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司法程序信托诉讼
Section § 17200
这项法律允许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向法院寻求帮助,处理信托的内部事务或确认信托是否存在。他们可以就各种问题寻求法院的指导,例如理解信托条款、检查信托条款的有效性、确定受益人或结算受托人的行为。它涵盖了从指示受托人到修改、终止甚至转移信托的各种情况。它还包括任命或罢免受托人、处理受托人报酬以及处理违反信托行为的规定。此外,它还规定了在涉及律师的某些情况下任命执业管理人的程序。
Section § 17201
要启动与本章相关的法律程序,您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解释您为何有权这样做,并阐明您申请的理由。此外,您还需要包括所有应收到您申请通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17201.1
如果有人提交了涉及受托人的法律申请,他们可以在向受托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听证通知之后,或者如果受托人先出庭,立即开始收集证据的过程,这叫做“证据开示”。这条规定不改变对方(即被申请人)何时可以开始他们的证据开示。
Section § 17203
在法院就信托申请举行听证会之前,提交申请的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特定人员。这些人员包括所有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如果涉及慈善信托,还包括司法部长。如果其他人的权利受到影响,且他们不是受托人或受益人,也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收到通知。法院不能缩短这些人员的通知期限。
如果原本应收到通知的人已去世至少40天,且没有人被指定管理其遗产,那么通知可以送达给死者的继承人、遗嘱中指定处理其事务的人,或者曾是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人。
Section § 1720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受益人或债权人如何请求信托诉讼的特别通知。希望收到与信托相关申请通知的受益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并提供一个用于邮寄通知的地址。该请求在送达或收到后生效,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的送达程序。利害关系人(例如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特别通知,但必须附上其利益的经核实声明。对于某些信托事项,他们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通知。然而,如果他们原本不具备法律诉讼资格,本条款并不会赋予他们额外的资格。对于通知权受限的受益人,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7205
如果受托人或受益人参与了法律诉讼,并通过提交出庭通知或书面请求,正式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他们希望查看申请书,那么申请人必须向他们发送一份申请书副本。这必须在收到该请求后的五天内完成,并且必须发送到受托人或受益人指定的地址。
Section § 17211
如果受益人无正当理由且恶意地质疑受托人的财务报告,法院可以判令受益人支付受托人的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开支。这些费用将从受益人在信托中的份额中扣除,并且受益人需对任何剩余款项承担个人责任。
反之,如果受托人无正当理由且恶意地抗辩受益人的质疑,法院可以判令受托人支付受益人的法律费用。这些费用将从受托人从信托中获得的报酬中扣除,并且受托人需对任何未支付的款项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