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管理受托人拟议行动通知
Section § 16500
本法律允许受托人就其计划采取或决定不采取的拟议行动通知利害关系方,这些行动与特定章节下的某些管理职责相关。此通知不影响利害关系方在不同意受托人行动或决定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利或救济。
Section § 16501
本节概述了受托人决定就信托的拟议行动通知受益人的要求。受托人必须通知目前正在获得收益的受益人,或者如果信托立即终止将获得分配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书面明确同意该行动,则无需通知。如果受益人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则无需通知。
然而,受托人不能将通知用于某些行动,例如批准受托人或律师的报酬、结算账目、解除受托人职务,或者受托人或受托人律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例如购买信托财产。
Section § 16502
本法律要求拟议行动通知包含特定信息:受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一个联系人的电话和电子邮件以获取更多信息;对行动的描述和解释;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至少45天);以及行动可以发生或生效的日期。
Section § 1650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受益人对受托人拟议行动提出异议的程序。如果受益人想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异议发送到通知中指定的地址给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没有收到任何异议,他们对与该提案相关的行动不承担责任。但是,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成年人,除非通知已送达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如果收到异议,受托人或提出异议的受益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决定该行动是应继续、调整还是停止。提出异议的人必须说明为什么不应采取该行动。如果受托人选择不继续该行动,他们必须通知受益人并解释该决定。受益人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采取该行动,但他们需要证明该行动应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