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进行选民登记时必须包含的信息。这包括确认资格证明,例如年龄和居住地,以及选民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和任何先前的选民登记详情。如果适用,还要求提供驾驶执照号码或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选民不会因未提供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或种族等可选信息而被拒绝登记。政党偏好以及确认目前未因重罪被监禁是必需的。最后,宣誓书必须签署,以确认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且必须注明协助登记的人员。

(a)CA 选举 Code § 2150(a) 选民登记宣誓书应载明:
(1)CA 选举 Code § 2150(a)(1) 证明宣誓人具备选民资格所需的事实。
(2)CA 选举 Code § 2150(a)(2) 宣誓人的全名,包括其名、中间名或首字母;如果习惯使用名的首字母,则为首字母和中间名。宣誓人的名可根据其选择,冠以“Miss”、“Ms.”、“Mrs.”或“Mr.”的称谓。任何人不得因未在其名之前标注称谓而被剥夺登记权,且选民登记卡上应告知此项。本款不应解释为要求在登记宣誓书上印制称谓。
(3)CA 选举 Code § 2150(a)(3) 宣誓人的居住地、如果提供则为居住电话号码,以及如果提供则为电子邮件地址。任何人不得因未提供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而被剥夺登记权,且选民登记卡上应告知此项。
(4)CA 选举 Code § 2150(a)(4) 宣誓人的邮寄地址,如果与居住地不同。
(5)CA 选举 Code § 2150(a)(5) 宣誓人的出生日期,以证明宣誓人在下一次选举日期当日或之前年满18岁。对于根据第2102条 (d) 款提交的登记宣誓书,宣誓人的出生日期应证明宣誓人年满16岁。
(6)CA 选举 Code § 2150(a)(6) 宣誓人的出生州或国家。
(7)Copy CA 选举 Code § 2150(a)(7)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0(a)(7)(A) 对于已获发当前有效驾驶执照的宣誓人,其驾驶执照号码。
(B)CA 选举 Code § 2150(a)(7)(A)(B) 对于任何其他宣誓人,除适用 (C) 项的宣誓人外,其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
(C)CA 选举 Code § 2150(a)(7)(A)(C) 如果选民登记宣誓人未获发当前有效驾驶执照或社会安全号码,州政府应为该宣誓人分配一个号码,用于选民登记识别。如果州政府根据本款已实施计算机化名单,且该名单为登记人分配了唯一识别号码,则根据本项分配的号码应为该名单下分配的唯一识别号码。
(8)CA 选举 Code § 2150(a)(8) 宣誓人的政党偏好。
(9)CA 选举 Code § 2150(a)(9) 宣誓人目前未因重罪判决而被监禁。
(10)CA 选举 Code § 2150(a)(10) 先前登记部分,表明宣誓人是否曾在其他地址、以其他姓名或偏好其他政党进行登记。如果宣誓人曾如此登记,宣誓人应提供一份额外声明,说明该地址、姓名或政党。
(b)CA 选举 Code § 2150(b) 宣誓人应以其姓名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登记宣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如果宣誓人无法书写,应以标记或画押方式签署。残疾宣誓人可根据需要,在合理便利下完成宣誓书。
(c)CA 选举 Code § 2150(c) 登记宣誓书还应包含一个空间,供宣誓人填写其族裔或种族,或两者皆填。宣誓人不得因拒绝填写其族裔或种族而被剥夺登记资格。
(d)CA 选举 Code § 2150(d) 如果有人协助宣誓人完成登记宣誓书,该人应在宣誓人签名下方签署并注明日期。
(e)CA 选举 Code § 2150(e) 州务卿可在印制反映2007年第508号法规对本条所作修改的新版或修订版表格之前,继续向县选举官员提供现有登记宣誓书。

Section § 2151

Explanation

在加州登记投票时,你可以选择说明你偏好的政党。这个选择会记录在你的登记记录和列表中。

选民登记卡必须告知你可以选择不披露政党偏好。但如果你不披露,通常就不能在特定政党的总统初选中投票,也不能投票给党委员会,除非该政党通过党规允许。然而,在州和国会初选中,无论你或候选人的政党偏好如何,你都可以投票给任何候选人。

登记卡上必须列出所有合格政党,并提供一个选项让你选择不指定政党偏好。这个“无政党”选项应放在列表的最后。

通常,你只能在你声明偏好某个政党的情况下,才能在该政党的初选中投票,除非该政党通过党规允许其他人投票。如果你以前选择了一个政党,你的偏好会继续有效,除非你重新登记并选择新的偏好。如果你以前没有选择政党,则意味着你选择不披露偏好,除非你再次登记以更改。州务卿可以在印制反映这些新规定的表格之前,继续使用旧的登记表格。

(a)CA 选举 Code § 2151(a) 选民在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可以披露其偏好的政党名称。该政党名称应在登记宣誓书和索引中注明。
(b)Copy CA 选举 Code § 2151(b)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51(b)(1) 选民登记卡应告知宣誓人,选民可以拒绝披露政党偏好,但除非其已披露其偏好的政党名称,或除非其已拒绝披露政党偏好且该政党通过正式通知州务卿的党规授权拒绝披露政党偏好的人投票该政党的选票,否则该人无权在美国总统初选或党委员会初选中投票该政党的选票。选民登记卡还应告知宣誓人,已登记选民可以在州民选公职或国会公职的初选中投票给任何候选人,无论登记人或寻求该职位的候选人披露的政党偏好如何,也无论登记人或候选人是否拒绝披露政党偏好。
(2)CA 选举 Code § 2151(b)(2) 选民登记卡应包含所有合格政党的列表。作为该列表的一部分,选民登记卡还应包含一个允许宣誓人拒绝披露政党偏好的选项。此选项应放置在合格政党列表的末尾。
(c)CA 选举 Code § 2151(c) 除非第 (Section) 2152 条另有规定,或除非其已拒绝披露政党偏好且该政党通过正式通知州务卿的党规授权拒绝披露政党偏好的人投票该政党的选票或党代表大会代表,否则任何人不得投票其登记中披露为偏好政党以外的政党的选票或该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d)CA 选举 Code § 2151(d) 自增加本款的法规生效之日起,任何先前在登记投票时声明过政党归属的选民,除非该选民提交新的登记宣誓书披露不同的政党偏好或无政党偏好,否则应被视为已披露相同的政党作为其政党偏好。任何先前拒绝声明政党归属的选民,除非该选民提交新的登记宣誓书披露不同的政党偏好,否则应被视为已拒绝披露政党偏好。
(e)CA 选举 Code § 2151(e) 州务卿可以在印刷反映本条任何修订所要求的变更的新表格或修订表格之前,继续提供现有的登记宣誓书。

Section § 2152

Explanation

加州选民如果在选举前想更改或披露其政党偏好,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新的选民登记表来完成,其中包含更新后的信息。这必须在选举登记截止前完成。

然而,从选举前14天开始直到选举日结束,选民可以通过提交一份书面请求来更改其政党偏好,该请求需包含其姓名、地址、新的政党偏好、真实性证明以及签名。

这份请求应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或任何提供有条件选民登记的地点。选举办公室随后将根据特定规则发放选票。如果选民在其正确的投票站且满足某些条件,他们将获得一张常规的非临时选票。如果他们不在其投票站或不满足特定条件,他们将收到一张临时选票。

收到有效请求后,选民的登记信息将立即更新,并且该请求将添加到他们的选民记录中。

(a)CA 选举 Code § 2152(a) 任何选民在选举登记截止前,如果拒绝透露或已更改其政党偏好,选民可以通过签署一份新的选民登记宣誓书并填写宣誓书中的先前登记部分来披露或记录此更改。
(b)CA 选举 Code § 2152(b) 从选举前第14天起直至选举日投票结束,选民无需签署新的选民登记宣誓书来披露或记录其政党偏好变更,县选举官员应接受选民的书面请求,该请求披露或更改选民的政党偏好,并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2152(b)(1) 选民的印刷姓名。
(2)CA 选举 Code § 2152(b)(2) 选民当前的居住地址。
(3)CA 选举 Code § 2152(b)(3) 选民新的政党偏好。
(4)CA 选举 Code § 2152(b)(4) 选民对书面请求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作出的宣誓证明,并承担伪证罪的处罚。
(5)CA 选举 Code § 2152(b)(5) 选民的签名和签署日期。
(c)CA 选举 Code § 2152(c) 书面请求应递交至县选举官员办公室,或任何提供有条件选民登记且可以为选民披露偏好的政党发放选票的地点。递交至此类地点后,县选举官员应按照以下规定发放选票:
(1)CA 选举 Code § 2152(c)(1)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应向选民发放非临时选票:
(A)CA 选举 Code § 2152(c)(1)(A) 选民出现在其所在选区,选民姓名在名册上,且选民未收到邮寄选票,或符合第3015条(a)款规定的条件。
(B)CA 选举 Code § 2152(c)(1)(B) 选民出现在配备有电子投票簿或其他方式以确定选民选区的地点,该地点可以向选民提供其所在选区的选票,整个县已在各地点之间建立连接,且选民出现的地点核实选民未在本次选举中在其他地点投票,并在选民记录中注明选民已投票。
(2)CA 选举 Code § 2152(c)(2)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应向选民发放临时选票:
(A)CA 选举 Code § 2152(c)(2)(A) 选民出现在其所在选区,选民姓名在名册上,选民已收到邮寄选票,且不符合第3015条(a)款规定的条件。
(B)CA 选举 Code § 2152(c)(2)(B) 选民出现在其选区以外的地点,该地点配备有电子投票簿或其他方式以确定选民选区,但整个县尚未在各地点之间建立连接,以致该地点无法核实选民未在本次选举中在其他地点投票。
(d)CA 选举 Code § 2152(d) 收到(b)款所述的正式签署的书面请求后,选民登记应立即更新,且该书面请求应与选民记录一并保存。

Section § 2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登记投票时,你的登记表(或宣誓书)必须包含所有要求的信息。如果缺少某些信息,县选举办公室会尝试联系你来补齐。如果他们联系不上你但有你的邮寄地址,他们会告诉你表格被拒绝的原因,并寄给你一张新的登记卡或另一份文件让你填写。你需要以伪证罪的处罚为前提,确认所补充的信息真实无误。

(a)CA 选举 Code § 2153(a) 除非第2154条另有规定,登记宣誓书应载明所有要求陈述的事实。
(b)CA 选举 Code § 2153(b) 如果宣誓书未包含所有要求的信息,县选举官员应尝试联系宣誓人并收集缺失的信息。
(c)CA 选举 Code § 2153(c) 如果宣誓书未包含所有要求的信息,且县选举官员无法收集到缺失的信息,但宣誓人的邮寄地址清晰可辨,县选举官员应告知宣誓人拒绝的原因,并应向宣誓人发送以下任一文件:
(1)CA 选举 Code § 2153(c)(1) 一张新的选民登记卡。
(2)CA 选举 Code § 2153(c)(2) 选举官员确定的任何其他文件,宣誓人可在其上提供缺失的信息。根据本款提供信息的宣誓人应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Section § 2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选民登记表未填写所有要求的信息会发生什么。如果没有中间名,则假定没有。如果未注明政党偏好,选民将被标记为“未知”,并被视为无政党偏好。如果没有日期,则假定表格在选举前15天完成,前提是在此日期前收到或在此截止日期前盖有邮戳。如果未列出美国出生州,但表格使用了表明美国出生地的术语,则假定此人出生在美国。缺少出生地详细信息不会使表格失效。

In the event that the county elections official receives an affidavit of registration, executed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does not include portions of the information for which space is provided, the county elections official shall apply the following rebuttable presumptions:
(a)CA 选举 Code § 2154(a) If no middle name or initial is shown, it shall be presumed that none exists.
(b)CA 选举 Code § 2154(b) If no party preference is shown, it shall be presumed that the affiant has declined to disclose a party preference. The county elections official shall designate the affiant’s party preference as “Unknown” on a roster under Article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83) and the affiant shall otherwise be treated as a “No Party Preference” voter.
(c)CA 选举 Code § 2154(c) If no execution date is shown, it shall be presumed that the affidavit was executed on or before the 15th day prior to the election, provided that (1) the affidavit is received by the county elections official on or before the 15th day before the election, or (2) the affidavit is postmarked on or before the 15th day before the election and received by mail by the county elections official.
(d)CA 选举 Code § 2154(d) If the affiant fails to identify his or her state of birth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it shall be presumed that the affiant was born in a state or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if the birthplace of the affiant is shown as “United States,” “U.S.A.,” or other recognizable term designating the United States. The affiant’s failure to furnish his or her place of birth shall not preclude his or her affidavit of registration from being deemed complete.

Section § 2155

Explanation

当您在加州登记投票或更正您的投票地址时,县选举办公室会通过平信向您发送一份通知,以确认您的详细信息以及您选择的任何政党偏好。这份通知是您登记、因搬家而进行的任何更新或政党偏好变更的记录。如果此卡上的信息不准确,请务必联系该办公室。此外,您有资格在收到此卡15天或更长时间后举行的选举中投票,您的姓名将出现在投票站的选民名册上。

在收到根据第2119条、第2条(自第2220条起)或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正式签署的选民登记宣誓书或地址更正通知或信函后,县选举官员应通过不可转投递的平信(一级邮件),并要求地址更正,向选民发送一份选民通知。选民通知应以以下格式说明选民已登记的政党偏好:
政党:(政治党派名称)
选民通知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您已登记投票。您选择的政党偏好(如有)显示在此卡上。此卡作为以下事项的通知发送:
1. 您最近完成的选民登记宣誓书。
2. 由于您已搬家的官方通知而对您的登记进行的更改。如果您的居住地址未更改或您的搬家是暂时的,请立即致电或致函我办公室。
3. 您最近登记的政党偏好变更。如果此变更不正确,请立即致电或致函我办公室。
您可以在此卡日期后15天或更长时间举行的任何选举中投票。
您的姓名将出现在投票站保存的名册上。
如果此卡背面显示的信息不正确,请联系我办公室。

Section § 2155.3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满18岁并在加州提交了选民登记表,您将收到一份选民预登记通知,而不是通常的选民通知。这会在确认您的表格正确无误,并且您符合所有投票资格要求(除了年龄)之后进行。

该通知将通过一级邮件寄送,并要求地址更正。通知会感谢您预登记,告知您的政党偏好,并说明在您年满18岁并有资格投票的选举前,您将收到投票指南。如果通知上的信息有误,建议您在线更新信息或联系相关办公室。

(a)CA 选举 Code § 2155.3(a) 代替第2155条所要求的选民通知,未满18岁且根据第2101条或第2102条 (d) 款(经2014年法规第619章修订)提交登记宣誓书的人,在确定登记宣誓书已妥善签署且该人符合所有其他投票资格要求(但其未满18岁除外)后,应收到一份选民预登记通知。县选举官员应通过不可转投的一级邮件寄送选民预登记通知,并要求地址更正。
(b)Copy CA 选举 Code § 2155.3(b)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55.3(b)(a) 款所要求的选民预登记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选民预登记通知
感谢您预登记投票。您可以在年满18岁当日或之后举行的任何选举中投票。
您的政党偏好是:(政党名称)
在您有资格投票的任何选举之前,您将通过邮件收到一份州选民信息指南和一份县选民信息指南。
如果此卡上的信息不正确,请联系我们的办公室或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更新您的预登记信息。

Section § 2155.4

Explanation

选举官员可以向您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他们已收到您的选民登记或地址更新信息。无论您是根据加州法律的某些条款还是根据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提交的登记或更新表格,此规定均适用。之后,您还会收到关于您登记状态的另一份通知。

选举官员在收到根据第2119条、第3章第2条(自第2220条起)、或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提交的妥善签署的选民登记宣誓书或地址更正通知或信函,或根据第2101条或第2102条(d)款提交的选民登记宣誓书后,可以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发送人,告知其选民登记信息已收到,并且他或她将根据第2155条或第2155.3条收到后续通知。

Section § 21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与希望加入的县选举官员合作,制定处理选民登记问题的投诉方法。这包括迅速重新登记那些认为自己的登记信息被错误更改的选民。然而,这些新方法仍必须遵守所有现行的选民登记法律,特别是那些涉及选举前夕的规定。

(a)CA 选举 Code § 2155.5(a) 州务卿可与选择参与的县选举官员协调,制定处理与选民登记相关投诉的具体程序,包括迅速重新登记认为其登记被不当更改的选民的程序。
(b)CA 选举 Code § 2155.5(b) 根据本节通过的程序,不得提供任何与选举前15天内选民登记相关法律的豁免。

Section § 2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印制或确保印制选民通知和预登记通知的表格。这些表格必须按照所需的数量和时间提供给县选举官员。在相关条款更新导致需要印制新表格之前,现有表格仍可继续使用。

Section § 2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纸质选民登记表格的要求,由州务卿监管。它强制要求这些表格包含特定信息,例如选民签名部分,该签名将与邮寄选票上的签名进行比对。

表格还必须允许包含县级特定信息,包含关于保密选民身份的声明,并告知选民将登记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属于非法行为。表格必须包含一个用于举报选民登记欺诈的免费热线电话,并且必须作为预付邮资的邮件寄回。

现有选民登记卡在新卡印制出来之前仍然有效,并且不允许通过县网站电子提交选民登记表格,但可以提供一个链接到州电子系统。

(a)CA 选举 Code § 2157(a) 受本章约束,纸质登记宣誓书应采用州务卿通过法规规定的格式。该宣誓书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选举 Code § 2157(a)(1) 包含第2150节规定的信息。
(2)CA 选举 Code § 2157(a)(2) 在宣誓人的签名行附近,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县选举官员应将宣誓人出现在未来选举中邮寄选票回执识别信封上的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中出现的签名(包括登记宣誓书上出现的签名)进行比对。
(3)CA 选举 Code § 2157(a)(3) 允许包含信息性语言以满足该县的特定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该县选举官员的回邮地址,以及选民在该县获取选举信息的电话号码。
(4)CA 选举 Code § 2157(a)(4) 作为多联卡的一部分,称为选民登记卡,其其他部分应包含足以方便宣誓书填写和邮寄的信息。多联卡的宣誓书部分应根据州务卿通过的法规进行编号。为方便按照第2158节的规定分发选民登记卡,宣誓书部分应附有一张收据。收据应通过虚线与宣誓书主体分开。
(5)CA 选举 Code § 2157(a)(5) 以字体大小和墨水颜色与周围文本明显区分的方式,包含一份与以下内容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声明:
“面临生命威胁的某些选民可能有资格获得保密选民身份。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州务卿的‘居家安全’计划或访问州务卿的网站。”
(6)CA 选举 Code § 2157(6) 以字体大小和墨水颜色与周围文本明显区分的方式,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根据第2194节(a)款和第18109节的规定,将选民登记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属于轻罪,任何涉嫌滥用行为均应报告给州务卿。
(7)CA 选举 Code § 2157(7) 包含一个由州务卿维护的免费欺诈举报热线电话号码,公众可用于举报涉嫌滥用选民登记信息的欺诈活动。
(8)CA 选举 Code § 2157(8) 应作为由州务卿预付邮资的自封邮件寄回县选举官员。
(b)CA 选举 Code § 2157(b)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使用本节生效之日已存在并根据州务卿法规制作的选民登记卡和登记宣誓书,本分部中所有对选民登记卡和宣誓书的引用均应适用于现有选民登记卡和登记宣誓书。
(c)CA 选举 Code § 2157(c) 州务卿可在印制反映本节或第2150节所要求变更的新表格或修订表格之前,继续提供现有登记宣誓书。
(d)CA 选举 Code § 2157(d) 登记宣誓书不得通过县的互联网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但是,县可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一个超链接,链接到州务卿的电子选民登记系统。

Section § 21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选民在填写选民登记表时,了解其个人信息可能如何被使用。其目标是让选民明白他们的数据可能被如何处理。

Section § 21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选民了解他们在登记投票时,其个人信息将如何被使用。地方选举网站和州选民指南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解释选民数据用于官方选举目的,例如告知选民投票站位置和选票议题。将此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是非法的。这些数据可以与政治候选人及其他人共享,用于特定的非商业用途,但社会安全号码等敏感信息受到保护。如果选民怀疑信息被滥用,可以拨打热线电话。此外,还有一个计划旨在保护面临生命威胁的选民的信息。

为使选民充分了解其为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而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允许用途,地方选举官员应在其任何与选民信息相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且州务卿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刊印并公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一份与以下内容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声明:
“您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的信息将由选举官员用于向您发送有关投票过程的官方信息,例如您的投票站位置以及将出现在选票上的议题和候选人。法律禁止将选民登记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此行为属于轻罪。选民信息可根据州务卿的决定,提供给公职候选人、投票议案委员会或其他个人,用于选举、学术、新闻、政治或政府目的。驾驶执照和社会安全号码,或您的选民登记卡上显示的签名,不得为此类目的发布。如果您对选民信息的使用有任何疑问,或希望举报涉嫌滥用此类信息,请致电州务卿的选民保护和援助热线。
“面临生命威胁的某些选民可能有资格获得保密选民身份。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州务卿的‘安全在家’计划或访问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

Section § 2158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选举官员必须在其办公室和县内多个地点提供选民登记卡,以确保选民方便获取。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这些卡片必须提供多种语言版本。

个人和组织可以申请分发选民登记卡,但过去五年内因相关违规行为被定罪者除外。分发者必须遵守州务卿制定的规定。

如果有人帮助他人提交选民登记卡,他们需要签署一份收据,但即使不这样做也不会导致登记无效。分发者必须向任何索要卡片的人提供,前提是他们有足够的卡片,并且在邮寄未被要求的卡片时,必须附上说明。

最后,官员必须立即将登记卡寄给那些要求获取卡片的人。

县选举官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2158(a) 提供根据第2157条(a)款设计的选民登记卡,供选民在其办公室以及全县足够数量的地点进行登记,以方便希望登记的人士,从而使登记保持在较高水平。这些卡片应提供联邦1965年《投票权法》第203条 (52 U.S.C. Sec. 10503) 或第4(f)(4)条 (52 U.S.C. Sec. 10303(f)(4)) 要求的所有语言版本。
(b)CA 选举 Code § 2158(b) 向任何希望分发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足够数量的、根据第2157条(a)款设计的选民登记卡,但过去五年内因违反本条而被定罪的人员除外。个人和组织应被允许在县内任何地方分发选民登记卡。
(1)CA 选举 Code § 2158(b)(1) 分发根据第2157条(a)款设计的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应从县选举官员或州务卿处获取选民登记卡。该个人或组织在分发卡片时,应遵守州务卿制定的所有适用法规。
(2)CA 选举 Code § 2158(b)(2) 如果选民在填写完其选民登记卡后,将其委托给另一个人,则后者应签署并注明日期,在所附的编号收据上注明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有),并将收据交给该选民。未能遵守本款规定,不应导致选民登记无效。
(3)CA 选举 Code § 2158(b)(3) 分发根据第2157条(a)款设计的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应向任何要求获取选民登记卡的选民提供一张,前提是该个人或组织有足够数量的卡片。
(4)CA 选举 Code § 2158(b)(4) 如果根据本款分发选民登记卡是通过邮寄给未要求获取卡片的人员进行的,则邮寄卡片的人员应在每张卡片中附上一封附函或其他通知,指示收件人如果他们已经是注册选民,则无需理会这些卡片。
(c)CA 选举 Code § 2158(c) 立即将选民登记卡邮寄给希望登记投票并要求获取选民登记卡的人员。

Section § 21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有偿帮助他人登记投票的人,必须在选民登记表上直接写上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地址。他们还必须写上支付报酬的个人或公司的联系方式。即使缺少这些信息,选民的登记也不会因此失效。

如果有人有偿协助选民登记,却在登记表上谎报自己提供了帮助,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

(a)CA 选举 Code § 2159(a) 尽管有第2158条 (b) 款 (1) 项的规定,任何为金钱或其他有价值对价,通过从选民处接收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来协助他人登记投票的人,须亲笔签署并直接在登记宣誓书上注明其全名、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同意为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支付金钱或其他有价值对价的个人、公司或组织的名称和电话号码(如有)。未遵守本条规定不应导致选民登记无效。
(b)CA 选举 Code § 2159(b) 任何为金钱或其他有价值对价,通过从选民处接收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来协助他人登记投票,且明知故犯地谎称自己在登记表上协助他人登记投票的人,根据第18108.1条,犯有轻罪。

Section § 2159.5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或组织等实体向他人支付报酬,以帮助他人登记投票,他们有特定的职责。他们必须详细列出所有获得报酬的人员名单,并告知这些人其法律责任,这些信息需保存三年。他们可以自行保存这些记录,也可以将其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后者可能会收取少量费用。除非投票登记宣誓书是由获得报酬的协助者亲笔填写的,否则不应支付报酬。此外,在提交选民登记时,他们必须根据是否符合某些要求进行分类。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不会导致选民登记无效。

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如果同意向协助他人登记投票的人支付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无论是按每份宣誓书计算还是以其他方式,通过接收已填妥的登记宣誓书或通过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方式协助提交登记宣誓书,则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2159.5(a) 维护一份名单,列出该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已同意为其协助他人登记投票而支付报酬的所有个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并应向每位获得该对价的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该个人根据第2138、2138.5、2139、2150、2158、2159、18100、18101、18103、18106、18108、18108.1和18108.5条所承担的个人责任和义务。书面声明的接收应由获得对价的人书面确认,且该确认书应由同意向该人支付报酬的个人、公司或组织保存。本款要求的所有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并应在要求时提供给选举官员、州务卿或适当的检察机构。作为保存本款要求记录的替代方案,这些记录可以提交给县选举官员,县选举官员应至少保存这些记录三年。县选举官员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收取不超过实际成本的费用来存储记录。
(b)CA 选举 Code § 2159.5(b) 除非第2159条中指定的信息已由达成支付协议的人亲笔填写在宣誓书上,否则不得支付任何款项或承诺的对价。
(c)CA 选举 Code § 2159.5(c) 在向选举官员提交纸质宣誓书时,应将这些宣誓书分为符合第2150和2159条要求以及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两组。每组宣誓书应附有一份签署的确认书,指明一组符合第2150和2159条,另一组不符合第2150条或第2159条,或两者均不符合。
(d)CA 选举 Code § 2159.5(d) 未能遵守本条规定不应导致选民登记无效。

Section § 216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选举官员将临时选票的信封用作选民登记宣誓书。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必须在信封上包含某些重要细节,以证明选民的资格并遵守特定要求。他们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5天将此用法通知州务卿。

(a)CA 选举 Code § 2160(a) 县选举官员可以使用临时选票信封作为选民登记宣誓书。
(b)CA 选举 Code § 2160(b) 打算使用临时选票信封作为选民登记宣誓书的县选举官员,应当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选举 Code § 2160(b)(1) 提供一个临时选票信封,该信封应载明确立选民资格所需的事实,并包含第2150条和第2151条要求的所有信息。
(2)CA 选举 Code § 2160(b)(2) 在临时选票信封上印上宣誓书编号。
(3)CA 选举 Code § 2160(b)(3) 不迟于任何选举前第15天向州务卿发出通知,告知在该选举中将使用临时选票信封作为选民登记宣誓书。

Section § 2161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确保登记表格和选民卡得到印刷、整理和编号。他们必须根据县选举官员的需求,随时按所需数量提供这些材料。

州务卿应当印刷或促使印刷本法典规定的空白登记宣誓书和选民登记卡。州务卿应当装订和编号或促使装订和编号本法典要求的登记宣誓书和选民登记卡。州务卿应当按照县选举官员要求的数量和时间向其提供这些表格。

Section § 21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选民登记规则。它规定,只有州务卿批准的特定表格或全国选民登记表格才允许用于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卡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除非是添加邮寄地址和邮票(如果邮寄),或者州务卿允许进行特定更改。填写登记卡时,只有登记人本人或协助他们的人才能填写卡片上的宣誓书部分。

(a)CA 选举 Code § 2162(a) 除州务卿提供给县选举官员的选民登记宣誓书、符合第2160条规定的临时选票信封,或根据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授权的全国选民登记表之外,不得使用任何其他选民登记宣誓书进行选民登记。
(b)CA 选举 Code § 2162(b) 选民登记卡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更改、污损或修改,除非是插入邮寄地址和贴上邮票(如果邮寄),或在卡片分发前经州务卿特别授权的其他情况。
(c)CA 选举 Code § 2162(c) 选民登记卡的宣誓书部分不得由除试图登记投票的选民本人,或应选民请求协助选民填写宣誓书的人之外的任何人标记、盖章或部分或完全填写。

Section § 216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负责制作一个选民登记标志。企业和组织可以使用这个标志来表明他们提供选民登记服务。任何提出请求的人都可以免费获得这个标志。

Section § 2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务卿负责承担某些与投票相关的邮件的所有邮资费用。这些邮件包括寄送选民通知和地址更正、将选民登记宣誓书退还给县选举官员,以及邮寄空白选民登记卡。这些邮资支付的资金来自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特定预算。

(a)CA 选举 Code § 2164(a) 州务卿应支付以下所有邮资:
(1)CA 选举 Code § 2164(a)(1) 根据第 2153 条邮寄选民通知和提供地址更正服务。
(2)CA 选举 Code § 2164(a)(2) 根据第 2157 条将登记宣誓书退还给县选举官员。
(3)CA 选举 Code § 2164(a)(3) 根据第 2158 条 (c) 款邮寄空白选民登记卡。
(4)CA 选举 Code § 2164(a)(4) 根据第 2105 条通过的计划进行的任何空白选民登记卡邮寄。
(b)CA 选举 Code § 2164(b) 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支付应直接从拨给州务卿用于此目的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2165

Explanation
在加州,选民注册申请必须立即处理。

Section § 2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面临生命威胁的个人将其选民登记信息保密。如果法院认定有充分理由,个人的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可以保密。拥有此身份的选民将通过邮寄方式投票,除非他们选择退出;他们的详细信息不会出现在选民名单上。如果保密选民迁往新县,他们必须在 60 天内获得新的法院命令以维持其身份。新县必须在 60 天内尊重原有的保密状态。最后,政府实体对意外披露不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a)CA 选举 Code § 2166(a) 任何向县选举官员提交新的注册宣誓书或重新注册宣誓书的人,在高等法院命令下,可将其宣誓书上或由此编制的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上出现的与其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相关的信息宣布为保密信息,前提是须证明选民或选民家庭成员面临危及生命的情况,并指定县选举官员为当事方。
(b)CA 选举 Code § 2166(b) 根据 (a) 款被授予保密选民身份的任何人应:
(1)CA 选举 Code § 2166(b)(1) 提供有效的邮寄地址,并被视为所有后续选举的邮寄选票选民,除非县选举官员收到法院或选民书面通知另有规定。要求终止邮寄选票身份的选民,即表示同意将其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列入选民名册。
(2)CA 选举 Code § 2166(b)(2) 选举官员在制作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时,应排除具有保密选民身份的选民。
(3)CA 选举 Code § 2166(b)(3) 在迁入新县后 60 天内,根据 (a) 款从新县高等法院获得命令。新县的选举官员在收到保密选民迁入该县的通知后,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2166(b)(3)(A) 联系保密选民,并提供有关在新县申请保密选民身份的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166(b)(3)(B) 自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尊重原县的保密选民身份。
(C)CA 选举 Code § 2166(b)(3)(C) 根据 (b) 款 (2) 项,在 60 天期限内,在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中排除该保密选民。
(D)CA 选举 Code § 2166(b)(3)(D) 如果新选民在 60 天期限内未向新县提供法院命令,则移除其保密选民身份。
(c)CA 选举 Code § 2166(c) 除非能证明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否则不得因披露本节所涉信息而对任何政府实体或其官员或雇员提起过失诉讼。

Section § 21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特定保密计划的人在投票时对其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信息保密。这适用于提供证明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或敏感领域的志愿者。这些保密选民必须提供一个有效的邮寄地址,并将通过邮寄方式投票。如果他们选择不通过邮寄方式投票,他们的信息将被列入公开选民名单。选举官员不得列出保密选民的信息,并且法律保护官员免于因意外披露信息而被起诉,除非他们存在重大过失。然而,这种保护仅在个人参与该计划的身份有效期间才有效。

(a)CA 选举 Code § 2166.5(a) 任何向县选举官员提交新的登记宣誓书或重新登记宣誓书的人,在出示证明其是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3.1章(第6205条起)的规定参与家庭暴力、性侵犯和跟踪受害者地址保密计划,或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3.2章(第6215条起)的规定参与因在公共实体工作而面临威胁或暴力的生殖保健服务提供者、雇员、志愿者、患者及其他个人地址保密计划的参与者时,可将其宣誓书上或从中编制的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上出现的住所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信息声明为保密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166.5(b) 根据(a)款被授予保密选民身份的任何人应:
(1)CA 选举 Code § 2166.5(b)(1) 提供一个有效的邮寄地址,并被视为所有后续选举以及县内或县外的所有后续重新登记的邮寄选票选民,直到县选举官员收到州务卿的另行通知或选民的书面通知。请求终止邮寄选票身份的选民,即同意将其住所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列入选民名册。
(2)CA 选举 Code § 2166.5(b)(2) 选举官员在编制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时,应排除具有保密选民身份的选民。
(c)CA 选举 Code § 2166.5(c) 除非证明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否则不得因披露本节所涉信息而对任何政府实体或其官员或雇员提起过失诉讼。
(d)Copy CA 选举 Code § 2166.5(d)
(a)Copy CA 选举 Code § 2166.5(d)(a)款和(b)款不适用于在县选举官员收到地址保密计划经理发出的关于计划参与者证明的撤回、失效、期满或终止的书面通知后被授予保密身份的任何人。

Section § 21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选举官员在县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对公共安全官员的个人信息保密。如果公共安全官员面临危及生命的情况,他们可以申请这种保密,但他们的申请将是公开记录。

保密期最长为两年,但可以续期。官员必须提供邮寄地址,并将被视为邮寄选票选民。如果他们搬家,需要在新县重新申请保密身份。

如果官员的信息因过失被披露,除非是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否则不得对政府提起法律诉讼。公共安全官员的定义参照了《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

(a)CA 选举 Code § 2166.7(a) 如果经县监事会授权,县选举官员应在公共安全官员申请后,根据本节的条款和条件,对其出现在登记宣誓书上的住所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保密。
(b)CA 选举 Code § 2166.7(b) 公共安全官员的申请应包含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声明该人是(f)款所定义的公共安全官员,并且该官员或其家庭成员面临危及生命的情况。该申请应为公共记录。
(c)CA 选举 Code § 2166.7(c) 根据(a)款授予的保密性应自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终止,具体由县选举官员决定。该官员可以根据(a)款提交新的保密申请,新的申请可以被批准额外不超过两年的期限。
(d)CA 选举 Code § 2166.7(d) 任何根据(a)款获得保密选民身份的人应:
(1)CA 选举 Code § 2166.7(d)(1) 提供一个有效的邮寄地址,并被视为所有后续选举的邮寄选票选民,直至县选举官员收到州务卿的另行通知或选民的书面通知。请求终止邮寄选票身份的选民,即同意将其住所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列入选民名册。
(2)CA 选举 Code § 2166.7(d)(2) 选举官员在制作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时,应排除具有保密选民身份的选民。
(3)CA 选举 Code § 2166.7(d)(3) 在迁往新县后的60天内,如果新县提供此服务,应根据(a)款申请保密选民身份。新县的选举官员在收到保密选民迁入该县的通知后,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2166.7(d)(3)(A) 联系该保密选民,并提供有关在新县申请保密选民身份的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166.7(d)(3)(B) 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承认原县的保密选民身份。
(C)CA 选举 Code § 2166.7(d)(3)(C) 根据(2)款,在60天期限内,在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中排除该保密选民。
(D)CA 选举 Code § 2166.7(d)(3)(D) 如果新选民在60天期限内未在新县根据本节获得或无法获得保密选民身份,则移除其保密选民身份。
(e)CA 选举 Code § 2166.7(e) 除非证明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否则不得因披露本节所涉信息而对任何政府实体或其官员或雇员提起过失诉讼。
(f)CA 选举 Code § 2166.7(f) “公共安全官员”具有《政府法典》第7920.535节(a)、(d)、(e)、(f)或(j)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166.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选举工作人员在面临危及生命的情况时,对其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进行保密。他们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申请,声明其合格工作人员身份和具体情况,该申请将成为公共记录。保密期最长两年,并可续期一次。

如果具有保密身份的人员迁入新县,他们必须在60天内重新申请。新县将暂时承认其之前的保密身份,并协助他们申请新的身份。如果信息披露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则不适用保密保护。

合格工作人员包括受雇于或与选举办公室签订合同,与公众互动或被公众观察到从事选举相关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不从事其他选举工作的投票站工作人员。州务卿每年会报告该项目的申请数量以及任何滥用指控。

(a)CA 选举 Code § 2166.8(a) 县选举官员应在合格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后,根据本节的条款和条件,对其在登记宣誓书上出现的住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保密。
(b)CA 选举 Code § 2166.8(b) 合格工作人员的申请应包含一份声明,该声明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表明该人是(f)款所定义的合格工作人员,并且该合格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成员存在危及生命的情况。该申请应为公共记录。
(c)CA 选举 Code § 2166.8(c) 根据(a)款授予的保密期限应在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内终止,具体由县选举官员决定。该官员可以根据(a)款提交新的保密申请,新的申请可以再获批不超过两年的额外期限。
(d)CA 选举 Code § 2166.8(d) 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a)款获得保密选民身份的人:
(1)CA 选举 Code § 2166.8(d)(1) 选举官员在制作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时,应排除具有保密选民身份的选民。
(2)CA 选举 Code § 2166.8(d)(2) 该人应在迁入新县的60天内,根据(a)款申请保密选民身份。新县的选举官员在接到保密选民迁入该县的通知后,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2166.8(d)(2)(A) 联系该保密选民,并提供在新县申请保密选民身份的相关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166.8(d)(2)(B) 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承认原县的保密选民身份。
(C)CA 选举 Code § 2166.8(d)(2)(C) 根据(1)款,在60天期限内,在任何名单、名册或索引中排除该保密选民。
(D)CA 选举 Code § 2166.8(d)(2)(D) 如果新选民在60天期限内未能在新县根据本节获得或无法获得保密选民身份,则取消其保密选民身份。
(e)CA 选举 Code § 2166.8(e) 除非能证明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否则不得因披露本节所涉信息而对任何政府实体或其官员或雇员提起过失诉讼。
(f)CA 选举 Code § 2166.8(f) “合格工作人员”是指受雇于州务卿或地方选举办公室或与其签订合同,从事与选举相关工作并与公众互动或被公众观察到从事与选举相关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不从事其他选举相关工作的投票站工作人员。就本节而言,合格工作人员不限于那些专门为州务卿或地方选举办公室从事直接选举相关工作的人员。
(g)CA 选举 Code § 2166.8(g) 州务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不迟于每年1月10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本节所设立项目收到的申请总数。该报告应披露每个县的项目参与者人数,并应描述任何与选举目的相关的滥用指控。

Section § 216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亲自或书面提出请求,县选举官员必须向他们提供其注册详情的认证副本,费用最高为 $1.50。该认证副本可作为基本证据,证明该人已在该县注册投票。

任何人亲自或书面申请后,县选举官员应收取不超过一美元五十美分 ($1.50) 的费用,向申请人提供登记册上与其相关的条目的认证副本。
未注销的注册宣誓书的认证副本是初步证据,证明条目中载明的人是该县的选民。

Section § 21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务卿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系统,用于报告选举结果以及管理选民和候选人的信息。其目的是改进选举的管理和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