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2138.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宣誓人的驾驶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和签名,凡包含在注册宣誓书上的,均属保密信息,不得由根据第2158条(b)款分发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或由根据第2158条(b)款第(2)项受选民委托保管注册宣誓书的人披露。但是,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根据第2158条(b)款第(2)项受选民委托保管注册宣誓书的人,将该宣誓书退还给根据第2158条(b)款分发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
(b)CA 选举 Code § 2138.5(b) 根据第2158条(b)款分发选民登记卡的个人或组织、根据第2158条(b)款第(2)项受选民委托保管注册宣誓书的人,或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协助以电子方式提交注册宣誓书的个人或组织,均应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选举 Code § 2138.5(b)(1) 不得将注册宣誓书信息用于任何个人、私人或商业目的,包括以下任何目的:
(A)CA 选举 Code § 2138.5(b)(1)(A) 骚扰选民或选民的家庭。
(B)CA 选举 Code § 2138.5(b)(1)(B) 向选民或选民的家庭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招揽、销售或营销。
(C)CA 选举 Code § 2138.5(b)(1)(C) 以印刷、广播视觉或音频形式复制,或在互联网上展示。
(2)CA 选举 Code § 2138.5(b)(2) 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行政和物理保障措施,对于以电子形式提供的注册宣誓书信息,还应采用技术保障措施,以保护选民登记信息免遭非法披露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