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设立、效力、变更与终止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Section § 154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信托没有明确说明它不能被更改,那么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可以更改或取消它。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情况:设立信托的人在信托设立时居住在加州;信托是在加州签署的;或者信托文件规定加州法律适用于该信托。
Section § 15401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可撤销信托如何可以被全部或部分撤销。它规定,你可以通过遵循信托文件本身中列出的步骤来撤销信托,或者通过由设立信托的人或拥有撤销权的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来撤销,前提是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唯一的撤销方式。
对于由多人设立的信托,除非另有说明,每个人都可以撤销自己贡献的部分。此外,一个人可以授予其他人,例如配偶,撤销其信托部分的权力。
持有授权书的律师不能修改或撤销信托,除非信托文件明确允许。此外,还有其他合法的修改或终止信托的方式,不受本法律的限制。最后,1987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信托遵循旧规定,而不是本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1540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不可撤销信托的受益人如何寻求法院批准来更改或终止信托。如果所有受益人都同意,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修改或终止信托。但是,如果终止信托会破坏其一项关键目的,法院只有在认为进行更改更为重要时才会批准。此外,如果信托限制了受益人转让其权益的权利,那么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终止信托。当信托模糊地指定受益人,例如“继承人”时,法院可以决定哪些受益人需要同意任何更改。
Section § 154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信托如何被更改或终止。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书面同意,他们可以修改或终止信托,而无需法院介入。但是,如果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不同意,其他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或部分终止信托,前提是那些不同意的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显著损害,并且委托人也同意。此外,如果信托将受益人列为一群继承人或近亲,法院可能只需要那些可能受益的人的同意即可进行更改。
Section § 15405
这项法律允许诉讼监护人代表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例如未成年人或身份不明者)作出法律同意。这可以在与修改或终止信托相关的法庭诉讼中进行。诉讼监护人在作出此决定时,可以考虑该变更如何使整个家庭受益。
Section § 15407
信托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结束:其期限届满、目标已达成、目标变得不合法、目标无法实现,或者信托被撤销。
即使信托结束后,受托人仍需处理与信托终止相关的最终事务。
Section § 15408
如果受托人或受益人发现管理信托的成本相对于其价值来说太高,他们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法院可以终止信托、修改其条款,或者任命一个新的受托人,以便更好地实现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的价值在10万美元或以下,受托人有权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终止信托。即使信托有规定禁止受益人出售其权益,这项法律仍然适用。
Section § 15409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时修改或终止信托,这些情况会导致信托的原始目的无法实现或受到严重阻碍。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提出此项请求。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指示受托人采取信托未允许的行动以实现其目的。
法院还会考虑信托中关于不得转让受益人权益的任何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会阻止法院决定修改或终止信托。
Section § 15410
本法律解释了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如何处理。如果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撤销了信托,信托财产将首先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其次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如果这些都不明确,则归还给委托人或其遗产。
如果由除委托人以外的、拥有撤销权的人终止信托,财产将首先按照信托文件的指示分配,其次按照该人的指示分配;如果需要,则归还给该人或其遗产。
如果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同意终止信托,财产将按照他们共同的协议分配。在其他情况下,财产将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法院的指示处理,旨在尽可能遵循委托人的意图。
受托人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终止信托,并根据特定标准分配财产。如果缺少分配指示,且委托人的意图未在信托文件中充分表达,受托人可以根据公平价值计算,将财产分配给在世受益人。
Section § 15411
Section § 15412
Section § 15413
这项法律规定,信托中任何声称信托不能被终止的条款,如果其试图持续的时间超过反永久存续规则所允许的期限,则该条款是无效的。实际上,信托的存续时间是有限制的,信托不能凌驾于此限制之上。
Section § 15414
本节解释了如果信托存续时间超过通常的法律期限,如何才能终止信托。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首先,如果大多数受益人同意并向法院提出申请,信托可以被终止。其次,总检察长或任何受信托影响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信托,前提是法院同意终止信托符合公共利益或大多数受影响个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