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45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是“审慎投资者规则”的一部分,该规则指导受托人如何负责任地管理信托的投资。它的官方名称是《统一审慎投资者法案》。

Section § 160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负责处理和投资信托资产的受托人,必须遵循一项名为“审慎投资者规则”的标准,以确保他们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然而,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的成文条款修改这项规则。如果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只要受托人根据这些条款善意行事,他们将不对任何问题负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的受托人,负有对信托受益人遵守审慎投资者规则的义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6(b) 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文书中的明示条款扩大或限制审慎投资者规则。受托人善意依赖这些明示条款的,不对受益人承担责任。

Section § 16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受托人应如何审慎地管理信托投资。受托人必须考虑信托的目标、条款和需求,并运用合理的谨慎、技能和注意。投资不应单独评估,而应作为整个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来评估,重点关注与信托相符的风险和回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状况、通货膨胀影响、税务后果、投资角色、预期回报、受益人的其他资源以及对流动性的需求。受托人还必须核实相关事实,并且只要符合这些指导原则,就可以选择任何投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a) 受托人应像一个审慎的投资者那样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考虑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以及其他情况。在满足此标准时,受托人应运用合理的谨慎、技能和注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b) 受托人关于个别资产和行动方案的投资和管理决策,不应孤立地评估,而应在整个信托投资组合的背景下,并作为整体投资策略的一部分进行评估,该策略应具有与信托合理匹配的风险和回报目标。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 在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时,适当考虑的情况包括以下各项,但以与信托或其受益人相关的范围为限: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1) 一般经济状况。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2) 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可能产生的影响。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3) 投资决策或策略的预期税务后果。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4) 每项投资或行动方案在整个信托投资组合中所扮演的角色。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5) 来自收入和资本增值的预期总回报。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6) 受托人根据受益人提供的信息所了解的受益人的其他资源。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7) 对流动性、收入规律性以及资本保值或增值的需求。
(8)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c)(8) 资产与信托目的或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特殊价值(如有)。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d) 受托人应作出合理努力,查明与信托资产投资和管理相关的事实。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47(e) 受托人可以投资任何种类的财产或投资类型,或采取任何行动方案或投资策略,只要符合本章的标准。

Section § 16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使信托的投资多样化。但是,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不进行多样化更为明智,受托人可以选择不进行多样化。

在作出和执行投资决策时,受托人有义务使信托投资多样化,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不进行多样化是审慎的。

Section § 16049

Explanation
在担任受托人或获得信托资产后,受托人必须迅速评估这些资产。他们需要决定是保留还是出售这些资产,以确保一切符合信托的目标和规则,以及更广泛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16050

Explanation
受托人在处理与信托资产相关的开支时必须谨慎,确保这些费用是合理且有依据的,并基于信托的目标、策略和具体情况。

Section § 16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的投资决定应该根据他们在做出决定时所掌握的信息和当时的情况来判断,而不是事后诸葛亮地回顾。

对审慎投资者规则的遵守情况,应根据受托人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来确定,而非事后判断。

Section § 16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在合理的情况下,将投资和管理任务委托给他人。受托人必须谨慎选择合格的代理人,明确委托的条款,并定期检查代理人是否妥善履行职责。如果受托人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就不必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代理人必须谨慎行事并遵守协议,而且一旦接受这项任务,就表示他们接受加州法院的监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52(a) 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审慎地委托投资和管理职能。受托人应在以下方面行使审慎: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52(a)(1) 选择代理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52(a)(2) 确立委托的范围和条款,与信托的目的和条款保持一致。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52(a)(3) 定期审查代理人的整体表现以及对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52(b) 在履行受委托职能时,代理人有义务审慎行事以遵守委托条款。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52(c) 除第 16401 条另有规定外,遵守 (a) 款要求的受托人,不对其委托职能的代理人的决定或行为向受益人或信托承担责任。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052(d) 代理人接受受本州法律管辖的信托的受托人委托的信托职能,即表示服从本州法院的管辖。

Section § 16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信托文件中提到“合法投资”或“审慎投资者规则”等特定术语或类似措辞,通常意味着该信托可以进行本章法律允许的任何投资或策略。简而言之,信托可以根据当前审慎决策的标准进行被认为是明智或安全的投资,这包括谨慎管理信托资金,并同时考虑潜在收益和资本的安全性。

信托条款中,除非另有限制或修改,下列术语或类似措辞授权本章允许的任何投资或策略:“法律允许的信托资金投资”、“合法投资”、“授权投资”、“在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运用审慎、酌情和明智之人管理自身事务时所行使的判断和谨慎,不着眼于投机,而着眼于资金的永久性处置,同时考虑可能的收入以及资本的可能安全性”、“审慎人规则”、“审慎受托人规则”、“审慎个人规则”和“审慎投资者规则”。

Section § 16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影响已经存在的信托以及法律生效后设立的信托。然而,对于在法律生效前已经存在的信托,它仅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日期之后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