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名册
Section § 2183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为所有县级选举提供最新的选民名册副本,并应要求为市、学区或其他地方选举提供。这些名册必须排除不再注册的选民姓名。
县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提供这些名册的成本。每份名册都包含选民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如果提供)和政党偏好,以及一个用于注明每位选民行号的空间。如果选民选择,姓名可以包含“小姐”或“先生”等个人称谓。
Section § 2184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个人和竞选委员会向县选举官员付费索取选民名单。具体来说,州议会或国会议员,或在县、市或政治分区中参选的任何候选人都可以索取这些名册。支持或反对投票措施、公民投票或倡议措施的委员会也可以索取名册。这份名单的费用是每千个姓名五十美分,所收取的款项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2185
Section § 2187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提供关于选民登记人数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报告选民总数,以及在各个政治区域(如选区和城市)中选民的政党偏好或无偏好情况。州务卿随后必须根据这些数据编制一份全州报告,并应任何提出请求的选民的要求提供该报告。各县的报告必须在初选和大选之前及前后特定时间提交,并且每逢奇数年还需提交一份额外报告。州务卿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更多的报告时间,但一年内总次数不得超过12次。
Section § 218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申请获取选民登记信息的流程。它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表格,其中包含他们的完整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他们想要获取的具体数据以及获取这些数据的原因。如果申请是代表第三方提出的,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该第三方的详细信息。选举官员会核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验证信息,并且申请人必须签署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申请表将保留五年。此规定不适用于选举官员出于选举目的或政府机构出于政府目的提出的信息请求。
州务卿可以要求在这些申请中提供额外的补充信息。县级政府被限制不得为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政治分区提供选民数据。
Section § 2188.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务卿在选民登记数据库中添加虚假选民姓名。目的是帮助发现和防止任何滥用选民登记信息的行为。
Section § 2188.2
本节规定,州务卿必须制定关于如何妥善存储和保护选民登记信息的规则。此外,他们可以要求人们在收到这些信息之前完成一个免费的数据安全培训课程。
Section § 2188.3
如果个人或组织获得了选民登记数据,并且发生了安全漏洞,他们必须尽快、毫不拖延地立即告知州务卿。
Section § 2188.5
Section § 2189
Section § 21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出请求,选举官员必须制作一份按区域划分的、曾参加过以往选举的选民名单。这份名单应在更新选民登记档案以清除不活跃选民时制作。名单中包含的信息必须符合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要求。
像候选人或委员会这样的个人或团体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获取这些选民信息。他们将被告知名单是否包含邮寄投票历史。可能需要支付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复制信息的成本。
Section § 2193
Section § 2194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选民登记信息以保护隐私。这些信息不得用于骚扰或营销等个人或商业目的,并且除了特定情况外,在选举办公室对公众保密。法律允许一些授权实体,如候选人和政府官员,出于选举相关目的访问这些信息。重要的个人数据,如驾驶执照、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和选民签名,均严格保密。住址或签名只能在对个人投票提出特定质疑时公布。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否则披露信息不产生民事责任。“选民的家庭”包括居住在选民地址或使用该地址的人。如果邮寄选票的签名与存档签名不符,此信息也予以保密,但可以与授权个人或实体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