或法院在截止日期过后才处理它。

Section § 19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债权人或受托人在错过截止日期后,在特定条件下迟交索赔,前提是债权人在知悉信托或其索赔后 60 天内提交。但是,在首次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一年后,不得再提出迟交的索赔。如果已经向受益人或普通债权人进行了分配,并且新的索赔会导致不公平,法院可以驳回该索赔。此外,已根据信托条款分配的财产不受未来索赔的影响,除非另有规定。但是,那些收到初步分配的人可能需要返还足够的金额来支付一项合法的索赔。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3(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经债权人或受托人申请,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可允许在第 19100 条规定的索赔提交期限届满后提交索赔: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3(a)(1) 受托人未能向债权人发出适当且及时的通知,且申请在债权人实际知悉信托管理后 60 天内提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3(a)(2) 债权人在第 19100 条规定的索赔提交期限前 30 天以上,不知道导致索赔存在的相关事实,且申请在债权人实际知悉以下两项事实后 60 天内提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3(a)(2)(A) 合理导致索赔存在的事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3(a)(2)(B) 信托的管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3(b) 尽管有 (a) 款规定,法院不得允许在本条下提交索赔,如果该索赔是在根据第 19040 条首次发布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提交的。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允许或批准被《民事诉讼法典》第 366.2 条禁止的索赔,也不延长该条规定的时间。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3(c) 法院可以根据公正和公平的条款对索赔附加条件。如果已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或向普通债权人支付款项,并且索赔的提交或确立似乎会导致或倾向于导致受益人或债权人之间待遇不平等,法院可以驳回索赔人的申请。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3(d) 无论索赔是否随后全部或部分成立,根据信托条款在根据第 2 章(自第 19020 条起)的索赔和解命令之后分配的财产,以及在本条下提交索赔之前以其他方式妥善支付的款项,均不受该索赔的影响。除第 12 章(自第 19400 条起)另有规定并受第 19053 条约束外,受托人、受分配人或收款人不对先前的分配或支付承担责任。本款不限制收到财产初步分配的人将足以支付受益人应得索赔份额的金额(不超过已分配金额)返还给信托的责任。

Section § 19104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已故人士的遗产提出债权,他们之后可以修改或修订该债权。但是,在提交截止日期过后,他们不能增加债权金额。

允许进行此类修改,以明确最初未知或未到期的金额,这不被视为金额增加。

在法院命令和解或首次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一年后(以较早者为准),不得对债权进行任何更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4(a) 受限于 (b) 款,如果债权在本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债权人可以随后修改或修订该债权。该修改或修订应以与提交债权相同的方式提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4(b) 在提交债权的期限届满之后,不得进行修改或修订以增加债权金额。对在提交时未到期、或有或尚未确定的债权金额进行明确的修改或修订,不属于本款意义上的债权金额增加。债权的修改或修订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进行,但以下时间中较早者除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4(b)(1) 法院根据第 2 章(自第 19020 条起)作出批准与已故设保人债权和解的命令之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104(b)(2) 在根据第 19040 条首次发布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允许或批准被《民事诉讼法典》第 366.2 条所禁止的债权,或延长该条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