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些个人,例如受托人、尚存配偶、已故遗产的个人代表或受益人,在债务从已故者的信托中支付时,请求法院决定该债务应如何分配。

Section § 19321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某些信息。首先,他们需要列出他们所知道的已故者及其在世配偶的所有债务,包括这些债务是否已支付。其次,他们应该解释为什么这些债务需要进行分割。最后,申请人必须提出一个他们认为债务应如何分割的方案,并解释该方案的理由。

根据第19320条提出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的陈述: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1(a) 申请人所知晓的、据称应予分配的已故设保人和在世配偶的所有债务,以及这些债务是已全部或部分支付,还是未支付。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1(b) 债务应予分配的理由。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1(c) 申请人提出的拟议分配方案以及该分配方案的依据。

Section § 19322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申请书显示,由于幸存配偶在信托之外的个人财产、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的价值,财产分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且该配偶尚未提供这些财产的估价,那么法院将要求说明为什么没有提供这些信息的原因。

Section § 19323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提交一份申请,您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某些人即将举行的听证会。这包括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申请书副本提供给在世配偶,以及任何相关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您还需要通知已故人士遗产的个人代表,以及如果涉及慈善信托,则通知司法部长,除非司法部长放弃此通知要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3(a) 至少在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所定时间前30天,申请人应安排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以及申请书副本,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5篇第4章(自第413.10条起)规定的方式送达给在世配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3(b) 至少在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所定时间前30天,申请人应安排根据第1215条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以及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下列非申请人的每一个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3(b)(1) 信托的所有受托人,以及法院可根据该申请批准责任分配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3(b)(2) 所有受影响的受益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3(b)(3) 已故设托人的遗嘱认证遗产的个人代表,如果受托人知晓有此代表。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3(b)(4) 司法部长,如果该申请涉及受司法部长管辖的慈善信托,除非司法部长放弃通知。

Section § 19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配偶去世后,如果没有事先协议,债务应如何划分。受托人、个人代表和尚存配偶可以决定如何分配债务,只要不损害其他相关方的权利。如果他们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离婚法将债务分为“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类别。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而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如果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该债务可能会转变为“无担保”债务并以不同方式分配。如果按常规方式分配会导致不公平,法院也可以决定更公平的分配方式。重要的是,其他任何人的权利都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因欺诈导致分配不当,受损方可以向责任方追讨赔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a) 受托人、已故设保人遗嘱认证遗产的个人代表(如有)以及尚存配偶可以通过协议规定债务分配,只要该协议实质性保护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托人、个人代表或配偶可以请求并获得法院对协议中规定的分配的批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b)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每项需分配的债务应首先由法院根据适用于婚姻解除程序的州法律,认定为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在该认定之后,债务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b)(1) 任何一方配偶的个人债务应分配给该配偶的个人财产资产,共同债务应分配给配偶的共同财产资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b)(2) 如果任何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资产附有被认定为该配偶个人债务的担保债务,且该资产中可用于清偿该担保债务的净资产少于该担保债务,则该担保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应被视为该配偶的无担保个人债务,并分配给该配偶其他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b)(3) 如果任何一方配偶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少于该配偶的无担保个人债务,则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应分配给该配偶共同财产资产一半份额的净值。如果该配偶共同财产资产一半份额的净值少于该配偶未清偿的无担保个人债务,则债务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应分配给另一方配偶共同财产资产一半份额的净值。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b)(4) 如果共同财产资产附有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且该资产中可用于清偿该担保债务的净资产少于该担保债务,则该担保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应被视为无担保共同债务,并分配给其他共同财产资产的净值。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b)(5) 如果共同财产资产的净值少于无担保共同债务,则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应在已故设保人和尚存配偶的个人财产资产之间平均分配。如果任何一方配偶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少于该配偶在无担保共同债务未清偿部分中的份额,则债务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应分配给另一方配偶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c) 就本节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c)(1) 任何一方配偶个人财产资产的净值应指截至已故设保人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截至死亡之日该资产上已被认定为该配偶个人债务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余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c)(2) 共同财产资产的净值应指截至已故设保人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截至死亡之日该资产上已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余额。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c)(3) 对于无追索权债务,该债务的金额应限于抵押品中的净资产,该净资产基于截至死者死亡之日抵押品的公平市场价值,且可用于清偿该债务。就本款而言,“无追索权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偿还义务仅限于担保该债务的抵押品,且法律不允许对债务人作出差额判决的债务。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4(d) 尽管有本节前述规定,如果法院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不同的分配是公平的,法院可以命令在已故设保人的遗嘱认证遗产、信托和尚存配偶之间进行不同的债务分配。

Section § 19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对信托分配作出决定后会发生什么。法院将发布命令,指示受托人做两件事:首先,将信托中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在世配偶或任何债权人。其次,如果受托人控制着在世配偶的任何财产,受托人应使用这些财产来支付分配款项。如果受托人控制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法院将指示在世配偶向受托人支付剩余款项。

依照本章规定作出裁定后,法院应作出以下命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5(a) 指示受托人将分配给信托的款项支付给在世配偶或债权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325(b) 指示受托人从受托人占有或控制的在世配偶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中扣除分配给在世配偶的款项。如果受托人占有或控制的在世配偶的财产或权益不足以满足该分配,法院命令应即时指示在世配偶向受托人支付该分配款项。

Section § 1932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去世时,如何处理丧葬费和临终医疗费。通常,如果逝者留下的遗嘱或信托没有另行规定,这些费用首先从逝者的遗嘱认证遗产中支付。如果遗产不足,费用将从逝者在任何共有信托中的份额中扣除,而不是从幸存配偶的共有财产中扣除。无论幸存配偶是否有能力支付,或者其他人是否也对这些费用负责,都无关紧要。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规,在遗嘱或信托中没有相反的具体规定时,丧葬费和临终医疗费应由已故委托人的遗嘱认证遗产承担,此后,由已故委托人在信托中的份额承担,并且不应分配给或由幸存配偶的共有财产份额承担,无论幸存配偶是否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也无论幸存配偶或任何其他人是否也对这些费用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