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根据本章或选举法第4.5章中列出的规则进行选民登记。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他们出示一份明确命令其登记的经认证的法院判决书。

任何人不得登记,除非本章或第4.5章另有规定,或除非出示并提交高等法院指令进行登记的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

Section § 2101

Explanation

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登记投票,您必须是美国公民,居住在加州,在下次选举时年满18岁,并且目前没有因重罪在州或联邦监狱服刑。年满16岁或以上的人,如果也符合这些条件,可以预先登记。

“被监禁”指正在服刑,而这里的“定罪”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03条处理的少年案件。

(a)CA 选举 Code § 2101(a) 有权登记投票的人应为美国公民、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未因重罪定罪而被监禁,并在下次选举时年满18岁。
(b)CA 选举 Code § 2101(b) 有权预先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应为美国公民、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未因重罪定罪而被监禁,并年满16岁。
(c)CA 选举 Code § 2101(c)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选举 Code § 2101(c)(1) “被监禁”指目前正在服州或联邦监狱刑期。
(2)CA 选举 Code § 2101(c)(2) “定罪”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03条作出的少年裁决。

Section § 2102

Explanation

在加州注册成为选民,您需要填写并提交一份选民登记宣誓书。这份表格必须在选举前的第15天之前送达您所在县的选举官员才能生效。您可以通过邮寄、在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通过某些公共机构或通过州务卿的网站在线提交。

对于请愿书和提名文件,如果宣誓书在您签署请愿书当天或之前签署,并且在请愿书提交截止日期前送达县选举办公室,您的登记即为有效。

登记人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宣誓书内容的真实性,但无需宣誓。

年满 (16) 岁的公民可以提前登记,只要他们的信息保持最新,登记将在他们年满 (18) 岁时生效。残疾人可以获得帮助填写表格,而受监护的人只要未被取消投票资格,也可以注册。

(a)CA 选举 Code § 2102(a) 除第4.5章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注册为选民,除非通过选民登记宣誓书。选民登记宣誓书应邮寄或递送至县选举官员,并应载明本章要求显示的所有事实。如果县选举官员在选民所在选区举行选举前的第15天或之前收到一份妥善填写的选民登记宣誓书,则该宣誓书应被视为有效。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一份妥善填写的选民登记宣誓书在县选举官员收到时也应被视为有效:
(1)CA 选举 Code § 2102(a)(1) 宣誓书在选举前的第15天或之前盖有邮戳,并通过邮件由县选举官员收到。
(2)CA 选举 Code § 2102(a)(2) 宣誓书在选举前的第15天或之前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或被根据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案》 (52 U.S.C. Sec. 20501 et seq.) 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接受。
(3)CA 选举 Code § 2102(a)(3) 宣誓书在选举前的第15天或之前通过 (1) 和 (2) 款所述以外的方式递送至县选举官员。
(4)CA 选举 Code § 2102(a)(4) 宣誓书在选举前的第15天或之前根据第 (2196) 节通过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
(b)CA 选举 Code § 2102(b) 为核实罢免、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上的签名,或提名文件或任何其他选举请愿书或选举文件上的签名,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份妥善填写的选民登记宣誓书应被视为对核实目的有效:
(1)CA 选举 Code § 2102(b)(1) 宣誓书在签署请愿书或文件的同一日期或之前签署。
(2)CA 选举 Code § 2102(b)(2) 宣誓书在请愿书或文件提交之日或之前由县选举官员收到。
(c)CA 选举 Code § 210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章要求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不应在宣誓下进行,但宣誓书的内容应由宣誓人签名,并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d)CA 选举 Code § 2102(d) 任何年满 (16) 岁且符合所有其他投票资格要求的人,可以按照本节规定提交其选民登记宣誓书。根据本款规定妥善填写的选民登记宣誓书,如果宣誓书中的信息在该时仍为最新,则应自宣誓人年满 (18) 岁之日起生效。如果宣誓人在选民登记宣誓书中提供的信息在宣誓书原本应生效时并非最新,则为了使其登记生效,宣誓人应按照本章规定向相应的县选举官员提供最新信息。
(e)CA 选举 Code § 2102(e) 具有残疾但符合其他投票资格的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获得合理便利来填写选民登记宣誓书。
(f)CA 选举 Code § 2102(f) 处于监护下的残疾人,如果未被取消投票资格,可以注册为选民。

Section § 2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多种方式使选民登记更便捷、更易于获取。首先,它鼓励各县设立充足的登记地点,而不仅仅是在法院,以便所有人都能方便地进行登记。其次,它敦促县官员与当地公民和组织合作,以有效覆盖所有县居民。第三,该法律强调了帮助非英语使用者,减少他们在登记时可能面临的障碍的重要性。最后,根据联邦法律要求,各县被允许在其网站上提供多种语言的选民登记表,以确保更广泛的可及性。

(a)CA 选举 Code § 210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县的选举委员会为了促进和鼓励选民登记,应当在全县范围内,并在县法院之外,设立足够数量的登记地点,以方便希望登记的人,从而使登记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b)CA 选举 Code § 2103(b)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包括,县选举官员为了促进和鼓励选民登记,应当争取感兴趣的公民和组织的支持与合作,以最有效的方式覆盖县内的每一位居民。
(c)CA 选举 Code § 2103(c)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包括,非英语公民,如同所有其他公民一样,应被鼓励投票。因此,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因英语能力不足而无法独立登记的公民在登记时遇到的障碍。
(d)CA 选举 Code § 2103(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县选举官员通过使用该县的互联网网站,分发《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第203条 (52 U.S.C. Sec. 10503) 或第4(f)(4)条 (52 U.S.C. Sec. 10303(f)(4)) 所要求的所有语言的登记宣誓书和选民登记卡。

Section § 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将选民登记人数保持在尽可能高的水平。州务卿负责制定规则,要求各县设立计划,以寻找并登记尚未注册的合格选民。这些规则包括各县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如果某个县未能制定出足够的计划,州务卿将介入为其设计一个,并就该县的失职通知总检察长。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使选民登记保持在尽可能高的水平。州务卿应制定法规,要求各县设计并实施旨在识别尚未登记的合格选民的计划,并登记这些人投票。州务卿应制定法规,规定这些计划的最低要求。如果州务卿发现某个县未设计并实施符合规定最低要求的计划,州务卿应为该县设计一个计划,并将违规行为报告给总检察长。

Section § 2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以及各县缓刑部门,向有犯罪记录的个人提供关于投票权的信息。他们必须在各自的网站上包含一个指向州务卿相关网站的链接,并在接见假释犯和缓刑犯的假释和缓刑办公室张贴通知。这确保了有犯罪背景的个人能够了解他们的投票权。

(a)CA 选举 Code § 2105.5(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选举 Code § 2105.5(a)(1) 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建立并维护一个超链接,指向可查阅由州务卿提供的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信息的互联网网站。
(2)CA 选举 Code § 2105.5(a)(2) 在每个接见假释犯的假释办公室张贴一份通知,其中包含可查阅由州务卿提供的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信息的互联网网站地址。
(b)CA 选举 Code § 2105.5(b) 各县缓刑部门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选举 Code § 2105.5(b)(1) 在该县缓刑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建立并维护一个超链接,指向可查阅由州务卿提供的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信息的互联网网站。
(2)CA 选举 Code § 2105.5(b)(2) 在每个接见缓刑犯的缓刑办公室张贴一份通知,其中包含可查阅由州务卿提供的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信息的互联网网站地址。

Section § 21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在假释人员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关于投票权的信息。同样,县缓刑部门被鼓励告知个人,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的印刷版信息可供获取。此外,县缓刑部门还被要求在受其监督的个人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此信息。

(a)CA 选举 Code § 2105.6(a) 惩教与康复部应当在其管辖下的每一名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任何时候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由州务卿提供的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的信息。
(b)CA 选举 Code § 2105.6(b) 各县缓刑部门被鼓励告知人员,关于在该部门监督下的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的印刷版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c)CA 选举 Code § 2105.6(c) 各县缓刑部门应当在该部门监督下的每一名人员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由州务卿提供的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的信息。

Section § 21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少年拘留所帮助其设施内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选民登记。他们必须识别那些年龄足够且符合资格(未因重罪入狱)的人,并向他们提供选民登记表。这可以是纸质表格,也可以是关于如何在线登记的说明。除非个人拒绝帮助,否则设施必须协助他们填写表格。如果使用纸质表格,设施必须要么帮助将填好的表格寄送给选举官员,要么接收表格并亲自将其送交官员。

(a)CA 选举 Code § 2105.7(a) 州或地方少年拘留所,包括但不限于少年管教所、少年农场、少年营地,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设施,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选举 Code § 2105.7(a)(1) 识别设施内每位达到投票登记年龄且未因重罪被判入狱的个人。
(2)CA 选举 Code § 2105.7(a)(2) 向设施内每位达到投票登记年龄且未因重罪被判入狱的个人提供一份登记宣誓书,具体方式为以下任一:
(A)CA 选举 Code § 2105.7(a)(2)(A) 向该个人提供纸质登记宣誓书。
(B)CA 选举 Code § 2105.7(a)(2)(B) 指导该个人访问州务卿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登记宣誓书。
(3)CA 选举 Code § 2105.7(a)(3) 协助设施内每位达到投票登记年龄且未因重罪被判入狱的个人完成登记宣誓书,除非该个人拒绝协助。
(b)CA 选举 Code § 2105.7(b) 根据 (a) 款提供纸质登记宣誓书的设施,应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选举 Code § 2105.7(b)(1) 协助已填写选民登记卡的个人将填妥的卡片交回县选举官员。
(2)CA 选举 Code § 2105.7(b)(2) 接受任何已填妥的选民登记卡,并将其转交至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210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个县设立鼓励选民登记的计划,该计划的任何印刷品或媒体公告都必须包含一份说明选民资格的声明。要登记投票,一个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加州居民,未因重罪入狱,并且在选举日当天年满 18 岁。此外,如果符合相同条件,个人在 16 岁时就可以预先登记。各县可以在制作反映任何法律变更的新材料之前,继续使用旧材料。

县根据第 2103 或 2105 条采纳的旨在鼓励选民登记的计划,应在该计划相关的印刷品或媒体公告中包含以下声明:“有权登记投票的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目前未因重罪判决而在州或联邦监狱服刑,并且在选举时年满 18 岁。如果一个人是美国公民、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目前未因重罪判决而在州或联邦监狱服刑,并且年满 16 岁,则可以预先登记投票。”县选举官员可以在印制本节任何变更所要求的新材料或修订材料之前,继续使用现有材料。

Section § 2111

Explanation
在加州,个人可以通过签署一份注册宣誓书来证明其公民身份,这意味着他们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声明自己是公民。

Section § 2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签署其选民登记宣誓书,确认他们是美国公民时,这将被视为公民身份的证明,但仅限于投票目的。

Section § 2114

Explanation
如果您居住在加州的一个县,但想在另一个县注册投票,您可以将您的选民登记表寄到您所在县的选举办公室。他们会将其转寄到正确的县,在那里它将成为您的官方选民记录。您可以在登记转寄后至少15天举行的选举中投票。

Section § 2115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在选举登记截止前更改了姓氏,他们必须使用新姓名重新登记。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在登记表上提供其旧姓名,以确保记录准确无误。此信息将包含在登记宣誓书的特定部分中,并被视为其正式组成部分。一旦选民用新姓名重新登记,其选民登记详情将立即更新。

Section § 2116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在上次登记后但在下次选举登记截止前搬家了,他们需要填写新的登记表或通知相关部门来更新地址。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在即将到来的选举中投票。然而,即使他们没有更新登记,如果他们符合第2035条或第14311条中提到的特定规定,他们可能仍然被允许在下次选举中投票。

Section § 2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选民登记变更的规则。选民可以随时登记,但在选举前14天内除外。在此期间,该次选举的登记将暂停。选民可以在不同地点之间转移登记,但必须将地址变更通知官员。如果是在不同县之间转移,两个县都必须更新信息。在选举前15天完成的登记,如果通过带有邮戳的邮件、机动车辆管理局、指定的公共机构或在线方式收到,则会被接受。如果在选举前14天内进行更新且不符合特殊条件,更新将被处理,但该选民不能在该次选举中投票。

(a)CA 选举 Code § 2119(a) 除第(d)款和第4.5条(自第2170条起)另有规定外,县选举官员应随时接受选民登记宣誓书,但在选举前14天内除外,在此期间,对于居住在举行选举的区域内的选民,该次选举的登记应停止。
(b)CA 选举 Code § 2119(b) 选举登记的转移可在同一县内从一个选区转移到另一个选区,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或在同一选区内更改居住地址,只要选民希望转移到的选区或县正在进行登记。县选举官员应接受由选民按其登记方式签署的地址变更通知、信函或书面通知,以代替为地址变更重新提交新的选民登记宣誓书。
原地址应与选民记录一并保存,选民登记应立即更新。
(c)CA 选举 Code § 2119(c) 如果重新登记或转移是从一个县到另一个县,则应通知选民原先登记所在县的县选举官员,并且选民的登记应立即更新。
(d)CA 选举 Code § 2119(d) 如果选民登记宣誓书或通知在选举前第15天或之前提交,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县选举官员应接受用于即将举行的选举的选民登记宣誓书或通知,并应立即相应更新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的地址:
(1)CA 选举 Code § 2119(d)(1) 邮寄的选民登记宣誓书或通知在选举前第15天或之前盖有邮戳,并在选举日投票结束前通过邮件被县选举官员收到。
(2)CA 选举 Code § 2119(d)(2) 选民登记宣誓书或通知在选举前第15天或之前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或被根据1993年联邦《全国选民登记法》(52 U.S.C. Sec. 20501 et seq.)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接受。
(3)CA 选举 Code § 2119(d)(3) 选民登记宣誓书或通知在选举前第15天或之前通过第(1)和(2)款所述以外的方式送达县选举官员。
(4)CA 选举 Code § 2119(d)(4) 宣誓书在选举前第15天或之前根据第2196条通过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
(e)CA 选举 Code § 2119(e) 如果登记、重新登记或通知是在选举前14天内提交的,或在选举前第15天或之前提交但未满足第(d)款规定的任何条件,则选民的登记或选民登记的更新应立即处理,但该选民将无资格在该次选举中投票。

Section § 2119.5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在选举前不久在同一县内搬家,他们不需要填写新的注册表格。相反,在选举日前14天到投票结束期间,他们可以向县选举办公室提交书面请求来更新地址。该请求必须包含他们的姓名、旧地址和新地址、一份真实性声明以及他们的签名和日期。

这份书面请求可以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或者任何允许有条件选民注册和投票的地点。提交后,选民将获得一张选票。如果满足特定条件,选民将获得一张普通(非临时)选票。否则,他们可能会收到一张临时选票,这需要进一步的核实。

收到正确的书面请求后,选民的注册信息会立即更新,并且该请求会与他们的记录一起保存。

(a)CA 选举 Code § 2119.5(a) 从选举日前第14天起直至选举日投票结束,对于在同一县内更改地址的情况,县选举官员应接受选民提交的书面请求,以代替填写新的注册宣誓书,该书面请求须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2119.5(a)(1) 选民的印刷姓名。
(2)CA 选举 Code § 2119.5(a)(2) 选民的原居住地址。
(3)CA 选举 Code § 2119.5(a)(3) 选民的新居住地址。
(4)CA 选举 Code § 2119.5(a)(4) 选民对书面请求内容真实性和正确性的认证,并承担伪证罪的处罚。
(5)CA 选举 Code § 2119.5(a)(5) 选民的签名和签署日期。
(b)CA 选举 Code § 2119.5(b) 该书面请求应提交至县选举官员办公室或任何提供有条件选民注册并可发放选票的地点。提交至此类地点后,县选举官员应按照以下规定发放选票:
(1)CA 选举 Code § 2119.5(b)(1)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应向选民发放非临时选票:
(A)CA 选举 Code § 2119.5(b)(1)(A) 选民出现在其选区,选民姓名在名册上,且选民未曾收到邮寄选票,或符合第3015条(a)款规定的条件。
(B)CA 选举 Code § 2119.5(b)(1)(B) 选民出现在配备有电子投票名册或其他方式以确定选民选区的地点,该地点可以为选民提供其选区的选票,整个县已在各地点之间建立连接,并且选民出现的地点核实该选民未在本次选举中在其他地点投票,并在选民记录中注明该选民已投票。
(2)CA 选举 Code § 2119.5(b)(2)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应向选民发放临时选票:
(A)CA 选举 Code § 2119.5(b)(2)(A) 选民出现在其选区,选民姓名在名册上,选民已收到邮寄选票,且不符合第3015条(a)款规定的条件。
(B)CA 选举 Code § 2119.5(b)(2)(B) 选民出现在其选区以外的地点,该地点配备有电子投票名册或其他方式以确定选民选区,但整个县尚未在各地点之间建立连接,导致该地点无法核实该选民未在本次选举中在其他地点投票。
(c)CA 选举 Code § 2119.5(c) 收到(a)款所述的正式签署的书面请求后,选民的注册信息应立即更新,并且该书面请求应与选民记录一并保存。

Section § 2120

Explanation

当选民告知县选举办公室他们已迁至州内不同县的新地址时,办公室必须用新地址更新选民登记,并将旧地址存档。

如果选民未提供新地址,选举办公室将取消他们的旧登记,此取消适用于在收到通知至少15天后举行的选举。

(a)CA 选举 Code § 2120(a) 如果县选举官员收到选民来信,声明该选民已迁至州内另一县的新地址并提供了新地址,则选举官员应立即更新该选民的登记,且原地址应与选民记录一并保存。
(b)CA 选举 Code § 2120(b) 如果县选举官员收到选民来信,声明该选民已迁至州内另一县的新地址但未提供新地址,则选举官员应取消该选民的旧登记,此取消适用于在收到信件至少15天后举行的任何选举。

Section § 212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个人在办理选民登记手续时不得被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2122

Explanation

县选举官员可以在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添加信息,以帮助整理,例如关于选区或登记变更的详细信息。但是,他们不能注明某人签署了哪些请愿书,除非这些记录与宣誓书本身是分开的。选举结果认证后,所有已签署请愿书的记录必须尽快销毁,且肯定在30天内销毁。这些记录仅供选举办公室使用,不得公开分享。任何与强制性要求无关的额外备注不被视为宣誓书的一部分。

县选举官员可以在宣誓书的顶端空白处或正文中,除了本法典规定的任何事项外,安排书写或打印任何必要或方便的文字,以指明宣誓书所针对的选区、区域或政治分区,或表明任何登记的撤销或转移。可以添加任何其他合理的备忘录,这些备忘录对于县选举官员正确、迅速地分类、归类或处理宣誓书以履行其职责是必要或方便的。但是,备忘录不得包含任何标注,无论是否编码,表明登记人已签署了某项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除非这些标注不是在登记宣誓书正文中作出的。选举官员使用的任何备忘录、标注、设备、计算机数据或其他方式或材料,表明任何登记人签署了哪些请愿书,应在用于这些备忘录、标注、设备、计算机数据或其他方式或材料的选举结果认证后,尽快销毁;或者,如果未举行选举,则应在选举官员最终认证显示请愿书审查结果后,尽快销毁。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备忘录、标注、设备、计算机数据或其他方式或材料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30天。
选举官员使用的、表明任何登记人签署了哪些请愿书的备忘录、标注、设备、计算机数据或其他方式或材料,仅供选举官员及其工作人员使用,且仅用于其编制目的。除前述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出于任何目的提供。
添加到登记宣誓书正文中的备忘录,如果其不适用于第 (2150) 条的要求,则不应被视为宣誓书的一部分。

Section § 2123

Explanation

加州选举法的这一节规定,州议会不能制定任何修正案,要求选民定期(例如每两年)重新登记。这项规定是基于1930年选民批准的一项法律。

根据1930年11月4日举行的大选中经多数选民批准的倡议法案第11条(1931年法规,第lxxxiii页),以及题为“修订《政治法典》第1083a、1094、1095a、1097、1103、1105、1106、1115、1120条,并废除第1228和1229条,涉及选举人登记和选举行为的法案”,州议会不得通过任何修正案规定进行普遍的两年一次或其他定期选民重新登记。

Section § 2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务卿制定一套一致的规定,用于证明一个人的居住地点。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选民或新注册选民需要出示其居住地证明的情况。

州务卿应当通过规章制定居住地证明的统一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法律要求选民和新登记注册人证明居住地的所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