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职责统一审慎投资者法案
Section § 16045
Section § 16046
本节规定,负责处理和投资信托资产的受托人,必须遵循一项名为“审慎投资者规则”的标准,以确保他们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然而,设立信托的人(即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的成文条款修改这项规则。如果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只要受托人根据这些条款善意行事,他们将不对任何问题负责。
Section § 16047
这项法律规定了受托人应如何审慎地管理信托投资。受托人必须考虑信托的目标、条款和需求,并运用合理的谨慎、技能和注意。投资不应单独评估,而应作为整个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来评估,重点关注与信托相符的风险和回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状况、通货膨胀影响、税务后果、投资角色、预期回报、受益人的其他资源以及对流动性的需求。受托人还必须核实相关事实,并且只要符合这些指导原则,就可以选择任何投资。
Section § 16048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使信托的投资多样化。但是,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不进行多样化更为明智,受托人可以选择不进行多样化。
Section § 16049
Section § 16051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的投资决定应该根据他们在做出决定时所掌握的信息和当时的情况来判断,而不是事后诸葛亮地回顾。
Section § 16052
这项法律允许受托人在合理的情况下,将投资和管理任务委托给他人。受托人必须谨慎选择合格的代理人,明确委托的条款,并定期检查代理人是否妥善履行职责。如果受托人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就不必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代理人必须谨慎行事并遵守协议,而且一旦接受这项任务,就表示他们接受加州法院的监督。
Section § 16053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信托文件中提到“合法投资”或“审慎投资者规则”等特定术语或类似措辞,通常意味着该信托可以进行本章法律允许的任何投资或策略。简而言之,信托可以根据当前审慎决策的标准进行被认为是明智或安全的投资,这包括谨慎管理信托资金,并同时考虑潜在收益和资本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