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只有拥有合法能力转让财产的人,才能设立与该财产相关的委任权。

Section § 6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授予权是如何设立的。首先,需要一份书面文件,即设立文书,该文件必须具有法律效力。这份文件应转让被指定财产,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即授予权本身被用来设立另一项授予权时,存在例外。最后,该文件必须清楚地表明设立人的意图,即赋予他人将财产指定给允许的接收人的权力。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21(a) 授予权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设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21(a)(1) 存在一份设立文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21(a)(2) 该设立文书根据适用法律有效。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21(a)(3) 除分节 (b) 另有规定外,该设立文书转让被指定财产。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21(a)(4) 设立文书的条款表明授予人意图在受权人处设立一项对被指定财产的授予权,该授予权可为允许的受指定人行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21(b) 分节 (a) 的第 (3) 款不适用于通过行使授予权而设立授予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