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受托人就其计划采取或决定不采取的拟议行动通知利害关系方,这些行动与特定章节下的某些管理职责相关。此通知不影响利害关系方在不同意受托人行动或决定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利或救济。

受制于第16501条 (d) 款,受托人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就受第2章(自第16200条起)或第3章(自第16320条起)管辖的事项发出拟议行动通知。为本章之目的,拟议行动包括一项行动方案或不采取行动的决定。本章不排除利害关系方依照本部分其他规定,就受托人将要采取或不采取的行动,申请或主张其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Section § 165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受托人决定就信托的拟议行动通知受益人的要求。受托人必须通知目前正在获得收益的受益人,或者如果信托立即终止将获得分配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书面明确同意该行动,则无需通知。如果受益人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则无需通知。

然而,受托人不能将通知用于某些行动,例如批准受托人或律师的报酬、结算账目、解除受托人职务,或者受托人或受托人律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例如购买信托财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a) 选择根据本章规定发出通知的受托人,应当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向以下各项送达拟议行动的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a)(1) 正在或有权根据信托获得收益的受益人,包括有权根据受托人酌情决定获得收益的受益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a)(2) 如果信托在发出通知时终止,将获得本金分配的受益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b) 无需向书面同意拟议行动的人发出拟议行动通知。该同意可在拟议行动采取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签署。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c) 受托人无需向受托人已知但经合理尽职调查后无法找到的受益人,或受托人未知的受益人提供拟议行动通知的副本。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受托人不得在以下任何行动中使用拟议行动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1) 批准受托人的报酬。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2) 批准受托人律师的报酬。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3) 账目结算。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4) 解除受托人职务。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5) 将信托财产出售给受托人或受托人的律师。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6) 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或受托人律师的财产进行交换。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7) 授予受托人或受托人律师购买信托财产的选择权。
(8)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8) 批准、支付或和解受托人或受托人律师对信托提出的索赔。
(9)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9) 和解或解决信托对受托人或信托律师提出的索赔、诉讼或程序。
(10)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1(d)(10) 延长、续期或修改受托人或受托人律师对信托所负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

Section § 16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拟议行动通知包含特定信息:受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一个联系人的电话和电子邮件以获取更多信息;对行动的描述和解释;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至少45天);以及行动可以发生或生效的日期。

拟议行动通知应声明其系根据本条规定发出,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2(a) 受托人的姓名/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2(b) 可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的人员的姓名/名称、电话号码和电子地址。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2(c) 对拟议采取行动的描述以及对该行动理由的解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2(d) 对拟议行动提出异议的时限,该时限应自拟议行动通知交付或收到之日起至少45天。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2(e) 拟议行动可以采取或生效的日期。

Section § 16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受益人对受托人拟议行动提出异议的程序。如果受益人想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异议发送到通知中指定的地址给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没有收到任何异议,他们对与该提案相关的行动不承担责任。但是,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成年人,除非通知已送达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如果收到异议,受托人或提出异议的受益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决定该行动是应继续、调整还是停止。提出异议的人必须说明为什么不应采取该行动。如果受托人选择不继续该行动,他们必须通知受益人并解释该决定。受益人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采取该行动,但他们需要证明该行动应该发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3(a) 受益人可以通过根据第1215条递交书面异议,在拟议行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将异议递交给拟议行动通知中注明的受托人地址,从而对拟议行动提出异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3(b) 如果受托人未能在适用期限内收到受益人对拟议行动的书面异议,并且本条的其他要求得到满足,则受托人不对受益人就本部分管辖的事项所采取的行动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有权收到通知的受益人根据本条提出异议,受托人不对任何现有或未来的受益人就拟议行动承担责任。本款不适用于在收到拟议行动通知时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除非该通知已送达该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3(c) 如果受托人在适用期限内收到书面异议,受托人或受益人均可向法院申请,要求按原计划、经修改或拒绝执行拟议行动。在诉讼中,对拟议行动提出异议的受益人有责任证明受托人的拟议行动不应被采取。未提出异议的受益人,在诉讼中不被禁止反对拟议行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503(d) 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拟议行动,受托人应将不采取该行动的决定及其理由通知受益人,并且受托人决定不执行拟议行动本身不会对任何现有或未来的受益人产生责任。受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采取该行动,并有责任证明该行动应被采取。

Section § 16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受托人在做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之前,没有义务遵循特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