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视力受损”指在最佳眼经矫正镜片矫正后,中心视力不超过20/200的人,或视力大于20/200,但视野受限,使得视野最宽直径所成的角度不大于20度的人。
选民资格视障选民
Section § 2052
本法旨在确保视障人士能够行使其基本投票权。它侧重于提高公众对州选民信息指南录音可用性的认识,并改进这些录音向视障选民的递送方式。
立法机关旨在促进视障人士的基本投票权,并努力提高公众对州选民信息指南录音可用性的认识,同时改进向这些选民的递送方式。
投票权 视障选民 公众意识
Section § 205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设立一个投票无障碍咨询委员会,旨在提高残疾选民的选举无障碍性。该委员会向州务卿提供咨询,并提出改进建议,例如制定接触残疾选民的指导方针,改善选举材料的无障碍性,以及推广选民登记热线和图书馆服务等资源,以帮助残疾人士。这些工作包括确保电子材料符合联邦无障碍标准,并鼓励对投票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更好地协助残疾选民。委员会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可以报销其费用。
州务卿应设立一个投票无障碍咨询委员会。州务卿应与该委员会协商,并考虑该委员会关于改善残疾选民选举无障碍性的建议。州务卿可酌情实施该委员会的建议。
(a)CA 选举 Code § 2053(a) 委员会应由州务卿、其指定人员以及由州务卿任命的其他成员组成。被任命者应在残疾选民无障碍要求方面具有经验,或为县选举官员。
(b)CA 选举 Code § 2053(b) 委员会应作为州务卿的咨询机构,并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选举 Code § 2053(b)(1) 制定尽可能多地接触残疾选民的指导方针。
(2)CA 选举 Code § 2053(b)(2) 就改善选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州选民信息指南、县选民信息指南和邮寄选票)的可用性和无障碍性,以及以印刷或替代格式向残疾选民提供这些材料提出建议。
(3)CA 选举 Code § 2053(b)(3) 在任何联邦、州和地方选举前至少45天,增加发布公共服务公告,说明残疾选民可获取选举材料。
(4)CA 选举 Code § 2053(b)(4) 就改善在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选举材料的无障碍性提出建议,这些网站应符合经修订的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29 U.S.C. Sec. 794d)第508节项下最新批准的标准,以及万维网联盟为无障碍性采纳的Web内容无障碍指南2.0。
(5)CA 选举 Code § 2053(b)(5) 推广州务卿为需要选民登记信息的公民(包括残疾人士信息)提供的免费选民登记电话热线,以及加州州立图书馆和区域图书馆为因视力、智力、学习、身体或任何其他残疾而无法阅读常规印刷品的人士提供的服务。
(6)CA 选举 Code § 2053(b)(6) 就为残疾选民提供与非残疾选民相同的参与和投票机会提出建议,包括私密和独立投票的能力。
(7)CA 选举 Code § 2053(b)(7) 设立小组委员会,以推进委员会在改善残疾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视障选民和听障选民)的选民服务和无障碍性方面的范围和宗旨。
(8)CA 选举 Code § 2053(b)(8) 推广在选举材料中使用简明语言和替代格式。
(9)CA 选举 Code § 2053(b)(9) 就培训投票站工作人员关于服务残疾选民和提供无障碍投票地点相关问题的材料提出建议。
(c)CA 选举 Code § 2053(c) 成员不应获得报酬,但每位成员应报销其因在委员会任职而产生的合理和必要费用。
投票无障碍咨询委员会 残疾选民 选举无障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