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委托人可撤销信托的债权、债务和费用支付信托与幸存配偶之间的债务分配
Section § 19321
根据这项法律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某些信息。首先,他们需要列出他们所知道的已故者及其在世配偶的所有债务,包括这些债务是否已支付。其次,他们应该解释为什么这些债务需要进行分割。最后,申请人必须提出一个他们认为债务应如何分割的方案,并解释该方案的理由。
Section § 19322
Section § 19323
如果您正在提交一份申请,您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某些人即将举行的听证会。这包括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申请书副本提供给在世配偶,以及任何相关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您还需要通知已故人士遗产的个人代表,以及如果涉及慈善信托,则通知司法部长,除非司法部长放弃此通知要求。
Section § 1932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配偶去世后,如果没有事先协议,债务应如何划分。受托人、个人代表和尚存配偶可以决定如何分配债务,只要不损害其他相关方的权利。如果他们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离婚法将债务分为“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类别。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而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如果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该债务可能会转变为“无担保”债务并以不同方式分配。如果按常规方式分配会导致不公平,法院也可以决定更公平的分配方式。重要的是,其他任何人的权利都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因欺诈导致分配不当,受损方可以向责任方追讨赔偿。
Section § 19325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对信托分配作出决定后会发生什么。法院将发布命令,指示受托人做两件事:首先,将信托中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在世配偶或任何债权人。其次,如果受托人控制着在世配偶的任何财产,受托人应使用这些财产来支付分配款项。如果受托人控制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法院将指示在世配偶向受托人支付剩余款项。
Section § 19326
本条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去世时,如何处理丧葬费和临终医疗费。通常,如果逝者留下的遗嘱或信托没有另行规定,这些费用首先从逝者的遗嘱认证遗产中支付。如果遗产不足,费用将从逝者在任何共有信托中的份额中扣除,而不是从幸存配偶的共有财产中扣除。无论幸存配偶是否有能力支付,或者其他人是否也对这些费用负责,都无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