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逝者的遗产没有进行遗嘱认证程序,且受托人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那么获得部分遗产的受益人必须支付逝者的任何未偿债务,但仅限于另一法律中规定的特定金额。

Section § 19401

Explanation

如果受托人妥善地宣布并发布了债权人通知,并且在发布该通知后的四个月内,债权人是已知或可识别的,那么任何已分配资产的接收人可能需要负责支付债权人的债权。即使债权人没有提交债权,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这也成立: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基于猜测;债权人在通知发布后一年内未被告知信托的管理情况;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债权人的债权时效尚未届满。

受第19402条约束,如果受托人根据第19003条提交了拟议的债权人通知并根据第19040条发布了债权人通知,并且如果债权人的身份在根据第19040条首次发布通知后的四个月内为受托人所知或可合理确定,则财产的受分配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个人责任,即使该债权尚未首先提交,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401(a) 债权人的债权并非仅仅是推测性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401(b) 未根据第4章(自第19050条起)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且债权人或在该事项中代表债权人的律师在根据第19040条首次发布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实际知悉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401(c)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适用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本条项下提起诉讼时尚未届满。

Section § 194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从已故人士信托中获得财产的人提出法律索赔,该接收人可以使用已故人士在世时可能使用的任何法律抗辩。但是,接收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只有在信托资产不足以支付债权人索赔时才承担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也根据接收人获得的财产份额(与其他所有人相比)设定了上限,并且不能超过财产在分配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债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402(a) 在本章项下的任何诉讼中,受《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的约束,受领人可以主张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如果已故设保人未去世,其本可主张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402(b) 本章项下的个人责任仅适用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已故设保人的信托财产中得到清偿的范围,并限于债权人债权的按比例部分,该比例基于从信托财产中分配给该个人的财产价值占从信托财产中分配给所有个人的所有财产总价值的比例。本章项下对所有债权人所有债权的个人责任不得超过从信托财产中分配给该个人的财产价值。在本章中,财产价值是指该财产在分配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当时该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金额。

Section § 19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人善意购买或对财产设定留置权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他们的权利不受本章影响,即使卖方根据本条规定负有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