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00

Explanation

受托人可以做出某些决定并采取行动,而无需法院批准。他们可以使用信托文件本身授予的权力,并且,除非文件另有规定,还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此外,他们可以根据特定的注意标准,做任何管理信托所需的事情。

受托人拥有以下权力,无需获得法院授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00(a) 信托文书授予的权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00(b)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限制,否则拥有法规授予的权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200(c)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限制,否则拥有为信托目的而根据第16040条或第16047条规定的注意标准执行受托人应执行的任何行为的权力。

Section § 16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即使信托文件中写明了对受托人行为的限制,法院仍然可以更改或解除这些限制。

Section § 16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仅仅因为受托人被赋予某些权力,并不自动意味着他们必须使用这些权力。使用这些权力由受托人决定,但当他们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遵守其信义义务,这意味着必须为了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Section § 16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份文件引用了旧法律中关于受托人的旧权力,那么这些引用现在应被理解为指代现行法律,特别是从第16220条开始的规定。旧法律中受托人的权力仍然有效,并且如果以前不需要法院批准,受托人现在也不需要法院批准来使用这些权力。

包含前第1120.2条(经1986年法规第820章废止)所规定权力的文书,应被视为指代第2条(自第16220条开始)所规定的权力。为此目的,受托人根据前第1120.2条享有的权力不受减损,且受托人无需获得法院批准即可行使根据旧法无需法院批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