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高等法院在信托方面的权限。法院对信托内部运作相关的事项(即其内部事务)拥有专属权限。此外,法院还对其他一些问题拥有共同权限,例如决定信托是否存在、处理与信托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涉及受托人与第三方的其他案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0(a) 根据本部分对信托拥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对涉及信托内部事务的诉讼程序拥有专属管辖权。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0(b) 根据本部分对信托拥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对以下事项拥有共同管辖权: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0(b)(1) 确定信托是否存在之诉讼和程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0(b)(2) 由信托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起或针对其提起的诉讼和程序。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0(b)(3) 涉及受托人与第三方的其他诉讼和程序。

Section § 17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本特定法律规定启动的案件中,法院具有与高等法院相同的权限。它可以像高等法院一样处理各种类型的事务。

根据本编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法院为普通管辖权法院,并拥有高等法院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7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信托的主要管理地。首先,它指的是受托人或其代表通常日常管理信托的地方。如果该地点不明确,法律提供了备用方法:如果只有一个受托人,主要地点就是他们的住所或办公地点。如果有多个受托人,他们需要就其中一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作为主要地点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任何共同受托人的地点都可以作为主要管理地。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2(a) 信托的主要管理地是受托人或其主要负责信托管理的代表通常开展信托日常活动的地点。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2(b) 如果信托的主要管理地无法根据 (a) 款确定,则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2(b)(1) 如果信托只有一个受托人,则信托的主要管理地是受托人的住所或惯常营业地。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2(b)(2) 如果信托有多个受托人,则信托的主要管理地是任何共同受托人经他们同意的住所或惯常营业地,或者,如果未达成一致,则是任何共同受托人的住所或惯常营业地。

Section § 170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成为一个主要在本州管理的信托的受托人,您就自动同意接受本州法院对与该信托相关事务的管辖。同样,如果您是此类信托的受益人,您也受法院管辖,但仅限于您在该信托中的权益。

遵守第17004条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3(a) 接受在本州设有主要管理地的信托的受托人职务,即表示受托人个人服从本分编规定的法院管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3(b) 在其信托权益范围内,在本州设有主要管理地的信托的所有受益人均服从本分编规定的法院管辖。

Section § 17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以州法律其他部分(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 (410.10) 条)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理与本分部相关的案件。

Section § 17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启动与信托相关的法律程序的适当县。对于生前信托,应在其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县。如果是遗嘱信托,可以在死者遗产处理地或信托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县启动。

如果生前信托没有受托人,委任受托人的程序应在部分信托财产所在地进行。如果这些具体规定不适用,则由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来确定适当的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5(a) 根据本分部启动诉讼的适当县为以下任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5(a)(1) 对于生前信托,为信托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县。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5(a)(2) 对于遗嘱信托,为死者遗产管理地所在的县,或信托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5(b) 如果生前信托没有受托人,启动委任受托人程序的适当县为信托财产或部分信托财产所在地所在的县。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7005(c) 除(a)和(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分部启动诉讼的适当县由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则确定。

Section § 17006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卷入了一起关于信托内部管理或内部问题的法律案件,你无权要求由陪审团来决定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