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居民如何利用“有条件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14天内(包括选举日当天)进行选民登记。这是一种让符合资格的选民,例如军人、海外选民和残疾选民,即使错过了常规截止日期也能登记和投票的方式。

登记由县选举官员处理,他们通过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或社会保障局的记录核实选民身份。如果信息无法核实但该人仍符合投票资格,他们将获得一个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其登记仍然有效。

为了支持这一过程,所有官方投票地点和投票站都必须提供有条件登记和投票服务。选举官员必须保护选票的秘密性,同时确保在计票前确认选民的资格。如果一切符合规定,选民的选票将被纳入官方选举结果。

(a)CA 选举 Code § 2170(a) “有条件选民登记”是指登记人在选举日前14天内或选举日当天向县选举官员提交的正式签署的登记宣誓书,该宣誓书在选举官员处理宣誓书、确定登记人的登记资格并验证登记人信息(如小节 (c) 所述)后,可根据本条规定视为有效。
(b)CA 选举 Code § 2170(b) 除了本法典规定的其他选民登记方式外,根据本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2款有资格登记投票的选民,包括军人及海外选民和残疾选民,可以在选举日前14天内或选举日当天,根据本条规定完成有条件选民登记并投下临时选票,或根据小节 (f) 投下非临时选票。
(c)Copy CA 选举 Code § 2170(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70(c)(1) 如果县选举官员能够在选举计票期之前或期间确定登记人有资格登记投票,并且登记人在登记宣誓书上提供的信息与机动车辆管理局或联邦社会保障局维护的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相符,则有条件选民登记应视为有效。
(2)CA 选举 Code § 2170(c)(2) 如果登记人在登记宣誓书上提供的信息无法根据第 (1) 款进行验证,但登记人仍有资格投票,则登记人应根据第2150条获得一个唯一识别号码,并且有条件选民登记应视为有效。
(d)CA 选举 Code § 2170(d) 县选举官员应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有条件选民登记和投票,并遵循以下所有程序:
(1)CA 选举 Code § 2170(d)(1) 选举官员应在县选举官员的所有常设和分支机构以及县内的所有投票站,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有条件选民登记和投票。
(2)CA 选举 Code § 2170(d)(2) 选举官员应告知登记人,有条件选民登记仅在登记人被确定有资格参加该选举的投票,并且登记人在登记宣誓书上提供的信息已根据小节 (c) 进行验证的情况下才有效。
(3)CA 选举 Code § 2170(d)(3) 选举官员应以保护选票秘密的方式,处理每份有条件选民登记的接收和处理,并提供和接收相应的选票,同时允许选举官员在计票或拒绝相应选票之前处理登记、确定登记人的登记资格并验证登记人的信息。
(4)CA 选举 Code § 2170(d)(4) 收到有条件选民登记后,选举官员应处理登记、确定登记人的登记资格并尝试验证登记人的信息。
(5)CA 选举 Code § 2170(d)(5) 如果一份有条件登记被视为有效,选举官员应将相应的选票纳入官方计票。
(e)CA 选举 Code § 2170(e) 收到有条件选民登记后,选举官员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供临时选票:
(1)CA 选举 Code § 2170(e)(1) 如果选举办公室、分支机构或投票站配备了电子选民名册或其他确定选民选区的方式,如果选票可用,选举官员应向选民提供其选区的选票。选票可以通过选举办公室、分支机构或投票站提供的任何方式投出。
(2)CA 选举 Code § 2170(e)(2) 如果选举官员无法确定选民的选区,或者选民选区的选票不可用,选举官员应向选民提供选票并告知选民,只有选民在其指定选区有权投票的候选人和议案的选票才能根据第14310条小节 (c) 第 (3) 款进行计票。选票可以通过选举办公室、分支机构或投票站提供的任何方式投出。
(3)CA 选举 Code § 2170(e)(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如果选举官员能够确定选民的选区,但选民选区的选票不可用,选举官员可以告知选民其投票站的位置。本款所述的选民不被要求在其投票站投票,而是可以根据选民的选择,按照第 (2) 款投下选票。

Section § 2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有条件选民登记的处理方式。它规定,当某人进行有条件选民登记时,其登记必须包含法律其他部分所列出的特定信息。这些登记应按照州务卿制定的规则,像常规选民登记一样进行处理。此外,如果进行有条件登记的人投下临时选票,该选票必须符合临时投票的特定要求。

(a)CA 选举 Code § 2171(a) 根据本条接受的有条件选民登记,应当包含第4条(自第2150节起)所要求的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171(b) 根据本条接受的有条件选民登记,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以及由州务卿通过的法规所确立的一般选民登记程序进行处理。
(c)CA 选举 Code § 2171(c) 根据本条投出的临时选票,应当符合第14部第3章第5条(自第14310节起)中关于临时投票的要求。

Section § 2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取消因有条件登记生效而产生的任何重复选民登记。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删除这些重复登记。此外,如果有人似乎实施了选民欺诈,官员必须迅速书面通知地方检察官和州务卿。

(a)CA 选举 Code § 2172(a) 选举官员应当取消任何可能因有条件登记被视为生效而产生的重复选民登记,并应当依照第3章(自第2200条起)的规定取消这些重复登记。
(b)CA 选举 Code § 2172(b) 如果出现登记人可能已实施属于第18560条所指的欺诈行为,选举官员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地方检察官和州务卿。

Section § 2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办理有条件选民登记时实施欺诈,他们可能面临最长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 $25,000 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除了这些刑事处罚外,他们还可能被处以最高 $25,000 的民事罚款,这笔罚款可由州务卿或相关检察官追究。

本节不阻止对适用于欺诈行为的任何其他法律的执行。

(a)CA 选举 Code § 217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办理有条件选民登记时实施欺诈的人,应处以最长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选举 Code § 2173(b) 除了 (a) 款规定的刑事处罚外,根据本条规定在办理有条件选民登记时实施欺诈的人,应处以最高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根据本款提起的民事处罚诉讼可由州务卿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检察官提起。
(c)CA 选举 Code § 2173(c)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对某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