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非营利慈善公司可被任命为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1) 该公司在本州注册成立。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2) 公司章程明确授权该公司接受受托人任命。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3) 在根据本条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该非营利慈善公司已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免缴所得税,并在本州担任私人专业财产管理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4) 委托人或现有受托人同意任命该非营利公司为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无论是在申请中还是在申请提交之前或之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中。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5) 法院认定该信托符合委托人的最佳利益。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a)(6) 法院认定任命该非营利公司为受托人符合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的最佳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b) 根据本条任命非营利公司为受托人的申请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b)(1)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配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b)(2) 该非营利慈善公司。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b)(3) 现有受托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c) 申请书的标题中应包含一名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姓名,该高级职员应为本条目的代表公司行事。如果因任何原因,如此命名的高级职员不再为本条目的担任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公司应向法院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包含 (1) 继任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姓名和 (2) 继任者成为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的日期。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d) 申请书应请求为遗产任命一名受托人,应指明拟议受托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委托人或拟议委托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并说明任命受托人的必要原因。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e) 申请书应在申请人所知范围内列出所有有权获得财产管理人申请通知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第 1821 条 (b) 款所规定。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f) 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 1822 条和第 1824 条的规定方式送达。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 法院根据本条任命的受托人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1) 按照第 2320 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方式,为信托财产的利益提交所需保证金。该保证金不得豁免,但法院可酌情允许提交低于第 2320 条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2) 遵守根据第 4 分部第 4 部分第 4 章第 4 条(自第 2340 条起)的注册和提交年度报表要求。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3) 向法院提交信托财产的清单和评估报告,并按照第 4 分部第 4 部分第 7 章(自第 2600 条起)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方式提交信托财产账目。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4) 按照第 4 分部第 4 部分第 8 章(自第 2640 条起)所述的遗产管理人方式,报销费用并获得受托人报酬。但是,根据本条任命的受托人报酬仅限于实际提供的服务。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g)(5) 在法院的所有诉讼中均应由律师代理。允许支付给非营利慈善公司律师的任何费用应仅限于实际提供的服务。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h) 法院根据本条任命的受托人可由法院罢免,或可根据第 4 分部第 4 部分第 9 章(自第 2650 条起)辞职。如果该非营利慈善公司辞职或被法院罢免,委托人可任命另一个人为继任受托人,或根据本条任命另一家非营利慈善公司为受托人。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5604(i) 法院根据本条任命的受托人受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文书约束,并应遵守本法典规定的受托人职责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