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0(a) 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如果设立文书规定了行使指定权的方式、时间及条件,则该指定权只能通过遵守这些要求来行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0(b) 除非设立文书明确禁止,规定可通过生前文书行使的权力,也可以通过书面遗嘱行使。
本法律解释了指定权应如何行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指定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设立该指定权的原始文件中列出的具体指示。简而言之,您必须按照该文件规定的确切步骤操作。此外,如果原始文件规定该权力可以在某人有生之年行使,那么它也可以通过遗嘱行使,除非文件明确禁止这样做。
本条允许法院在设立法律委任(例如信托或授权书)时,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忽略某些形式要求。首先,委任的方式与设立者的意图非常相似。其次,不遵守形式规定不会破坏设立者心中重要的目标。但是,法院不能忽略另一条款中概述的一种特定要求,即特定引用要求。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指定权的行使需要他人同意,应如何操作。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可以与权力行使文件一同,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文件。如果需要同意的人去世,该权力仍可在没有其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如果该人丧失同意能力,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代为同意。此外,除非原始文件明确禁止,同意可以在权力行使之前或之后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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