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编应称为并可引用为《信托法》。
信托法一般规定
Section § 15001
这项法律规定,本分部的规则适用于所有信托,无论它们是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当日还是之后设立的。它也适用于所有在该日期或之后开始的与信托相关的法庭程序。
对于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信托程序,这些规则仍然适用,除非法院认为它们会造成混乱或不公平地影响相关人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适用旧的规则。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a) 本分部适用于所有信托,无论其是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设立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b) 本分部适用于所有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后启动的有关信托的诉讼程序。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c) 本分部适用于所有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启动的有关信托的诉讼程序,除非法院认为本分部的某项特定规定会严重妨碍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本分部的该特定规定不适用,而适用原有法律。
信托诉讼程序 信托设立日期 法院适用
Section § 15002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遵循管理信托的传统普通法规则。但是,如果有任何特定的州法律修改了这些规则,那么州法律将优先适用。
除非管辖信托的普通法规则被法规修改,否则关于信托的普通法是本州的法律。
信托管理 普通法规则 信托修改
Section § 15003
本节阐明,有关拟制信托或回复信托的法律保持不变。1986年《民法典》部分条款的废止并非旨在改变法院处理诚信关系或保密关系的方式,但本编明确规范的明示信托除外。此外,与信托相关的某些原则或程序,在特定法律条件下(例如法院命令、普通法或合同),仍可适用于未被定义为“信托”的实体或关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3(a) 本编中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有关拟制信托或回复信托的实体法。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3(b) 经1986年第820号法规废止的《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八章(自第2215条起)并非旨在改变法院适用于诚信关系和保密关系的规则,但本编管辖的明示信托除外。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3(c) 本编或第82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旨在阻止本编的全部或部分原则或程序的适用,以适用于根据第82条规定被排除在“信托”定义之外的实体或关系,在这些原则或程序根据成文法或普通法原则、法院命令或规则,或通过合同适用的情况下。
拟制信托 回复信托 诚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