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的是,当两个人的财产权利取决于谁比谁活得更久,但又不清楚谁先去世的情况。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谁活得更久,法律会将每个人的财产视为他们比对方活得更久来处理。这意味着每个人的财产都将独立处理,就好像他们是最后去世的人一样。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如果财产所有权或财产继承取决于死亡顺序,且无法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中一人比另一人活得更久,则每个人的财产应被管理、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如同该人比另一人活得更久。

Section § 22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本章规则不适用的情况。它不适用于第103条、第6211条或第6403条所涵盖的情况。此外,如果信托、保险单或合同对处理同时死亡或共同灾难有明确指示,或者如果这些文件要求某人比另一人多存活一段时间才能继承,则这些指示优先于本章。

Section § 222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的是,如果受益人是否比其必须幸存才能继承财产的另一个人活得久不明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你无法通过有力证据证明受益人比另一个人活得久,则假定他们没有幸存,因此他们将无法继承。

如果有两个或更多受益人,且不清楚谁比谁活得久,财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每个受益人的份额都将视同他们比其他人活得久来处理,这意味着他们的份额将根据他们自己的遗产计划进行分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2(a) 如果财产的处置方式是,受益人继承该财产任何权益的权利以幸存另一人为条件,且无法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受益人幸存了另一人,则该受益人被视为未幸存另一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2(b) 如果财产的处置方式是,两个或多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如果其幸存了其他人,本应有权获得该财产,且无法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任何受益人幸存了任何 其他受益人,则该财产应分成与受益人数量相等的份额,并且每个受益人的份额应被管理、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视同该受益人幸存了其他受益人。

Section § 2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共同拥有财产的联权共有人同时去世,且无法确定谁先去世时,财产应如何处理。

对于两名联权共有人,如果无法证明谁比谁活得更久,财产将平均分配,一半按其中一名共有人存活处理,另一半按另一名共有人存活处理。

如果两名以上联权共有人去世,且无法确定存活顺序,财产将按每位共有人分成相等的部分,每部分都按该共有人比其他共有人活得更久的方式处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23(a) 在本条中,“联权共有人”包括在其他共有人或所有共有人死亡时,有权获得全部财产的财产所有者。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23(b) 如果财产由两名联权共有人持有,且两人均已死亡,并且无法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定其中一人比另一人存活时间更长,则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的财产应予管理、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中一半视为一名联权共有人存活,另一半视为另一名联权共有人存活。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23(c) 如果财产由两名以上联权共有人持有,且所有共有人均已死亡,并且无法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定其中任何一人比其他共有人存活时间更长,则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的财产应按联权共有人的数量分成若干份,每名联权共有人的份额应予管理、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如同该联权共有人比其他联权共有人存活时间更长。

Section § 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同时死亡,且无法确定谁先死亡时,人寿或意外保险金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视为被保险人比受益人活得更久。

然而,如果该保险单被视为被保险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并且除了被保险人的遗产外没有其他指定受益人,那么这笔钱将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被保险人与人寿或意外保险单下的受益人均已死亡,且无法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定受益人存活时间长于被保险人,则保单收益应视同被保险人存活时间长于受益人进行管理、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但如果该保单是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且除被保险人的遗产或个人代表外没有其他替代受益人,则该收益应根据第103条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Section § 226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指出,如果某个人的死亡顺序存在疑问,并且他是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那么就适用1985年1月1日之前的旧法律。此外,如果所有涉及的、死亡顺序可能存在疑问的人都是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那么该日期之前的法律仍然有效。

本章不适用于其死亡优先权存在争议的人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并且在所有其死亡优先权存在争议的人均未于1985年1月1日或之后死亡的情况下,1985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法律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