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总则
Section § 210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根据本章或选举法第4.5章中列出的规则进行选民登记。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他们出示一份明确命令其登记的经认证的法院判决书。
Section § 2101
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登记投票,您必须是美国公民,居住在加州,在下次选举时年满18岁,并且目前没有因重罪在州或联邦监狱服刑。年满16岁或以上的人,如果也符合这些条件,可以预先登记。
“被监禁”指正在服刑,而这里的“定罪”不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03条处理的少年案件。
Section § 2102
在加州注册成为选民,您需要填写并提交一份选民登记宣誓书。这份表格必须在选举前的第15天之前送达您所在县的选举官员才能生效。您可以通过邮寄、在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通过某些公共机构或通过州务卿的网站在线提交。
对于请愿书和提名文件,如果宣誓书在您签署请愿书当天或之前签署,并且在请愿书提交截止日期前送达县选举办公室,您的登记即为有效。
登记人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宣誓书内容的真实性,但无需宣誓。
年满 (16) 岁的公民可以提前登记,只要他们的信息保持最新,登记将在他们年满 (18) 岁时生效。残疾人可以获得帮助填写表格,而受监护的人只要未被取消投票资格,也可以注册。
Section § 2103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多种方式使选民登记更便捷、更易于获取。首先,它鼓励各县设立充足的登记地点,而不仅仅是在法院,以便所有人都能方便地进行登记。其次,它敦促县官员与当地公民和组织合作,以有效覆盖所有县居民。第三,该法律强调了帮助非英语使用者,减少他们在登记时可能面临的障碍的重要性。最后,根据联邦法律要求,各县被允许在其网站上提供多种语言的选民登记表,以确保更广泛的可及性。
Section § 210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将选民登记人数保持在尽可能高的水平。州务卿负责制定规则,要求各县设立计划,以寻找并登记尚未注册的合格选民。这些规则包括各县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如果某个县未能制定出足够的计划,州务卿将介入为其设计一个,并就该县的失职通知总检察长。
Section § 2105.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以及各县缓刑部门,向有犯罪记录的个人提供关于投票权的信息。他们必须在各自的网站上包含一个指向州务卿相关网站的链接,并在接见假释犯和缓刑犯的假释和缓刑办公室张贴通知。这确保了有犯罪背景的个人能够了解他们的投票权。
Section § 2105.6
本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在假释人员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关于投票权的信息。同样,县缓刑部门被鼓励告知个人,关于有犯罪记录人员投票权的印刷版信息可供获取。此外,县缓刑部门还被要求在受其监督的个人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此信息。
Section § 2105.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少年拘留所帮助其设施内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选民登记。他们必须识别那些年龄足够且符合资格(未因重罪入狱)的人,并向他们提供选民登记表。这可以是纸质表格,也可以是关于如何在线登记的说明。除非个人拒绝帮助,否则设施必须协助他们填写表格。如果使用纸质表格,设施必须要么帮助将填好的表格寄送给选举官员,要么接收表格并亲自将其送交官员。
Section § 2106
如果加州某个县设立鼓励选民登记的计划,该计划的任何印刷品或媒体公告都必须包含一份说明选民资格的声明。要登记投票,一个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加州居民,未因重罪入狱,并且在选举日当天年满 18 岁。此外,如果符合相同条件,个人在 16 岁时就可以预先登记。各县可以在制作反映任何法律变更的新材料之前,继续使用旧材料。
Section § 2114
Section § 2115
Section § 2116
Section § 2119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选民登记变更的规则。选民可以随时登记,但在选举前14天内除外。在此期间,该次选举的登记将暂停。选民可以在不同地点之间转移登记,但必须将地址变更通知官员。如果是在不同县之间转移,两个县都必须更新信息。在选举前15天完成的登记,如果通过带有邮戳的邮件、机动车辆管理局、指定的公共机构或在线方式收到,则会被接受。如果在选举前14天内进行更新且不符合特殊条件,更新将被处理,但该选民不能在该次选举中投票。
Section § 2119.5
如果选民在选举前不久在同一县内搬家,他们不需要填写新的注册表格。相反,在选举日前14天到投票结束期间,他们可以向县选举办公室提交书面请求来更新地址。该请求必须包含他们的姓名、旧地址和新地址、一份真实性声明以及他们的签名和日期。
这份书面请求可以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或者任何允许有条件选民注册和投票的地点。提交后,选民将获得一张选票。如果满足特定条件,选民将获得一张普通(非临时)选票。否则,他们可能会收到一张临时选票,这需要进一步的核实。
收到正确的书面请求后,选民的注册信息会立即更新,并且该请求会与他们的记录一起保存。
Section § 2120
当选民告知县选举办公室他们已迁至州内不同县的新地址时,办公室必须用新地址更新选民登记,并将旧地址存档。
如果选民未提供新地址,选举办公室将取消他们的旧登记,此取消适用于在收到通知至少15天后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2122
县选举官员可以在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添加信息,以帮助整理,例如关于选区或登记变更的详细信息。但是,他们不能注明某人签署了哪些请愿书,除非这些记录与宣誓书本身是分开的。选举结果认证后,所有已签署请愿书的记录必须尽快销毁,且肯定在30天内销毁。这些记录仅供选举办公室使用,不得公开分享。任何与强制性要求无关的额外备注不被视为宣誓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