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

Explanation
当法院任命一名遗产评估员时,该评估员将拥有高等法院评估员的所有决策权,以及本章中列出的任何其他职责。

Section § 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遗嘱认证裁判员如何要求人们提供关于遗产中财产的信息。裁判员可以发出传票(一种法律命令),以确保个人代表或任何其他可能了解该财产的人在他们面前出庭。传票规则遵循用于质询(即宣誓下的正式询问)的规则。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51(a) 为评估遗产中的财产之目的,遗嘱认证裁判员可以要求,并且可以发出传票强制,个人代表、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受托人、利害关系人,或裁判员有理由相信了解该财产的任何其他人,在裁判员面前出庭。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51(b) 根据 (a) 款发出的传票,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四章(自第 2020.010 条起)中管辖质询传票的规定。

Section § 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遗嘱认证裁判员在宣誓后询问人员,并要求他们提供与遗产中财产价值相关的文档。裁判员可以签发传票(一种法律命令)来强制该人员遵守。这些传票的规则与加州特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证传票的规则相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a) 遗嘱认证裁判员可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a)(1) 审查出庭人员并听取其宣誓证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a)(2) 要求并签发传票强制该人员出示其持有或控制的、与遗产中任何财产价值有关的任何文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52(b) 根据 (a) 款签发的传票,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四部分第6章(自第2020.010条起)关于取证传票的规定。

Section § 453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如果有人觉得必须在遗嘱认证估价师面前出庭感到不适,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保护他们免受烦扰或尴尬。他们需要至少在法庭听证会前15天通知相关人员,例如遗嘱认证估价师和任何其他相关方。在此期间,遗嘱认证估价师的任何要求都会暂时搁置。

此外,如果有人未按要求在遗嘱认证估价师面前出庭,估价师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解释为何未出庭。他们也必须收到关于此次法庭听证会的15天通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453(a) 经根据本章规定须在遗嘱认证估价师面前出庭的人员提出申请,法院可作出保护令,以保护该人员免受烦扰、尴尬或压迫。申请人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5天,向遗嘱认证估价师以及个人代表、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受托人送达关于该申请听证会的通知。遗嘱认证估价师发出的任何传票在申请待决期间中止执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453(b) 经遗嘱认证估价师提出申请,法院可作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说明为何根据本章规定须在遗嘱认证估价师面前出庭但未出庭的人员不应被强制出庭。遗嘱认证估价师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5天,向该人员送达关于该申请听证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