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限制和免责
Section § 16460
本法规定了受益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提出索赔的时限。如果受益人收到一份书面账目或报告,其中明确显示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则他们在收到报告后有三年时间提出索赔。如果报告未明确显示违约行为或未收到报告,则他们在发现或理应发现问题之日起有三年时间。
本法解释了如何视为收到报告:能够理解报告的成年人必须亲自收到;不能理解报告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收到;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父母收到,除非存在利益冲突。该报告不必遵循其他条款的规定。
Section § 16461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条件下,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中的条款免除违反信托的责任。通常,如果信托条款允许,受托人可以免责,除非违反行为是故意的、极其疏忽的,或是为了个人利益。如果受益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至少 180 天)对信托报告提出异议,他们之后就不能再就已披露的事项向受托人提出索赔。受托人必须向受益人提供明确的通知,详细说明他们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不提出异议的后果。如果受益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受托人仍需对这些异议承担责任。其他受益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加入异议。本法规规定了处理异议的程序,并概述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后果。
Section § 16462
Section § 16463
这项法律通常规定,如果信托的受益人同意受托人的行为或不作为,他们之后就不能以违反信托为由追究受托人的责任。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受益人无能力做出此类决定,没有完全理解他们的权利或所有相关事实,或者被受托人误导或施压,他们仍然可以追究受托人的责任。此外,如果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并且受益人同意了一项不公平的交易,他们仍然可以提出违反信托的索赔。
Section § 16464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即从信托中获得利益的人)同意免除或解除受托人(即管理信托的人)的责任,那么受益人就不能追究受托人的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如果受益人在签订协议时没有行为能力(无法做出决定),或者受益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或受托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或者受托人行为不当,或者与受托人的交易不公平、不合理,那么该协议将无法保护受托人。
Section § 164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受托人做错事(违反信托)时会发生什么。受益人(从信托中获益的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该行为。如果受益人决定接受该交易,他们之后就不能再拒绝它,也不能因此指责受托人造成任何后续损失。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受益人在接受交易时,存在以下情况,他们仍然可以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受益人法律上无能力做决定;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或受托人本应告知的重要细节;受到受托人不良行为的影响;或者交易本身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