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声称属于逝者或他人的财产的产权移转
Section § 850
本节解释了在涉及财产转让或所有权纠纷的案件中,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的帮助。它适用于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受托人以及其他对不动产或动产拥有权益,且存在所有权争议或索赔的人。这可能包括某人签订了转让财产的合同但在去世前未能履行,或者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持有的财产被他人主张所有权的情况。申请书必须包含支持索赔的事实。
Section § 851
如果有人就涉及个人代表、财产管理、监护或信托的财产提交申请,他们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相关人员听证会。这包括可能对财产有权益的人,例如继承人或受托人。通知必须包含财产的详细信息,并说明申请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如果它寻求特定的法律行动。此外,法院不能缩短这个30天的通知期限。
Section § 851.1
如果你根据第850条启动一项法律程序,你可以从任何收到听证通知的人那里开始收集证据(即证据开示),遵循与民事案件规则相同的时间表。但是,这些时间表从申请书和听证通知送达时开始计算。这条规则不改变案件中另一方何时可以开始他们自己的证据收集。
Section § 852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法庭案件,你可以请求法院给你更多时间来答复一份申请,或者为听证会做准备。法院必须为你这些目的批准一个合理的延期。
Section § 853
如果有人声称拥有或对请愿中涉及的财产有权益,并且该请愿提交到了错误的法院,他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不能批准该请愿。
Section § 854
如果有一项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民事诉讼),其涉及的问题与本章中提交的申请相同,并且法院在提交该申请之前就已经开始处理该案件,那么任何相关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暂停(或“中止”)该申请,直到该法院案件结束。但是,如果法院认为该民事案件仅仅是为了拖延而提起的,那么这条规则就不适用。
Section § 8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根据本节参与法律案件,只要相关的民事索赔与您的申请中的主要问题在事实上相关联,您就可以一并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您可以一次性解决所有这些问题。
Section § 856
Section § 857
Section § 858
如果一个法院案件是代表受财产管理的人(比如无法照顾自己的人)或未成年人进行的,并且该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那么处理其遗产的人可以继续该案件。案件不会仅仅因为当事人死亡而自动终止。
Section § 859
如果有人恶意不法占有、隐藏或处置属于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受监护人)的财产,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该财产价值两倍的赔偿责任。这包括涉及不当影响或经济虐待的情况。法院还可能酌情要求他们支付律师费。这些处罚是受影响者可采取的任何其他法律途径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