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有具体法规对其进行修改,否则加州在委任权方面遵循普通法规则。

除非委任权的普通法规则经法规修改,否则关于委任权的普通法是本州法律。

Section § 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委任权设立时的法律与委任权被放弃、行使或主张权利时的法律存在差异时,以放弃、行使或主张权利时的法律为准。此外,任何在1970年7月1日之前设立且当时有效的委任权,即使此后法律有所变更,也仍然有效。

如果委任权设立时存在的法律与委任权放弃或行使时存在的法律,或与本部分所赋予权利主张时存在的法律不同,则以放弃、行使或主张权利时存在的法律为准。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使在1970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且在设立时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是有效的委任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