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可撤销信托如何管理,以及当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可能不具备行为能力或无法管理信托时,谁拥有权利。只要有权撤销信托的人具备行为能力,他们就拥有受益人的权利,受托人也应对他们履行职责。如果该人丧失行为能力,受托人必须在60天内通知相关受益人,并提供信托副本。此时,受托人的职责将转移给那些如果委托人去世将继承遗产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的权益取决于尚未满足的条件,除非受托人认为该条件很可能在委托人去世时得到满足,否则该受益人不被计算在内。丧失行为能力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或法院裁决来确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a)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规定,或需要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共同行动,在信托可撤销且至少有一名拥有全部或部分撤销信托权力的人具有行为能力期间,适用以下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a)(1) 拥有撤销权力的人(而非受益人)享有本分部赋予受益人的权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a)(2) 受托人的职责应向拥有撤销权力的人履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规定,或需要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共同行动,如果在信托可撤销期间,没有拥有全部或部分撤销信托权力的人具有行为能力,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1) 在收到证明最后一名拥有撤销信托权力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信息之日起60天内,受托人应向每位受益人发出本分项适用的通知,并提供信托文书及其任何修订的真实完整副本,这些受益人是指如果委托人在收到信息之日去世,受托人将被要求或授权向其分配收入或本金的受益人。如果信托已完全重述,受托人无需包含被最后一次重述取代的信托文书或修订。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2) 受托人至少每年进行账目报告或根据第16061条提供所要求信息的职责,应向每位受益人履行,这些受益人是指如果委托人在账目期间或与报告相关的信托管理期间去世,受托人将被要求或授权向其分配收入或本金的受益人,以适用者为准。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3) 除非受托人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认为该条件或这些条件很可能在委托人去世时得到满足,否则其权益取决于尚未存在或尚未确定的某个因素的受益人,不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受益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b)(4) 如果受益人的权益因获得该权益的条件未满足或受托人不认为该条件将在委托人去世时得到满足而失效,则第 (1) 和 (2) 款中的职责应向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信托文书确定的相关时间或期间内,将依次继承该权益的受益人履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c) 就分项 (b) 而言,丧失行为能力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确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c)(1) 经修订或重述的信托文书规定的确定丧失行为能力的方法。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0(c)(2) 司法裁定丧失行为能力。

Section § 1580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当一个信托仍然可以被撤销,并且有权撤销信托的人心智健全时,这个人(而不是受益人)有权批准或拒绝与该信托相关的某些行动。但是,如果法律要求信托的设立人(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共同同意,那么这条规则就不适用。

Section § 158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信托可以被撤销,并且有权撤销信托的人心智健全,那么任何原本要给信托受益人的通知,都应该发给那个有权撤销信托的人,而不是受益人。

Section § 15803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权从信托中取出财产,或者有权改变信托财产的归属(这被称为“概括指定权”),那么根据某些其他规定,你就拥有与可以完全撤销信托的人相同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仅适用于你能控制的那部分信托。

现时可行使的概括指定权持有人或从信托中提取财产的权力持有人,在持有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力范围内,享有第15800条至第15802条(含)所规定的、拥有撤销信托权力的人所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15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信托相关事务中,向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正确地发出通知。如果某人在信托中的份额取决于未来事件,那么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应假定这些事件已经发生来发出通知。它还确保,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所有相关方都会收到通知,即使他们最初并非必须收到通知。此外,本法律不改变任何可能被请求或法律要求的特殊通知的具体要求,例如需要指定诉讼监护人的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a) 受限于(b)和(c)款,本分部中关于向受益人或信托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的要求,如果通知按以下方式发出,即为充分遵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a)(1) 凡权益因任何未来偶发事件而受限,且该权益在某一事件发生时将无进一步限制地归属于某一特定类别的人,则应向现有的人发出通知,这些人将构成该类别,如果该事件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立即发生,或者如果没有诉讼程序,如果该事件在发出通知前立即发生。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a)(2) 凡权益已限定给一个在世的人,且同一权益或其中的份额因未来事件的发生而进一步限定归属于该在世人的在世配偶或可能是其受分配人、继承人、子女或近亲的人,则应向该在世人发出通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a)(3) 凡权益因任何未来事件的发生而限定给某个人、某一类别的人或两者兼有,且该权益或该权益的份额因额外未来事件的发生而进一步限定归属于另一个人、另一类别的人或两者兼有,则应向现有的人发出通知,这些人将在这些事件中第一个事件发生时取得该权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b) 如果在需要发出通知的人与根据(a)款无需发出通知的人之间,存在涉及信托诉讼程序标的物的利益冲突,则还应向根据(a)款原本无权获得通知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发出通知。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以下任何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c)(1) 向已请求特别通知的人、已提交出庭通知的人,或法律规定必须发出通知的特定个人或实体发出通知的要求。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c)(2) 根据第1003条指定诉讼监护人的可行性。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804(d) 在本条中,“通知”包括其他文件。

Section § 15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总检察长在处理可撤销信托时,必须像其他受益人一样,遵守第15800条至第15802条中规定的相同规则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