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杀人或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后果
Section § 250
如果某人故意且非法杀害了另一个人,那么杀人者将无权继承被杀害人的任何财产或利益。这包括通过遗嘱或信托获得的财产、在没有遗嘱情况下本应继承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财产。
如果杀人者在遗嘱或信托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等角色,则法律会视同杀人者已先于被杀害人死亡,因此他们无法获得这些角色或利益。
Section § 251
如果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的人故意且非法杀害了该共同所有人,他们将失去继承死者财产份额的权利。相反,死者的份额将被视为其独立的财产,并据此进行分配。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地产和银行账户。
Section § 252
Section § 253
Section § 25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特定法律事务中,如何判断某人是否犯下了构成重罪的故意杀人。如果已经有了针对此类罪行的最终定罪判决,那么该判决将被视为最终结论。但如果没有定罪判决,法院仍然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来判断该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且构成重罪。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该杀人行为是故意且构成重罪的一方,必须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来证明。
Section § 255
Section § 256
Section § 257
本法律规定,它不适用于某人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法律将继续适用。
Section § 258
Section § 25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通过身体虐待、忽视或经济剥削伤害了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并且是恶意行为,那么这个人将被视为先于受害者去世。这意味着他们不能从受害者的遗产中继承任何财产或利益,如果受害者因所受伤害而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他们也不能担任受害者的决策者。
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与虐待老年人相关的严重罪行,他们将丧失对受害者遗产的任何权利,如同他们先于受害者去世一样。但是,如果受害者后来恢复了管理自己财务的能力,则此后果不适用。
该法律包含了身体虐待、忽视、非法监禁和经济虐待等术语的定义。它还指出,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法律诉讼可以在法庭上单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