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0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个人如何接受受托人的角色。他们可以通过签署信托文件或明知地履行受托人职责来接受。但是,如果信托财产面临即时威胁,他们可以在未正式接受受托人角色的情况下介入保护财产,前提是他们随后向信托设立人或(如有必要)受益人提供书面通知,拒绝该角色。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没有要求他们必须采取行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0(a) 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接受信托或信托的修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0(a)(1) 签署信托文书或经修改的信托文书,或签署单独的书面接受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0(a)(2) 明知地行使信托文书或经修改的信托文书项下的权力或履行其项下的职责,但分项 (b) 规定的除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0(b) 在信托财产面临即时损害风险的情况下,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可以在不接受信托或信托修改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以保全信托财产,但条件是该人在采取行动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委托人,或者如果委托人已故或无行为能力,则向受益人提交一份书面拒绝接受信托或信托修改的声明。本分项不强制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采取行动。

Section § 156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被指定为信托受托人的人有权书面拒绝或放弃该职责。如果他们未在合理时间内明确接受受托人职责或信托的任何变更,则视为他们已拒绝。一旦他们拒绝了该职责或修改,他们就不对与该信托或其变更相关的任何事情负责。

Section § 156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受托人通常无需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职责,除非出现某些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信托文件要求提供保证金;尽管有豁免,但法院认为保证金对于保护受益人利益是必要的;或者法院指定了信托中未原先指定的受托人。即使通常需要保证金,法院也可以调整保证金条款,例如其金额或必要性,但新任命的受托人除外,除非所有成年受益人另有约定。

如果需要保证金,则必须按照法院规定提交。通常情况下,除非另有说明,信托会承担保证金的费用。信托公司免除保证金要求,即使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2(a) 受托人无需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职责,除非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2(a)(1) 信托文书要求提供保证金。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2(a)(2) 尽管信托文书中有免除保证金的规定,但法院认定为保护受益人或对信托拥有权益的其他人的利益,保证金是必要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2(a)(3) 未在信托文书中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个人,经法院指定为受托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2(b) 尽管有(a)款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法院可以免除保证金要求,减少或增加保证金金额,解除担保人责任,或允许以相同或不同担保人的另一份保证金替代。然而,除令人信服的情况外,法院不得免除(a)款第(3)项所述个人的保证金要求。就本条而言,信托的所有成年受益人要求免除(a)款第(3)项所述个人的保证金,被视为构成令人信服的情况。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2(c) 如果要求提供保证金,则应提交或送达,且其金额、担保人和责任应按法院命令执行。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2(d)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规定或法院另有命令,保证金费用应由信托承担。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2(e) 信托公司不得被要求提供保证金,尽管信托文书中有相反规定。

Section § 15603

Explanation
如果受托人提出申请,只要法院记录能证实受托人是正式任命并正在履职的,法院书记员就可以给他们一份证书来证明。

Section § 15604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非营利慈善公司可以作为信托受托人的条件。要获得任命,该公司必须在本州注册成立,其公司章程授权其担任受托人,并且在加州有三年作为免税私人专业财产管理人的历史。需要委托人或现有受托人的同意,以及法院认定该任命符合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的最佳利益。

任命申请可由委托人、非营利组织或现有受托人提交,并且必须包含详细的受托人信息和任命理由。受托人必须满足特定的备案和保证金要求,并可报销与受托人职责相关的费用和报酬。如有必要,受托人可根据既定法律程序被罢免或辞职。在整个过程中,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文件和信义义务行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非营利慈善公司可被任命为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1) 该公司在本州注册成立。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2) 公司章程明确授权该公司接受受托人任命。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3) 在根据本条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该非营利慈善公司已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免缴所得税,并在本州担任私人专业财产管理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4) 委托人或现有受托人同意任命该非营利公司为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无论是在申请中还是在申请提交之前或之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中。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5) 法院认定该信托符合委托人的最佳利益。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6) 法院认定任命该非营利公司为受托人符合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的最佳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b) 根据本条任命非营利公司为受托人的申请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b)(1)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配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b)(2) 该非营利慈善公司。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b)(3) 现有受托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c) 申请书的标题中应包含一名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姓名,该高级职员应为本条目的代表公司行事。如果因任何原因,如此命名的高级职员不再为本条目的担任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公司应向法院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包含 (1) 继任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姓名和 (2) 继任者成为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日期。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d) 申请书应请求为遗产任命一名受托人,应指明拟议受托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委托人或拟议委托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并说明任命受托人的必要原因。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e) 申请书应在申请人所知范围内列出所有有权获得财产管理人申请通知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第 1821 条 (b) 款所规定。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f) 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 1822 条和第 1824 条的规定方式送达。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 法院根据本条任命的受托人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1) 按照第 2320 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方式,为信托财产的利益提交所需保证金。该保证金不得豁免,但法院可酌情允许提交低于第 2320 条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2) 遵守根据第 4 分部第 4 部分第 4 章第 4 条(自第 2340 条起)的注册和提交年度报表要求。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3) 向法院提交信托财产的清单和评估报告,并按照第 4 分部第 4 部分第 7 章(自第 2600 条起)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方式提交信托财产账目。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4) 按照第 4 分部第 4 部分第 8 章(自第 2640 条起)所述的遗产管理人方式,报销费用并获得受托人报酬。但是,根据本条任命的受托人报酬仅限于实际提供的服务。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5) 在法院的所有诉讼中均应由律师代理。允许支付给非营利慈善公司律师的任何费用应仅限于实际提供的服务。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h) 法院根据本条任命的受托人可由法院罢免,或可根据第 4 分部第 4 部分第 9 章(自第 2650 条起)辞职。如果该非营利慈善公司辞职或被法院罢免,委托人可任命另一个人为继任受托人,或根据本条任命另一家非营利慈善公司为受托人。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i) 法院根据本条任命的受托人受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文书约束,并应遵守本法典规定的受托人职责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