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0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遗嘱认证法允许某些实体,如政府官员或医院,在死者去世后无需等待40天,即可将其占有的死者有形个人财产交给其在世亲属、配偶或财产管理人。

但是,如果已知对财产接收权存在争议,则不应交付。他们需要核实接收人的身份,并保留财产接收记录三年。

交付财产不代表接收人拥有所有权,也不影响遗产的正式程序,遗产程序后续可要求将财产交还给个人代表。财产交付方对之后财产发生的任何情况不承担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人、政府官员、执法机构、死者去世的医院或机构,或死者的雇主,可以在死者去世后无需等待40天,将其占有的死者有形个人财产,包括死者住所的钥匙,交付给死者的在世配偶、亲属,或在死者去世时以该身份行事的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b) 如果某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对财产占有权存在争议,则不得根据本条交付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c) 根据本条交付财产的人,应当要求提供合理的财产接收人身份和地位证明,并可以依据第13104条(d)款所述的任何文件作为身份证明。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d) 根据本条交付财产的人,应自财产交付之日起三年内,保留所交付财产以及财产交付对象的身份和地位记录。
(e)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e) 根据本条交付财产不决定财产所有权,也不赋予接收人比其原本享有的更大的财产权利,并且不排除后续的死者遗产管理程序。如果死者遗产管理程序启动,财产持有人应在个人代表要求下将其交付给个人代表。
(f)CA 遗嘱认证 Code § 330(f) 根据本条交付财产的人,对由财产接收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开启逝者以个人名义持有,或所有共同持有人均已去世的保险箱。如果你持有钥匙,可以在法院尚未签发遗产管理文件前开启保险箱,但首先必须提供逝者的死亡证明和你的身份证明。银行无需核实你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但必须记录你的身份信息。你只能在银行职员的监督下开启保险箱,清点物品,并复印任何遗嘱或信托文件,银行可能会为此收取合理费用。你还可以取出遗体处理指示,并在复印后取出遗嘱和信托文件。任何遗嘱都必须提交给法院书记官,并复印给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除此之外,你不能从保险箱中取出任何其他物品。

(a)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a) 本节仅适用于由逝者以其个人名义持有,或由逝者与他人共同持有且所有共同持有人均已去世的金融机构保险箱。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在世共同持有人的权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b) 持有保险箱钥匙的人,可以在尚未签发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之前,仅为本节规定的目的,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两项,获得保险箱的开启权限: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b)(1) 逝者的死亡证明。证明应通过逝者死亡证明的核证副本,或由验尸官、主治医生、或逝者去世的医院或机构出具的书面死亡声明提供。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b)(2) 寻求开启权限者的合理身份证明。如果满足第13104节的要求,则为本款目的提供了合理的身份证明。
(c)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c) 金融机构没有义务调查作为逝者死亡证明或寻求开启权限者身份证明而提供的任何声明、宣告、证书、宣誓书或文件的真实性。
(d)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d) 如果寻求开启权限者已满足(b)款的要求,金融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d)(1) 记录该人的身份。
(2)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d)(2) 允许该人在金融机构职员或雇员的监督下开启保险箱,并清点其内容。
(3)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d)(3) 对从保险箱中取出的所有遗嘱和信托文书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保存在保险箱中,直到遗产的个人代表或其他合法授权人取出箱内物品。金融机构可以向获得开启权限的人收取合理的复印费用。
(4)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d)(4) 允许获得开启权限的人取出逝者遗体处理指示,并在复印后,取出遗嘱和信托文书。
(e)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e) 获得开启权限的人应将保险箱中发现的所有遗嘱提交给高等法院书记官,并根据第1215节的规定,将副本送交遗嘱中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的人,如第8200节所规定。
(f)CA 遗嘱认证 Code § 331(f) 除(d)款规定外,获得开启权限的人不得取出逝者保险箱中的任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