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6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受益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提出索赔的时限。如果受益人收到一份书面账目或报告,其中明确显示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则他们在收到报告后有三年时间提出索赔。如果报告未明确显示违约行为或未收到报告,则他们在发现或理应发现问题之日起有三年时间。

本法解释了如何视为收到报告:能够理解报告的成年人必须亲自收到;不能理解报告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收到;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父母收到,除非存在利益冲突。该报告不必遵循其他条款的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0(a) 除非某项索赔此前已通过裁决、同意、时效限制或其他方式被阻止: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0(a)(1) 如果受益人已收到书面的中期或最终账目,或其他书面报告,且该账目或报告充分披露了针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索赔的存在,则该索赔对该受益人而言即被阻止,除非在收到该账目或报告后三年内启动主张该索赔的程序。如果账目或报告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使受益人知晓该索赔或理应已调查该索赔的存在,则视为充分披露了索赔的存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0(a)(2) 如果书面的中期或最终账目或其他书面报告未充分披露针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索赔的存在,或者如果受益人未收到任何书面账目或报告,则该索赔对该受益人而言即被阻止,除非在受益人发现或理应发现索赔标的后三年内启动主张该索赔的程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0(b) 就 (a) 款而言,受益人被视为已收到账目或报告,具体如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0(b)(1) 对于合理能够理解账目或报告的成年人,如果由该成年人亲自收到。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0(b)(2) 对于不合理能够理解账目或报告的成年人,如果由该人的法定代表人收到,包括诉讼监护人或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0(b)(3) 对于未成年人,如果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收到;或者,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如果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收到,但前提是该父母没有利益冲突。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0(c) 本节项下的书面账目或报告可以但不必满足第 16061 或 16063 节或任何其他条款的要求。

Section § 16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中的条款免除违反信托的责任。通常,如果信托条款允许,受托人可以免责,除非违反行为是故意的、极其疏忽的,或是为了个人利益。如果受益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至少 180 天)对信托报告提出异议,他们之后就不能再就已披露的事项向受托人提出索赔。受托人必须向受益人提供明确的通知,详细说明他们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不提出异议的后果。如果受益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受托人仍需对这些异议承担责任。其他受益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加入异议。本法规规定了处理异议的程序,并概述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后果。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a) 除 (b)、(c) 或 (d) 款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可依据信托文书中的条款免除违反信托的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b) 信托文书中的条款不能有效免除受托人以下责任:(1) 对于故意、严重过失、恶意或对受益人利益漠不关心而造成的违反信托行为,或 (2) 对于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获得的任何利润。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c) 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信托文书中的条款规定,如果受益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中期或最终账目或其他书面报告中的某项提出异议,则受托人可免除责任,该条款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有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c)(1) 账目或报告中列明了该项。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c)(2) 信托文书为受益人提出异议规定的期限不少于 180 天,或受托人选择遵循 (d) 款规定的程序。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c)(3) 以 12 磅粗体字书面通知受益人,随附账目或报告,采用以下形式:
自您收到本账目或报告之日起,您有 [插入“180 天”或信托文书规定的期限,以较长者为准] 时间对本账目或报告中列明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您提出的任何异议必须是书面的;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受托人;并且必须明确说明您的异议。您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书面异议,将永久阻止您日后向受托人提出该异议。如果您确实向受托人提出了异议,则《遗嘱认证法典》第 16460 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将适用于基于您的异议提出的索赔,并自您收到本账目或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d) 信托文书中的条款规定对账目或报告中的某项提出异议的期限少于 180 天的,该条款在免除受托人责任方面无效。设立信托的文书规定了无效期限的受托人,可以通过遵守 (c) 款的要求,选择受 (c) 款规定的管辖,但通知表格中应将无效期限替换为“180 天”。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e) 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受益人未能在指定的有效期限内对符合 (c) 款要求的账目或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被禁止就账目或报告中充分披露的任何事项向受托人提出任何索赔。如果某项的披露符合第 16460 条 (a) 款 (1) 项的要求,则该项被视为已充分披露。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f) 除第 16460 条 (a)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受益人在指定的有效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了书面异议,则受托人不得免除基于该异议的任何索赔责任。如果受益人在指定的有效期限内对符合 (c) 款要求的账目或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且该异议涉及影响信托任何其他受益人的事项,任何受影响的受益人可在指定的有效期限内或在异议解决期间随时加入异议,以较晚者为准。本条无意为账目和报告的诉讼设立受益人类别,也无意规定一名受益人的行为是为了所有受益人的利益。本条不为任何受托人设定通知受益人异议或异议解决情况的义务。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g) 只要受益人在指定的有效期限内对符合 (c) 款要求的账目或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补充书面异议可以与原异议以相同方式提交,不迟于收到账目或报告后 180 天,或不迟于信托文书规定的期限,以较长者为准。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h) 遵守 (c) 款规定,可免除对于该通知所涉及的账目或报告遵守第 16063 条 (a) 款 (6) 项的规定。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i) 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已发出适当通知且受益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受托人不对账目或报告中任何事项充分披露的任何其他索赔承担责任。
(j)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j)
(c)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1(j)(c) 至 (i) 款(含)适用于在增加这些款项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所有账目和报告。

Section § 1646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可撤销信托的受托人,当您遵循可以更改或取消信托的人的书面指示时,您无需对您所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即使该人将指示您的权力委托给他人,这项保护也适用。 此外,即使信托只能部分更改,就信托财产中受影响的部分而言,本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16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常规定,如果信托的受益人同意受托人的行为或不作为,他们之后就不能以违反信托为由追究受托人的责任。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受益人无能力做出此类决定,没有完全理解他们的权利或所有相关事实,或者被受托人误导或施压,他们仍然可以追究受托人的责任。此外,如果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并且受益人同意了一项不公平的交易,他们仍然可以提出违反信托的索赔。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3(a) 除非(b)和(c)款另有规定,如果受益人在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之前或发生之时已同意该作为或不作为,则受益人不得就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以违反信托为由追究受托人的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3(b) 受益人的同意不排除受益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就违反信托追究受托人责任的权利: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3(b)(1) 受益人在同意时或在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3(b)(2) 受益人在给予同意时不知道其权利以及(A)受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且(B)受托人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受益人知道的重大事实。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3(b)(3) 受益人的同意是由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诱导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3(c) 如果受托人在交易中拥有与受益人利益相反的利益,则受益人的同意不排除受益人在(b)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就违反信托追究受托人责任的权利,或者受益人同意的交易对受益人而言不公平和不合理。

Section § 16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即从信托中获得利益的人)同意免除或解除受托人(即管理信托的人)的责任,那么受益人就不能追究受托人的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如果受益人在签订协议时没有行为能力(无法做出决定),或者受益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或受托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或者受托人行为不当,或者与受托人的交易不公平、不合理,那么该协议将无法保护受托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受益人通过其免除或合同,可有效解除受托人对受益人就违反信托行为的责任,从而不得追究受托人的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4(b)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免除或合同均不能有效解除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而承担的责任: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4(b)(1) 受益人在作出免除或签订合同时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4(b)(2) 受益人不知道其权利以及重要事实,即 (A) 受托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且 (B) 受托人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受益人知道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4(b)(3) 受益人的免除或合同是受托人通过不当行为诱导而作出的。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4(b)(4) 该交易涉及与受托人的不公平且不合理的交易。

Section § 16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受托人做错事(违反信托)时会发生什么。受益人(从信托中获益的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该行为。如果受益人决定接受该交易,他们之后就不能再拒绝它,也不能因此指责受托人造成任何后续损失。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受益人在接受交易时,存在以下情况,他们仍然可以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受益人法律上无能力做决定;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或受托人本应告知的重要细节;受到受托人不良行为的影响;或者交易本身不公平。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进行了一项受益人可以选择拒绝或确认的交易,且受益人确认了该交易,则受益人此后不得拒绝该交易,也不得要求受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该交易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5(b) 受益人确认一项交易,并不排除受益人要求受托人对违反信托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在确认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5(b)(1) 受益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5(b)(2) 受益人不知道其权利以及以下重要事实:(A)受托人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以及(B)受托人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受益人知道的。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5(b)(3) 该确认是受受托人不当行为诱导的。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465(b)(4) 该交易涉及与受托人达成的协议不公平且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