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设立、效力、变更与终止自愿与非自愿转让的限制
Section § 15300
Section § 15301
本节解释了信托受益人对本金的权益如何不能被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除非本金实际支付给了受益人。如果信托规定受益人的权益受到保护,那么在资金支付出去之前,债权人不能对其提出主张。
然而,如果这笔钱本应支付给受益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使用这笔特定款项来偿还债务。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应使用全部或部分款项来清偿金钱判决。
Section § 15302
Section § 15303
本法律解释了受托人如何在自由裁量信托中处理向受益人的支付。如果信托赋予受托人决定受益人获得多少资金的自由裁量权,则债权人不能强迫受托人向受益人或其债权人支付款项。但是,如果受托人在明知债权人正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债务的情况下,仍向受益人支付款项,并且此举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则受托人需承担责任。此规定不适用于某些法律条款下受保护的权益。此外,无论信托是否规定了受托人应如何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此规则都适用。受益人仍可根据信托允许的范围强制要求支付。
Section § 15304
这项加州遗嘱认证法解释了当一个人设立信托并同时是其受益人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信托包含规定,说明设立人的权益不能转让,那么这些规定对设立人的债权人或购买其份额的任何人无效;但信托本身仍然有效。
该法还规定,如果信托旨在支付设立人的教育或供养费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获得受托人可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具体取决于设立人对信托的出资额。
最后,如果信托允许受托人支付设立人的税款,这并不会使设立人成为受益人,从而让债权人可以获取信托资金。
Section § 1530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命令受托人使用信托款项来履行抚养判决,例如配偶赡养费或子女抚养费。无论信托受益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款项,只要法院认为公平合理,都可以这样做。法院可以要求受托人从信托的收入或本金中支付这些款项,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即使信托文件另有规定,这项规则也适用。
Section § 15305.5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法院如何处理赔偿判决,即因重罪定罪而要求支付款项的判决。如果某人是信托的受益人,法院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要求受托人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来支付赔偿。无论受益人是否有权要求信托支付这些款项,这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受托人可能会被命令使用信托当前或未来的款项来支付赔偿。即使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本规则也适用。
Section § 15306
本节阐述了在州政府向受益人、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提供公共支持后,信托资产如何用于偿还州政府的开支。如果受益人有偿还责任,法院可以命令受托人(管理信托的人)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来偿还债务。无论受益人是否有权要求信托支付款项,这都可能发生。
然而,如果信托是为有严重残疾的人设立的,并且不旨在偿还债务,则此规定不适用。但如果该信托导致他们失去获得公共援助的资格,那么该规定将适用,信托资产可能被用于偿还州政府。
Section § 15306.5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如何指示受托人使用受益人的信托付款来清偿法院判决的债务。通常,这不能超过受益人将收到的付款的 25%,并且受益人或其扶养人的基本扶养付款受到保护。此外,如果存在扶养判决(例如子女抚养费),它将优先于其他债务。即使受托人有权决定如何分配信托资金,这项法律也不会限制该权力。此外,受托人没有责任反对旨在清偿判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