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指定权应如何行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指定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设立该指定权的原始文件中列出的具体指示。简而言之,您必须按照该文件规定的确切步骤操作。此外,如果原始文件规定该权力可以在某人有生之年行使,那么它也可以通过遗嘱行使,除非文件明确禁止这样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0(a) 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如果设立文书规定了行使指定权的方式、时间及条件,则该指定权只能通过遵守这些要求来行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0(b) 除非设立文书明确禁止,规定可通过生前文书行使的权力,也可以通过书面遗嘱行使。

Section § 63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法院在设立法律委任(例如信托或授权书)时,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忽略某些形式要求。首先,委任的方式与设立者的意图非常相似。其次,不遵守形式规定不会破坏设立者心中重要的目标。但是,法院不能忽略另一条款中概述的一种特定要求,即特定引用要求。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1(a) 如果一项委任不符合设立文书(如第630条(a)款所规定)中指定的正式要求,法院可以免除遵守这些正式要求,并裁定该委任的行使有效,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31(a)(1) 该委任近似于捐赠人规定的委任方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31(a)(2) 未能满足正式要求不会妨碍实现捐赠人的重要目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1(b) 本条不允许法院免除遵守第632条规定的特定引用要求。

Section § 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份文件(例如遗嘱或信托)要求你在行使某项指定权时,必须明确提及该指定权本身或创设该指定权的文件,那么你必须这样做,该指定权才有效。简而言之,你必须严格按照指示提及该指定权才能行使它。

Section § 6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指定权的行使需要他人同意,应如何操作。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可以与权力行使文件一同,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文件。如果需要同意的人去世,该权力仍可在没有其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如果该人丧失同意能力,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代为同意。此外,除非原始文件明确禁止,同意可以在权力行使之前或之后给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3(a) 如果设立文书要求捐赠人或其他人同意方可行使指定权,则该权力只能在所需同意包含在行使文书或单独的书面文书中时行使,且在每种情况下均由需要其同意的人签署。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3(b) 除非设立文书明确禁止: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33(b)(1) 如果需要其同意的人死亡,指定权人可以行使该权力,而无需该人的同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33(b)(2) 如果需要其同意的人丧失法律上的同意能力,该人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同意行使该权力。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33(b)(3) 同意可以在指定权人行使权力之前或之后给出。

Section § 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委任权被授予两个人或更多人,他们只有在所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权利。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人去世、无法律能力做出决定或放弃了他们的权利,剩下的人可以行使这项权利,除非设立这项权利的原始文件明确规定他们不能这样做。

授予两个或多个受托人的委任权,仅当所有受托人一致行使时方可行使。如果一个或多个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使该权的法律能力或放弃该权,则该权可由其他受托人行使,除非设立文书明确禁止。

Section § 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指定权的使用方式存在缺陷,具有适当权限的法院也可以介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