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为所有县级选举提供最新的选民名册副本,并应要求为市、学区或其他地方选举提供。这些名册必须排除不再注册的选民姓名。

县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提供这些名册的成本。每份名册都包含选民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如果提供)和政党偏好,以及一个用于注明每位选民行号的空间。如果选民选择,姓名可以包含“小姐”或“先生”等个人称谓。

(a)CA 选举 Code § 2183(a) 选举官员应提供名册及其补充件的电子副本,或应要求提供纸质副本,以使其保持最新,适用于县内举行的所有选举。县选举官员还应根据市、学区或其他机构的选举官员的要求,提供名册及其补充件的副本。其注册宣誓书已被取消的每位选民的姓名应从名册和补充件中删除。县选举官员可收取足以补偿县在准备和提供名册及其补充件时所产生费用的金额。
(b)Copy CA 选举 Code § 2183(b)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83(b)(1) 名册应包含每位选民的姓名、地址、如果提供则为住宅电话号码以及政党偏好,并在每个姓名左侧留有划线空间,用于以数字形式填写指定选民姓名位置的行号。
(2)CA 选举 Code § 2183(b)(2) 姓名应包括名字,以及(如果有的话)中间名或首字母。宣誓人可选择在名字前冠以“小姐”、“女士”、“夫人”或“先生”等称谓。

Section § 2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个人和竞选委员会向县选举官员付费索取选民名单。具体来说,州议会或国会议员,或在县、市或政治分区中参选的任何候选人都可以索取这些名册。支持或反对投票措施、公民投票或倡议措施的委员会也可以索取名册。这份名单的费用是每千个姓名五十美分,所收取的款项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应任何州议会或国会议员,或任何将在该县、该县内城市或任何一方的政治分区中被投票的候选人的请求,或应其竞选委员会、任何支持或反对任何拟议投票措施的委员会、或任何支持或反对已依法公布的公民投票或倡议措施的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县选举官员应向州议会或国会议员,或向候选人或其竞选委员会,或向投票措施委员会提供州议会或国会议员可能作为候选人参与的初选和普选名册,或候选人将参与的选举,或投票措施将被投票的选举名册,每千个姓名收取五十美分 ($0.50) 的费用。所有收取的款项应存入县金库,计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2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向政党中央委员会提供初选、普选和某些特别选举的选民名册。这些名册免费提供,并可根据委员会主席的请求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

Section § 2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提供关于选民登记人数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报告选民总数,以及在各个政治区域(如选区和城市)中选民的政党偏好或无偏好情况。州务卿随后必须根据这些数据编制一份全州报告,并应任何提出请求的选民的要求提供该报告。各县的报告必须在初选和大选之前及前后特定时间提交,并且每逢奇数年还需提交一份额外报告。州务卿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更多的报告时间,但一年内总次数不得超过12次。

(a)CA 选举 Code § 2187(a) 各县选举官员应向州务卿提供通知,说明以下信息已可获取:
(1)CA 选举 Code § 2187(a)(1) 该县的选民总数。
(2)CA 选举 Code § 2187(a)(2) 登记为支持每个合格政党的选民人数。
(3)CA 选举 Code § 2187(a)(3) 登记为支持非合格政党的选民人数。
(4)CA 选举 Code § 2187(a)(4) 登记时未选择政党偏好的选民人数。
(5)CA 选举 Code § 2187(a)(5) 在以下每个位于该县境内或部分位于该县境内的政治分区中,按政党偏好划分的选民人数:
(A)CA 选举 Code § 2187(a)(5)(A) 县政委员会选区。
(B)CA 选举 Code § 2187(a)(5)(B) 国会选区。
(C)CA 选举 Code § 2187(a)(5)(C) 参议院选区。
(D)CA 选举 Code § 2187(a)(5)(D) 众议院选区。
(E)CA 选举 Code § 2187(a)(5)(E) 平衡委员会选区。
(F)CA 选举 Code § 2187(a)(5)(F) 城市和非建制区。
(b)CA 选举 Code § 2187(b) 州务卿在收到(a)款规定的信息后30天内,应编制一份全州名单,显示本州以及本州每个县、市、县政委员会选区、众议院选区、参议院选区和国会选区中按政党偏好划分的选民人数。该名单的副本应根据请求提供给本州的任何选民。
(c)CA 选举 Code § 2187(c) 县选举官员应准备(a)款中提及的信息,并应在以下时间向州务卿提供通知:
(1)CA 选举 Code § 2187(c)(1) 在每次总统初选和每次直接初选前第135天,针对在初选前第154天已登记的所有选民。
(2)CA 选举 Code § 2187(c)(2) 在初选前不少于50天,针对在初选前第60天已登记的所有选民。
(3)CA 选举 Code § 2187(c)(3) 在初选前不少于七天,针对在初选前第15天已登记的所有选民。
(4)CA 选举 Code § 2187(c)(4) 在每次总统大选前不少于102天,针对在总统大选前第123天已登记的所有选民。
(5)CA 选举 Code § 2187(c)(5) 在大选前不少于50天,针对在大选前第60天已登记的所有选民。
(6)CA 选举 Code § 2187(c)(6) 在大选前不少于七天,针对在大选前第15天已登记的所有选民。
(7)CA 选举 Code § 2187(c)(7) 在每个奇数年的3月1日或之前,针对在2月10日已登记的所有选民。
(d)CA 选举 Code § 2187(d) 州务卿可以制定法规,规定额外的定期报告时间,但任何一个日历年内的报告总次数不得超过12次。

Section § 21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申请获取选民登记信息的流程。它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表格,其中包含他们的完整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他们想要获取的具体数据以及获取这些数据的原因。如果申请是代表第三方提出的,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该第三方的详细信息。选举官员会核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验证信息,并且申请人必须签署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申请表将保留五年。此规定不适用于选举官员出于选举目的或政府机构出于政府目的提出的信息请求。

州务卿可以要求在这些申请中提供额外的补充信息。县级政府被限制不得为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政治分区提供选民数据。

(a)CA 选举 Code § 2188(a) 任何依照法律规定,由州务卿或任何县的选举官员维护的选民登记信息申请,应根据本节规定提出。
(b)CA 选举 Code § 2188(b)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2188(b)(1) 申请人的完整打印或手写姓名。
(2)CA 选举 Code § 2188(b)(2) 申请人的完整居住地址和完整商业地址,包括街道和门牌号。如果不存在街道或门牌号,则需提供邮寄地址以及足以明确确定位置的充分描述。
(3)CA 选举 Code § 2188(b)(3) 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如果存在。
(4)CA 选举 Code § 2188(b)(4) 申请人的驾驶执照号码、州身份证号码,或如果申请人没有驾驶执照或州身份证,则提供州务卿批准的其他身份证明号码。
(5)CA 选举 Code § 2188(b)(5) 所请求的具体信息。
(6)CA 选举 Code § 2188(b)(6) 关于所请求信息拟使用目的的声明。
(c)CA 选举 Code § 2188(c) 如果申请是代表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申请人除(b)款要求的信息外,还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2188(c)(1) 请求选民登记信息的个人、组织、公司、委员会、协会或团体的名称,包括其完整的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选举 Code § 2188(c)(2) 授权或要求申请人获取选民登记信息的个人的姓名。
(d)CA 选举 Code § 2188(d) 选举官员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其身份证明,以核实身份证明文件上的识别号码与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号码一致。
(e)CA 选举 Code § 2188(e) 申请人应在伪证罪处罚下,完整签署其姓名,包括名、中间名或首字母,或首字母和中间名,以证明申请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应注明声明签署的日期和地点。
(f)CA 选举 Code § 2188(f) 已完成的选民登记信息申请书应由选举官员自申请之日起保留五年。
(g)CA 选举 Code § 2188(g) 本节不适用于选举官员为选举目的或其他公共机构为政府目的请求信息的情况。
(h)CA 选举 Code § 2188(h) 州务卿可以规定选民登记信息申请中应包含的额外信息。
(i)CA 选举 Code § 2188(i) 县不得为不完全或部分位于该县内的任何政治分区提供信息。

Section § 21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务卿在选民登记数据库中添加虚假选民姓名。目的是帮助发现和防止任何滥用选民登记信息的行为。

州务卿可以将虚构的选民姓名插入选民登记信息数据库,作为调查和执法工具,以确定选民登记信息的不当或未经授权的使用。

Section § 2188.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务卿必须制定关于如何妥善存储和保护选民登记信息的规则。此外,他们可以要求人们在收到这些信息之前完成一个免费的数据安全培训课程。

(a)CA 选举 Code § 2188.2(a) 州务卿应当制定规章,描述申请人根据第2188条收到的选民登记信息的存储和安全最佳实践。
(b)CA 选举 Code § 2188.2(b) 如果数据安全培训课程免费提供给申请人,州务卿可以要求申请人参加该课程,作为接收选民登记信息的条件。

Section § 2188.3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组织获得了选民登记数据,并且发生了安全漏洞,他们必须尽快、毫不拖延地立即告知州务卿。

根据第2188条提出的申请而收到选民登记信息的个人或实体,在发现或被告知信息存储安全漏洞后,应向州务卿披露该安全漏洞。披露应在尽可能最快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无故拖延。

Section § 21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选民信息或请愿签名,他们不能将这些信息发送到美国境外,或以电子方式与美国境外的人分享。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通过互联网访问这些信息的情况。在此语境下,“美国”包括所有美国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的领土和属地。

Section § 2189

Explanation
在选举日投票站开放之前,县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个投票站委员会提供至少一份该投票站的最新选民名册。该名册应显示任何已取消的姓名并包含任何最新更新。

Section § 2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出请求,选举官员必须制作一份按区域划分的、曾参加过以往选举的选民名单。这份名单应在更新选民登记档案以清除不活跃选民时制作。名单中包含的信息必须符合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要求。

像候选人或委员会这样的个人或团体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获取这些选民信息。他们将被告知名单是否包含邮寄投票历史。可能需要支付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复制信息的成本。

(a)CA 选举 Code § 2191(a) 应请求,选举官员应按选区编制一份在以往选举中投票的所有人员的选民名单或档案。此信息应结合根据第3章第2条(自第2220节起)进行的选民登记档案清理工作进行编制。
(b)CA 选举 Code § 2191(b) 根据本节编制的信息应包括第2183节所规定的索引中要求出现的信息。
(c)CA 选举 Code § 2191(c) 任何有权获取本条所含任何信息副本的个人、候选人或委员会,经向选举官员书面请求后,有权获取根据本节编制的选民名单或档案。选举官员应告知此信息的任何接收者,选民名单或档案是否包含邮寄投票选民的投票历史。选举官员可以要求支付不超过复制信息成本的费用,作为提供本节所含信息的条件。

Section § 2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利用县选举官员提供的信息,检查并识别潜在的重复选民登记。如果发现重复项,必须将其合并,并且具有最新日期的登记将成为该选民的有效记录。

Section § 21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选民登记信息以保护隐私。这些信息不得用于骚扰或营销等个人或商业目的,并且除了特定情况外,在选举办公室对公众保密。法律允许一些授权实体,如候选人和政府官员,出于选举相关目的访问这些信息。重要的个人数据,如驾驶执照、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和选民签名,均严格保密。住址或签名只能在对个人投票提出特定质疑时公布。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否则披露信息不产生民事责任。“选民的家庭”包括居住在选民地址或使用该地址的人。如果邮寄选票的签名与存档签名不符,此信息也予以保密,但可以与授权个人或实体共享。

(a)CA 选举 Code § 2194(a) 除第2194.1条另有规定外,《政府法典》第7924.000条所指明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信息:
(1)CA 选举 Code § 2194(a)(1) 应当保密,且不得出现在县选举官员办公室通常向公众开放的任何计算机终端、列表、宣誓书、副本宣誓书或其他媒介上。
(2)CA 选举 Code § 2194(a)(2) 不得用于任何个人、私人或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A)CA 选举 Code § 2194(a)(2)(A) 骚扰任何选民或选民的家庭。
(B)CA 选举 Code § 2194(a)(2)(B) 面向任何选民或选民的家庭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招揽、销售或营销。
(C)CA 选举 Code § 2194(a)(2)(C) 以印刷、广播视觉或音频形式复制,或在互联网或任何计算机终端上显示,除非根据第 (3) 款的规定。
(3)CA 选举 Code § 2194(a)(3) 应当就任何选民提供,但须遵守第2166、2166.5、2166.7、2166.8和2188条的规定,提供给任何联邦、州或地方公职候选人,提供给任何就已合法公布的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设立的支持或反对委员会,以及提供给任何为选举、学术、新闻或政治目的,或经州务卿确定的政府目的的个人。
(4)CA 选举 Code § 2194(a)(4) 可由州务卿根据《政府法典》第12173条用于教育选民的目的。
(b)Copy CA 选举 Code § 2194(b)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94(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显示在已登记选民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或为遵守2002年联邦《帮助美国投票法》(52 U.S.C. Sec. 20901 et seq.)的要求而添加到选民登记记录中的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号码、加利福尼亚州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为选民身份识别目的使用的任何其他唯一标识符,均属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
(2)CA 选举 Code § 2194(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显示在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的选民签名或其图像属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除非 (c) 款另有规定。
(c)Copy CA 选举 Code § 2194(c)
(1)Copy CA 选举 Code § 2194(c)(1) 只要该选民的投票根据第15105至15108条(含)或第14部第3章第3条(自第14240条起)受到质疑,任何选民的住址或签名应当公布。该住址或签名仅应向质疑者、选举官员以及为提出、辩护或裁决质疑所必需的其他人员公布。
(2)CA 选举 Code § 2194(c)(2) 选举官员应当允许某人查看选民签名,以确定该签名是否与登记宣誓书或其图像上的签名或请愿书上的签名相符,但不得允许复制签名。
(d)CA 选举 Code § 2194(d) 政府实体,或其官员或雇员,不因披露本条所指信息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e)CA 选举 Code § 2194(e) 就本条而言,“选民的家庭”定义为选民的居住地或邮寄地址,或根据第2150条 (a) 款第 (3) 和 (4) 项在登记宣誓书上提供的居住在该居住地或使用该邮寄地址的任何人。
(f)CA 选举 Code § 2194(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关于未在邮寄选票身份识别信封上签名或其在邮寄选票身份识别信封上的签名与存档选民签名不符的选民的信息,应当根据本条和《政府法典》第7924.000条作为保密的选民登记信息处理。该信息应当就任何选民提供,但须遵守第2166、2166.5、2166.7、2166.8和2188条的规定,提供给任何联邦、州或地方公职候选人,提供给任何就已合法公布的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设立的支持或反对委员会,以及提供给任何为选举、学术、新闻或政治目的,或经州务卿确定的政府目的的个人,但除此之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任何披露此信息时,均应附带一份关于第18109和18540条的通知给接收方。根据本款提供的选民信息应当每日更新,包括选民姓名,并以可搜索的电子格式提供。

Section § 21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民登记记录在创建 (100) 年后向公众开放。如果这些记录包含在涵盖多年内容的大册中,则必须在满 (100) 年后才能公开。