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选举官员在候选人和议案数量过多导致选票难以方便处理时,发放两张独立的选票。党派选民将获得其常规的党派选票和一张单独的无党派选票,同时党派选票中将移除无党派职位。这有助于在选举期间保持事务井然有序且易于管理。

如果官员选择这种方法,他们可以修改选票处理流程,例如为第二张选票使用不同颜色的纸张和不同的编号。党派选民包括有党派偏好的人,或者未声明偏好但根据其党派规则选择投票该党派选票的人。

(a)CA 选举 Code § 13230(a) 如果县选举官员认定,由于必须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和议案数量过多,导致选票过大,不便处理,则县选举官员可以规定,向每位党派选民发放一张无党派选票,连同其党派选票,并且党派选票上“选民提名和无党派职位”标题下的内容以及该标题本身应从党派选票中省略。
(b)CA 选举 Code § 13230(b) 如果县选举官员如此规定,则规定的选票处理和计票程序应进行必要修改,以允许党派选民使用两张选票。在此情况下,县选举官员可以命令第二张选票印在不同颜色的纸上,并为这些选票分配比包含党派职位的选票更高的编号。
(c)CA 选举 Code § 13230(c) 就本节而言,“党派选民”包括根据第2151或2152节披露了党派偏好的人,以及拒绝披露党派偏好但选择按照该党派正式通知州务卿的规则投票该党派选票的人。

Section § 13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选举官员对选票格式进行具体更改,以适应经批准的计票方法的使用。这些更改可以包括在侧面装订选票、修剪边缘、增加打孔、改变选票编号的位置、切割部分以便于处理、增加穿孔以便折叠、缩小“是”和“否”投票栏、重新安置选民须知以及重新定位选票序列号。

如果任何县的选举官员认为,在使用任何经批准的计票方法时有必要,该选举官员可以在任何选举中为一个或多个选区的选票格式规定以下任何变更:
(a)CA 选举 Code § 13231(a) 选票可以在侧面装订和加衬。
(b)CA 选举 Code § 13231(b) 选票的左右边缘可以修剪至印刷材料的边缘。
(c)CA 选举 Code § 13231(c) 每张选票的右上角部分可以设置一系列打孔。
(d)CA 选举 Code § 13231(d) 选票编号可以放置在选票左上角的任何位置。
(e)CA 选举 Code § 13231(e) 沿选票顶部边缘可以设置一个切口部分,深度不超过两英寸,从选票最右列的左边缘开始。
(f)CA 选举 Code § 13231(f) 选票各列之间可以从上到下设置压痕穿孔,以允许选票在每个穿孔处折叠。
(g)CA 选举 Code § 13231(g) 在必要时,“是”和“否”栏可以窄至四分之一英寸宽。
(h)CA 选举 Code § 13231(h) 选民须知可以放置在选票底部而非选票顶部,并且可以在选票的右上角部分印刷对说明位置的适当引用。
(i)CA 选举 Code § 13231(i) 选票序列号可以放置在选票的任何位置,只要不影响选票卡上的其他必需文本或投票目标。

Section § 13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务卿授权县选举官员,在民主党总统初选中,重新安排选票上职位和议案的列出方式。这仅限于在需要解决投票系统或计票设备局限性时。但是,像总统、美国众议员、州参议员等一些职位不能被移动。此外,如果必要,非关键职位和非州级议案可以放在单独的选票上。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举行民主党总统初选,如果合理必要以适应投票系统或计票设备的局限性,州务卿可以授权县选举官员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13232(a) 更改第13109条中列出的任何职位或议案的顺序,但美国总统、美国众议员、州参议员、州议会议员和司法职位除外。
(b)CA 选举 Code § 13232(b) 将第13109条中列出的任何职位放在第二张选票上,但美国众议员、州参议员、州议会议员、司法职位、县学校总监、县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县官员除外。
(c)CA 选举 Code § 13232(c) 将任何非州级议案的选票议案放在单独的选票上。

Section § 13233

Explanation

在市政选举中,如果某个职位的候选人过多,无法容纳在选票的单列中,可以使用双列。为向选民明确这一点,需要遵循一些特定规则。双列两部分之间的空间应比其他任何空间更窄,以强调这些候选人竞选的是同一职位。

职位名称和投票说明必须横跨整个双列顶部印刷,不设分隔线,并应指明要投票的人数。候选人姓名和任何填写空间应在两列之间平均分配,任何额外空间应放在左列。双列只能用于一个职位和一个任期。姓名和空间应遵循与单列相同的顺序。

在市政选举中,如果某个职位的候选人数量过多,以至于所有姓名无法容纳在合理长度的单列中,则可以使用双列,并且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选举 Code § 13233(a) 双列两半之间的空间应小于双列与选票上任何其他列之间的空间,并且分隔列和双列两半的线条应印刷,以强调双列中的候选人竞选的是同一职位。
(b)CA 选举 Code § 13233(b) 职位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要求印在竞选项目顶部的文字应横跨整个双列顶部印刷,不设分隔线。“选一人”、“选两人”或更多(视情况而定)的字样应居中于整个双列上方,并应印刷在双列顶部任何其他文字的下方。
(c)CA 选举 Code § 13233(c) 候选人姓名,包括允许选民填写未印在选票上的人员姓名的空白处,应尽可能平均分配到两列中。如果存在奇数个空白处,应包含在左侧列中。
(d)CA 选举 Code § 13233(d) 双列仅可用于一个职位,且每个职位仅可用于一个任期。
(e)CA 选举 Code § 13233(e) 双列中姓名和空白处的顺序应与适用于单列的顺序相同,其中双列的左侧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