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权未能作出有效任命的效力
Section § 670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某人有权决定谁获得某些财产或权利(这被称为“指定权”),并且他们分配的超出其被允许的范围,他们的决定不会自动失效。只有在他们根据指定权规则被允许分配的部分是有效的。
指定权的行使 在允许范围内有效 授权限制
Section § 671
如果某人被赋予决定如何分配某些资产的权力,但其在未使用该权力的情况下死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这些资产应在被允许接收的人之间平均分配。如果原始文件要求达到某个最低分配额,而平均分配无法满足该要求,那么已经获得部分资产的人必须返还一部分,以满足最低要求。
如果该权力本应被行使但出了问题,法院可以纠正错误,确保预期的受益人获得利益。此外,如果有人被承诺该权力将为其利益而行使,法院可以确保该权力为其本人或其代表实现。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71(a) 除非设立文书或权力持有人以书面形式表明相反意图,如果权力持有人在未全部或部分行使强制性指定权的情况下死亡,被指定为允许的受指定人应平等地取得尚未指定的财产。如果设立文书规定了最低分配要求,且该要求无法通过对尚未指定的财产进行平等分割来满足,则已获得部分指定的人员须按比例返还其原本有权获得的财产的一部分,以满足最低分配要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71(b) 如果强制性指定权已全部或部分地被有缺陷地行使,其适当的执行可被判决有利于因该有缺陷的行使而意图受益的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71(c) 如果设立强制性指定权是为了赋予某人一项权利,使其权力为其利益而行使,则该权力的适当行使可被强制执行,以有利于该人,或该人的受让人、债权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强制性指定权 允许的受指定人 最低分配要求
Section § 672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拥有决定财产归属权力的人(称为“指定权持有人”)未能做出决定、放弃权力,或试图做出但无效的决定时,财产会如何处理。通常,如果他们未能成功指定,财产会归属于原所有者(“指定人”)选定的备用人,或归还给原所有者。
然而,如果指定权持有人本应完全控制财产的归属,但未能有效做出决定,且他们表明了希望如此处理的意图,那么财产可能会被视为指定权持有人遗产的一部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7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酌定指定权持有人未能指定财产、放弃全部权力,或作出全部或部分无效指定,则未有效指定的指定财产归属于指定人指定为默认受领人的人;或者,如果没有默认受领人,则归还给指定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72(b) 如果一般指定权持有人作出无效指定,且指定权持有人已表明意图,希望指定财产作为指定权持有人的财产而非作为未指定财产进行处置,则可以认定存在一项对指定权持有人遗产的默示替代指定。
酌定指定权 指定权持有人 无效指定
Section § 673
如果某人在遗嘱中被指定继承某物,但在实际获得之前去世,那么他们的子女或后代可以代替继承,只要他们根据规定被允许继承。如果所有后代处于相同的家庭辈分,他们均等分享。如果他们处于不同的辈分,则遗产根据另一项规则进行分配。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或授予分配财产权力的人已明确规定了原接收人去世后的其他处理方案,则这些规则不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7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遗嘱指定或仅在权力持有人死亡时生效的文书指定因被指定人在指定生效前死亡而无效,且被指定人留下在权力持有人之后仍然存活的后代,则被指定人的存活后代以被指定人若在权力持有人之后仍然存活时将取得的方式取得被指定的财产,
但该财产仅传给允许的被指定人,包括根据第674条允许的被指定人。如果存活后代与已故被指定人具有相同的亲等,他们均等取得;但如果亲等不均等,则亲等较远的后代按照第240条规定的方式取得。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73(b) 如果授予人或权力持有人表明意图对指定财产作出其他处分,则本条不适用。
遗嘱指定 无效指定 被指定人死亡
Section § 67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权通过一项特殊指定权来选择谁获得财产,并且其中一位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在你做出决定之前去世,你仍然可以将财产传给他们的子女。只要去世的人在文件创建时在世或之后出生,这项规定就适用。这项规定涵盖通过各种方式做出的选择,例如遗嘱或其他文件,前提是这些选择发生在1982年7月1日或之后,并且不改变在该日期之前做出的决定。
特殊指定权 被允许的受托人 已故受托人的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