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a)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规定,或需要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共同行动,在信托可撤销且至少有一名拥有全部或部分撤销信托权力的人具有行为能力期间,适用以下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a)(1) 拥有撤销权力的人(而非受益人)享有本分部赋予受益人的权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a)(2) 受托人的职责应向拥有撤销权力的人履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规定,或需要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共同行动,如果在信托可撤销期间,没有拥有全部或部分撤销信托权力的人具有行为能力,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1) 在收到证明最后一名拥有撤销信托权力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信息之日起60天内,受托人应向每位受益人发出本分项适用的通知,并提供信托文书及其任何修订的真实完整副本,这些受益人是指如果委托人在收到信息之日去世,受托人将被要求或授权向其分配收入或本金的受益人。如果信托已完全重述,受托人无需包含被最后一次重述取代的信托文书或修订。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2) 受托人至少每年进行账目报告或根据第16061条提供所要求信息的职责,应向每位受益人履行,这些受益人是指如果委托人在账目期间或与报告相关的信托管理期间去世,受托人将被要求或授权向其分配收入或本金的受益人,以适用者为准。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3) 除非受托人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认为该条件或这些条件很可能在委托人去世时得到满足,否则其权益取决于尚未存在或尚未确定的某个因素的受益人,不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受益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4) 如果受益人的权益因获得该权益的条件未满足或受托人不认为该条件将在委托人去世时得到满足而失效,则第 (1) 和 (2) 款中的职责应向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信托文书确定的相关时间或期间内,将依次继承该权益的受益人履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c) 就分项 (b) 而言,丧失行为能力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确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c)(1) 经修订或重述的信托文书规定的确定丧失行为能力的方法。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c)(2) 司法裁定丧失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