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除非有特殊原因或例外情况,本章所包含的定义应当用于理解和解释遗产法的这一部分。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律师”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准合法从事法律工作的人。

“律师”指获准在本州从事法律执业的个人。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在此法律语境中,“存放”是指一个人将文件交给律师保管,或者一个人授权律师保留文件以供保管。

Section § 703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存放人”是指将文件交给律师保管的个人。

Section § 7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文件”的含义。它包括经签署的原始文件,例如遗嘱、信托、授权委托书或监护人提名书。如果律师和存放文件的人书面同意,其他经签署的文件也可以被包括在内。

“文件”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704(a) 经签署的遗嘱原件、信托声明、信托修订书,或修改遗嘱或信托的其他文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04(b) 经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04(c) 经签署的监护人提名书原件。
(d)CA 遗嘱认证 Code § 704(d) 律师和存放人书面同意受本部分约束的任何其他经签署的原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