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451(a) 为评估遗产中的财产之目的,遗嘱认证裁判员可以要求,并且可以发出传票强制,个人代表、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受托人、利害关系人,或裁判员有理由相信了解该财产的任何其他人,在裁判员面前出庭。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51(b) 根据 (a) 款发出的传票,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四章(自第 2020.010 条起)中管辖质询传票的规定。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嘱认证裁判员如何要求人们提供关于遗产中财产的信息。裁判员可以发出传票(一种法律命令),以确保个人代表或任何其他可能了解该财产的人在他们面前出庭。传票规则遵循用于质询(即宣誓下的正式询问)的规则。
这项法律允许遗嘱认证裁判员在宣誓后询问人员,并要求他们提供与遗产中财产价值相关的文档。裁判员可以签发传票(一种法律命令)来强制该人员遵守。这些传票的规则与加州特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证传票的规则相同。
根据这项法律,如果有人觉得必须在遗嘱认证估价师面前出庭感到不适,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保护他们免受烦扰或尴尬。他们需要至少在法庭听证会前15天通知相关人员,例如遗嘱认证估价师和任何其他相关方。在此期间,遗嘱认证估价师的任何要求都会暂时搁置。
此外,如果有人未按要求在遗嘱认证估价师面前出庭,估价师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解释为何未出庭。他们也必须收到关于此次法庭听证会的15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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