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加利福尼亚统一指令信托法案》定义并规范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指令信托。它解释说,当受托人以外的某人被授予对信托管理某些方面的权力时,就产生了指令信托,这种权力被称为指令权。拥有这项权力的人被称为信托指令人,而受托人则被称为指令受托人。指令受托人必须合理地遵守信托指令人的决定,并且只对其自身的违反信托义务行为负责,除非他们有故意不当行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0(a) 本章应被称为加利福尼亚统一指令信托法案,并可引用为该法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0(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0(b)(1) 本章管辖一种通常被称为指令信托的安排。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0(b)(2) 在指令信托中,信托条款授予受托人以外的某人对信托管理某些方面的权力。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0(b)(3) 根据本章,该权力被称为指令权,持有该权力的人被称为信托指令人,受该权力约束的受托人被称为指令受托人,且该信托为指令信托。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0(b)(4) 指令受托人须采取合理行动,以遵守信托指令人行使或不行使指令权。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0(b)(5) 除故意不当行为外,指令受托人仅对其自身在执行指令时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信托指令人在行使或不行使指令权时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负责。

Section § 166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信托相关的关键术语。“违反信托”是指信托管理人或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或州法律规定的职责。“受指示信托”是指信托条款赋予某人指示权的信托,而“受指示受托人”是指受他人指示权约束的受托人。“指示权”允许某人在不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对信托行使某些控制权,但排除其他地方提及的特定权力。“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或向信托投入财产的任何人。“信托条款”是指委托人意图的表达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受托人或信托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所做的修改。最后,“信托管理人”是指拥有指示权但并非受托人的人,无论其是否为信托的受益人或委托人。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a) “违反信托”包括信托管理人或受托人违反信托条款、本章或本州除本章以外与信托相关的法律对其施加的义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b) “受指示信托”指信托条款授予指示权的信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c) “受指示受托人”指受信托管理人的指示权约束的受托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d) “指示权”指信托条款授予某人对信托的权力,该权力在该人未担任受托人期间可行使。指示权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或分配以及信托管理其他事项的权力。该术语不包括第16606条(a)款所述的权力。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e) “委托人”指设立信托或向信托捐赠财产的人,包括遗嘱人。如果一人以上设立信托或向信托捐赠财产,则每个人均为归因于其捐赠的信托财产部分的委托人,除非另一个人有权撤销或提取该部分。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f) “信托条款”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f)(1) 委托人关于信托规定的意图,如在信托文书中表达或经司法程序采纳的其他证据所确立。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f)(2) 由受托人或信托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确定或修改的信托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行使委任权,法院命令,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5404条进行的修改。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2(g) “信托管理人”指信托条款授予指示权的人,该权力在该人未担任受托人期间可行使。无论信托条款是否将该人称为信托管理人,也无论该人是否为信托的受益人或委托人,该人均为信托管理人。

Section § 16604

Explanation

本章规定了主要管理地在本州的信托的适用规则。对于在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信托,本章的规定仅适用于该日期或之后发生的决定或行动。如果信托的主要管理地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迁至加州,则本章的规定仅适用于迁址日期或之后发生的决定或行动。

对于受指示信托,如果信托条款指定了主要管理地,并且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款是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这些条件包括受托人或信托董事的主要营业地或居住地在该指定司法管辖区,或者全部或部分管理活动在该指定司法管辖区进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4(a) 本章适用于主要管理地在本州的信托,无论其何时设立,但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4(a)(1) 如果信托设立于2024年1月1日之前,本章仅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发生的决定或行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4(a)(2) 如果信托的主要管理地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变更为本州,本章仅适用于在该变更日期或之后发生的决定或行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4(b) 在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在受指示信托中与指定司法管辖区建立充分联系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信托条款中指定信托主要管理地的内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4(b)(1) 受托人的主要营业地位于指定司法管辖区,或受托人是该指定司法管辖区的居民。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4(b)(2) 信托董事的主要营业地位于指定司法管辖区,或信托董事是该指定司法管辖区的居民。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4(b)(3) 全部或部分管理活动在该指定司法管辖区进行。

Section § 1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任命公共管理人、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管理人来管理或指导信托,你必须首先获得他们的同意。未经他们同意,不能要求他们担任这些职务。

Section § 166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信托相关的某些权力不适用本章规则的情况。也就是说,本章不包括诸如指定某人对信托做出决定的权力,或者信托设立人(委托人)可以撤销信托的情况。如果受益人的选择影响到他们自己从信托中获得的利益,这也属于豁免范围。信托中为了设立人的税务目标而以非受托人身份持有的权力也不包括在内。此外,如果信托赋予某人决定谁获得信托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权力,并且该人在行使权力时并非受托人,这被视为委任权,而非指示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a)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a)(1) 委任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a)(2) 委任或罢免受托人或信托董事的权力。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a)(3) 委托人对信托的权力,以委托人有权撤销信托为限。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a)(4) 受益人对信托的权力,以该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影响受益人的受益权益为限。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a)(5) 对信托的权力,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a)(5)(A) 信托条款规定该权力以非受托人身份持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a)(5)(B) 为实现委托人根据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及其颁布的法规所规定的税务目标,该权力必须以非受托人身份持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6(b) 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授予某人指定信托财产所有权权益或信托财产委任权接收人的权力,且该权力在该人未担任受托人期间可行使的,为委任权而非指示权。

Section § 16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信托可以允许“信托董事”对信托条款拥有指示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就信托做出某些决定。如果信托没有另行规定,信托董事还可以行使管理这项权力所需的其他权力。如果有多个信托董事拥有共同权力,他们必须共同协作并以多数决定方式做出决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8(a) 在不违反第16610条规定的前提下,信托条款可以授予信托董事指示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8(b) 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信托董事可以行使根据(a)款授予信托董事的指示权的行使或不行使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权力。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08(c) 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拥有共同权力的信托董事应当通过多数决定行事。

Section § 166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信托管理人管理某些信托权力时必须遵守与受托人相同的规则。具体而言,如果信托涉及医疗补助偿还条款或包含慈善权益,信托管理人的行为将遵循适用于受托人的相同标准。这包括向总检察长通知任何慈善权益的要求。

信托管理人与处于类似职位和类似情况下的受托人受相同规则约束,在行使或不行使指示权或根据第16608条(b)款的进一步权力时,关于以下任一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0(a) 信托条款中为遵守《社会保障法》第1917条(42 U.S.C. Section 1396p(d)(4)(A))中的医疗补助法偿还要求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所必需的偿还条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0(b) 信托中的慈善权益,包括向总检察长发出的关于该权益的通知。

Section § 16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信托管理人的职责和潜在责任,信托管理人是受指定指导信托相关特定行动的人。如果他们拥有特定权力,例如指导投资,他们通常需要遵守与受托人相同的谨慎标准。信托条款可以改变这些职责或责任,但如果这些职责与他们在专业能力范围内履行的医疗保健职责相关,则不会影响标准义务。此外,信托可以增加信托管理人的职责或责任,使其超出本法律的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2(a) 受限于 (b) 款,关于根据第 16608 条 (b) 款的指示权或进一步权力,以下两项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2(a)(1) 信托管理人在行使或不行使该权力时,如果该权力由其单独持有,则具有与处于类似地位和类似情况下的唯一受托人相同的信义义务和责任;或者,如果该权力与受托人或另一信托管理人共同持有,则具有与处于类似地位和类似情况下的共同受托人相同的信义义务和责任。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2(a)(2) 信托条款可以改变信托管理人的义务或责任,其程度与信托条款可以改变处于类似地位和类似情况下的受托人的义务或责任的程度相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2(b) 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如果信托管理人根据本章以外的法律获得许可、认证或以其他方式授权或允许,在其业务或职业实践的正常过程中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则在信托管理人以该身份行事的范围内,信托管理人根据本章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2(c) 信托条款可以对信托管理人施加义务或责任,除了本条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之外。

Section § 166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指示受托人在遵循信托管理人的指令或决定时的职责和限制。指示受托人通常必须遵循信托管理人的指示,除非这样做会涉及故意不当行为。如果违反信托义务是由于故意不当行为、不当取得,或者信托管理人在免除责任时不知道有关违约的重要事实,则免除违反信托义务的责任无效。如果受托人对自己的职责有疑问,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导。信托条款可以对指示受托人施加本节规定之外的额外职责。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4(a) Subject to subdivision (b), a directed trustee shall take reasonable action to comply with a trust director’s exercise or nonexercise of a power of direction or further power under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6608, and the trustee is not liable for the action.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4(b) A directed trustee shall not comply with a trust director’s exercise or nonexercise of a power of direction or further power under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6608 to the extent that, by complying, the trustee would engage in willful misconduct.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4(c) An exercise of a power of direction under which a trust director may release a trustee or another trust director from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rust is not effective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is true: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4(c)(1) The breach involved the trustee’s or other trust director’s willful misconduct.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4(c)(2) The release was induced by improper conduct of the trustee or other trust director in procuring the release.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4(c)(3) At the time of the release, the trust director did not know the material facts relating to the breach.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4(d) A directed trustee that has reasonable doubt about their duty under this section may petition the court for instructions.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4(e) The terms of a trust may impose a duty or liability on a directed trustee in addition to the duties and liabilities under this section.

Section § 16616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受托人与信托董事之间的信息交换。受托人与信托董事必须共享与其各自角色和职责相关的信息。如果受托人或信托董事依赖对方提供的信息,且这种依赖导致违反信托,他们将不对该违反行为负责,除非他们故意实施不当行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6(a) 受第16618条约束,受托人应向信托董事提供信息,只要该信息与受托人的权力或职责以及信托董事的权力或职责均合理相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6(b) 受第16618条约束,信托董事应向受托人或另一信托董事提供信息,只要该信息与信托董事的权力或职责以及受托人或另一信托董事的权力或职责均合理相关。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6(c) 受托人依据信托董事提供的信息行事,只要违反信托是由于该依赖所致,则不对该违反信托承担责任,除非受托人在此类行为中存在故意不当行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6(d) 信托董事依据受托人或另一信托董事提供的信息行事,只要违反信托是由于该依赖所致,则不对该违反信托承担责任,除非信托董事在此类行为中存在故意不当行为。

Section § 16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信托文件另有明确说明,受托人或信托管理人之间没有互相监督或提供建议的义务。具体来说,如果信托管理人做出的决定与受托人可能采取的不同,受托人没有义务去监督信托管理人或提供建议。同样,如果受托人行事方式与信托管理人不同,信托管理人也没有义务去监督受托人或向其他人提供建议。即使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自愿进行监督或提供建议,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承担了原本不属于他们的额外义务。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a)(1) 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受托人没有义务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a)(1)(A) 监督信托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a)(1)(B) 就受托人可能与信托管理人采取不同行动的情况,向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或信托管理人告知或提供建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a)(2) 通过采取第 (1) 款所述的行动,受托人并不承担第 (1) 款排除的义务。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b)(1) 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信托管理人没有义务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b)(1)(A) 监督受托人或另一位信托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b)(1)(B) 就信托管理人可能与受托人或另一位信托管理人采取不同行动的情况,向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或另一位信托管理人告知或提供建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18(b)(2) 通过采取第 (1) 款所述的行动,信托管理人并不承担第 (1) 款排除的义务。

Section § 16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信托中,信托条款可以允许一个受托人(共同受托人)不对另一个受托人行使或不行使其权力所做的事情负责。这种免责与指令信托中受指令受托人的情况类似,即他们不对信托董事的决定承担责任。

信托条款可以免除共同受托人对另一共同受托人行使或不行使其权力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其程度与在指令信托中,受指令受托人根据第16614、16616和16618条规定,被免除对信托董事的指令权力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程度相同。

Section § 166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起诉信托董事管理不善信托,他们必须在与因同样原因起诉受托人相同的时限内提起诉讼。此外,如果提交了报告或账目,它对针对信托董事的诉讼时间线的影响,与对针对受托人的影响相同。

Section § 16624

Explanation
如果信托董事被指控违反其职责,他们可以使用与类似案件中的受托人可以使用的相同论据或抗辩来为自己辩护。

Section § 16626

Explanation

如果你同意担任加州信托的信托董事,你就同意让加州法院处理任何与你作为信托董事的权力或责任有关的问题。但是,除了这项协议之外,这项法律也允许通过其他方式将信托董事告上法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26(a) 接受作为属于本章管辖的信托的信托董事的任命,即表示该信托董事服从本州法院对其权力或职责相关的任何事项的属人管辖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6626(b) 本条不排除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对信托董事的管辖权。

Section § 16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信托明确另有规定,信托董事与受托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并受相同的规则约束。这些规则涵盖接受职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履行职责、获得合理报酬、辞职或被罢免,以及通过继任人填补任何空缺。

Section § 16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确保不同州的类似法律相互协调或保持一致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于本章所涵盖的主题。

Section § 16632

Explanation
加州遗嘱认证法典的这一部分修改了联邦电子签名法,但并未改变某些例外规定。它特别强调,对于联邦法律仍涵盖的特定情况,纸质通知的重要性依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